2018年1月8日,“热风文化创意”公众号发了个帖子,名为《奇葩:黄流一对年逾古稀的老夫妇每天靠翻墙回家》,里面描述主人公陈氏老夫妻是如何的爬墙进家门,子女如何的担忧、抹眼泪,所有的“罪魁祸首”都是因为邢氏砌起的那一堵墙。于是,就有看客们在公众号各种的想要伸张正义,以及让邢氏如何的注意子孙后代,以及那一句已经被删除的“好狗不挡道”。

  既然有控方,那肯定有辩方。不卖惨,不咄咄逼人,只说事由,摆证据,还请各位看客给个评断。
  邢氏有宅基地一块紧临陈氏家,因为无钱盖房,所以土地一直放空。2003年,邢氏计划在这块宅基地上盖房子,于是请供电所拉电线,请人打水井,并在这块土地上建了一间小砖房。不说陈氏是出于什么原因,结果就是陈氏把邢氏家的电线、水井、房子尽数破坏,因此邢氏报了警,陈氏被拘留十五天并处罚赔偿一千多元(此赔偿款至2015年,陈氏才赔偿给邢氏,此为后话了)。
  因为土地使用的纠纷问题,邢氏多次请村委会和上访黄流镇政府,请求解决。但因单方面故意不实行的原因,镇政府也表示无能为力,并提醒邢氏可以走法律程序进行维权。
  2016年,邢氏咨询律师后提出诉讼并胜诉。然而,陈氏并不认可判决结果上诉,结果请看中级法院判决书。 (详细判决书请看图片)

  
  
  
  
  
  
  
  
  
  
  
  
  
  
  
  
  

  中级法院判决书详细记录了始末,不在赘述。需要注意的是,法院判决书上有写明:“乐东法院依职权向乐东供电公司调取了陈某、曾某与乐东供电公司于2004年6月10日签订的2014年6月10日至2007年6月9日《用电合同书》,该合同书载明供电方从黄流黄金路分支线路黄金路向用电方供电。经协商,邢某同意从邢某生围墙处向南退回1米,从陈某围墙西至东2米处向南退回1米,作为通道,陈某、曾某将来架设照明线路、电视线路,可在邢某北边围墙外靠墙竖立电线杆。黄某村委会和陈某、曾某同意此意见。同时,陈某、曾某表示,先打通东西走向2米通道,加上邢某同意后退1米之土地,形成3米通道。3米通道开通后,陈某、曾某才拆除邢某请求拆除的2根电线杆。”在这样的协调之下,事情原本早应该的就能解决了,但在签调解书之时,陈某、曾某反悔,要求邢某退让2米宅基地(“退让2米”是双发争执的矛盾点,本着阐述的真相,让读者明白的为何争执不停。而此为所述之言,并未有直接证据,如让人有倾向嫌疑,请忽略,但并不影响上面的中级法院判决书所体现的结果,以及下面高级法院判决书所体现的结果)。
  陈氏不服中级判决结果,继而上诉高级人民法院。上诉结果也请看判决书。(高级法院判决书,因内容与中级法院大体一致,故而只放判决书封面及结果页)
  
  

  因为陈氏一直并未执行判决,邢氏故而申请了法院强制执行,在自己的宅基地上合法合规地砌道墙。只是没有想到,有人明显有失事实的阐述事件,发了的文章,说陈氏老夫妻如何悲惨,陈氏子女如何担忧,家门如何惨淡,半句不提原因,不问经过,直接盖棺定论。

  在此帖发布时,上述文章阅读量已破万。

  为此,邢氏亲属借由中间关系向热风创意文化负责人表明了事实,并提供上述的法院判决书,只希望有关公众平台针对其所撰写的帖子做一个阐明并给邢氏一个道歉。
  只是,在邢氏亲属通过中间人给有关负责人转发了法院判决书之后,负责人的表达是

  

  难道用此帖子造成的舆论导向压住邢氏,让邢氏妥协,让邢氏退让,然后再给表扬信邢氏,就可以了吗?邢氏何至卑微于此。所有的事情,有法律依据,合法合规。
  而作为文化公众平台,在不了解事件真实情况下撰写发布文章,可以说是无心之失,但是知道帖子阐述有失偏颇,在邢氏提供法律判决之后,并未考虑为邢氏做个声明,只说和解后给个表扬信。
  那么,请问事件的经过是什么样的,真相难道就不重要吗?邢氏活该承受责骂吗?邢氏的名誉就这么平白毁了吗?
  流言害死人。
  作为文字工作者,更应该懂得这个道理。在发布之前,在做这个舆论导向之前,作为公众平台就有责任去核实查证,这是作为文字工作者的责任,也是义务,每字每句都应该体现真实,不能随意写了,发布了,不负任何责任。
  网上言论是自由的,文字发布不需要成本,但是不代表不负任何代价。
  2018年1月9日,当邢氏亲属与平台负责人对上话,有了以下这段对话。

  
  
  
  

  不问别的,只是想问,陈氏想让邢氏拆了那道墙之前,是否有想过把自己侵占的原本规划为道路的那道墙给拆了,把道路还给国家?
  该说的话我们还得说,只是为了不背黑锅。

  再问热风文化创意,作为一个自媒体公众号,行采访之权,不经查证所写之事是否属实,偏听一方,只表一方之言,是否正确?
  在涉事方提供法院判决书证明其所述之事失实之后,不及时进行声明和道歉,在舆论压倒性偏向之下,打着“想要双方解决问题的旗帜”反而借此要求涉事方先与主述方达和解之后再出声明,并表示给涉事方一封“表扬信”。请问是否正确?
  如有新闻人看见这个帖子,是否能回答这个问题,有“一大把记者证”自媒体公众号是否就可以证明其有采编权?自媒体传播文章是否有相关的法律保护或约束?自媒体公众号是否可以罔顾事实之根据,只因文章并未提及涉事人具体姓名便可肆无忌惮?
  言论自由,热风创意文化既在文章下放开读者评论,又为何控评?一个通不过的评论。。。。。

  

  话说到这儿,我们不卑不亢,相信人心,相信真相,也相信法律,给一个公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