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弱者污名化,真的符合您的利益吗?!!(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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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弱者污名化,真的符合您的利益吗?(之二)
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本文通告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本文通告江西省省属国有企业资产经营(控股)有限公司(省一建公司的全权代理人):
一、书证及其证明事项
1、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证明事项一:证明我黄剑平已经在省一建公司工作并缴纳社会保险费二十多年,在江铃车厢内饰件厂工作并缴纳社会保险费二年,还在其他用人单位工作并缴纳了社会保险费。
证明事项二:我2015年已经被南昌县就业局核准为就业困难人员,根据南昌市人社局的文件可以在全市范围内享受对应的就业扶持政策。
2、电费发票一张。复印件。(证明我自2002年底入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青山南路下沙沟8号1栋1楼107号113号,至今已达17年之久,对该两间国企公房拥有使用权。)
3、电费收据一张。复印件。(证明我自2002年底入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青山南路下沙沟8号1栋1楼107号113号,至今已达17年之久,对该两间国企公房拥有使用权。)
4、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明,其全文写:
证 明
兹有黄剑平同志于1986冒用罗建平的名誉进入江西省建工技校,1989年毕业后进我司工作。据查实,在我司的罗建平实际姓名为黄剑平,身份证号码:360121196801010599。
特此证明
公章为: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二00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5、南昌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于2009年4月23日形成的《职工基本情况更改通知单》。
6、落款时间为2016年7月25日、落款公章为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访专用章的《信访事项回复意见书》,其中写:
黄剑平男士:
“为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2009年4月我局社保中心与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协商,在您承认冒名罗建平报考技校的前提下,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依据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材料(见附件一),我局社保中心将参保职工姓名罗建平更改为黄剑平(见附件二)。”
“二、关于养老保险中断问题处理
2008年12月,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认为您冒用他人之名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应予以解除。为此,2009年4月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持(赣一建司发【2008】51号)关于解除罗建平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的通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备案表(一)及职工养老保险增(减)花名册来中心办理罗建平的养老保险停保手续(见附件三),我局社保中心根据参保单位申报材料于2009年4月办理了罗建平的停保手续,并按规定核减了该公司2009年5月的缴费基数。此后,您先后到江西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青云谱区人民法院申诉,2009年12于、2010年6月江西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附件四)、青云谱区人民法院(附件五)依法认定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解除与您之间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效。”
反驳意见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所以,社保中心根据用人单位一方的意见认同劳动合同无效并立即办理停保手续的行为是完全错误的,在无生效的裁判文书的情况下,社保中心和用人单位均无权确认有争议的劳动合同是否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五条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第四十六条 裁决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和裁决日期。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最大的噱头是:江西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裁决书上,三个仲裁员全部没有签名。根据以上法律条文,裁决书起码需要首席仲裁员签名或两个以上仲裁员签名才能生效,三个仲裁员全部没有签名,可认定该裁定书是仲裁员邓三荣伪造的,因为:1、该无效裁定书是邓三荣(省仲裁委主任)给我的。2、首席仲裁员是项叶萍,邓三荣是仲裁员。3、邓三荣(省仲裁委主任)具有掌管委公章之便利。4、被申请人提起反诉时已经超过了一年的期限,省仲裁委受理其反诉是一种故意枉法行为。(根据省一建公司的《答辩状》,2007年10月省一建公司已经知道本劳动争议案的真相,二年后(2009年10月22日)才在我提起仲裁申请后提起反申请。)5、而且,省仲裁委没有向我发送反诉申请书的副本(含其附件,即:书证),令我非常被动和不利。(备注:在邓三荣用语言暗示“你不要拿着材料跑了啊,我离开一下。”的情况下,我只拿到了部分省一建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
第二大噱头:以上劳动争议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属于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8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而且,《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青民一初字第84号}上面只有合议庭组成人员的署名而无签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02〕25号)第十五条“对制作的裁判文书,合议庭成员应当共同审核,确认无误后签名。”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法发〔2015〕13号}第6条“审判组织的法官依次签署完毕后,裁判文书即可印发。”之规定,该判决书无效!
7、《答辩状》。证明:该《答辩状》中写“2007年10月答辩人为了加强对劳保人员的管理,采取换发工资册,通过邮政银行开户领取工资,按银行规定:开户须采用实名制,须提供本人的身份证件。但当初的罗建平(即现在的原告黄剑平)无法提供真实的身份证件,这时答辩人才发现原告黄剑平是冒充罗建平进入答辩人单位工作及办理相关劳动合同的。”
8、《劳动争议仲裁反申请书》。证明:落款时间为2009年10月22日。
9、有南昌农药厂的“罗建平”的亲笔签名和按手印的口述笔录。该笔录左下角加盖有南昌县莲塘镇莲南居民委员会的公章,落款时间为2008年7月24日,该笔录证明南昌农药厂的“罗建平”未在省建工技校读过书、未在省一建公司工作过,该笔录中写:
罗建平,男,1969年10月30日出生,1985年在南昌县莲塘三中初三(11班)毕业。
我当时报了参加技工学校招生报名,但没有参加考试。
86年11月13日,我当兵入伍,四年后,退伍分配到南昌农药厂工作,(嘧啶氧呤车间),现下岗。
关于黄剑平是如何到省建技工学校读书,后到省一建工作的事我一概不知。
10、南昌农药厂的“罗建平”的身份证的复印件。
11、《江西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赣劳仲案字【2009】第243号、311号}。证明:其三位仲裁员只有署名没有签名,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5、46条,该仲裁案至今尚未结案,该《裁决书》无法生效。
12、《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青民一初字第84号}。证明:其合议庭组成人员在该判决书上只有署名没有签名,而且,区法院没有管辖权。
13、《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赣0104民督1号}。该《裁定书》的落款时间为2016年11月12日,该《裁定书》上面只有合议庭组成人员的署名而无签名,实属第三大噱头,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02〕25号)第十五条“对制作的裁判文书,合议庭成员应当共同审核,确认无误后签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法发〔2015〕13号}第6条“审判组织的法官依次签署完毕后,裁判文书即可印发。”由此可见,裁判文书上必须要有全体合议庭组成人员的签名。所以,该裁定书无效,可认定为《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支付令》{(2016)赣0104民督1号}依然有效。
14、《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支付令》{(2016)赣0104民督1号}。其中写:
申请人黄剑平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2009年1月至2016年6月共90个月的内退生活费19683元;请求被申请人从今(2016年7月)往后生活费(劳保工资)准时发放;被申请人将档案从江西省技术工人交流咨询中心调回被申请人档案室保管。
本院经审查,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申请人黄剑平人民币19683元。
申请费人民币10元由被申请人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公章为: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落款时间为:二0一六年七月四日。
15、《支付令异议申请书》,其中写:
申请人: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南昌市青云谱区何坊西路333号。法定代表人:刘小宜,董事长。0791 852110xx。
请求事项: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事实与理由:
黄剑平和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改制前名为“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劳动争议先后由江西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和2010年6月3日青云谱区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2010)青民一初字第84号】:均支持我司与黄剑平解除劳动关系,黄剑平提请确认与我司的劳保关系的诉请,被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劳保工资结算从2007年10月至2008年12月。
黄剑平在支付令(申请书中)主张2009年1月至2016年6(月)共90个月内退劳保工资、支付从2016年7月以后的内退生活费以及要求我司保管人事档案等于法无据。
综上所述:我司与黄剑平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不存在支付2009年以后内退生活费的义务。相反,由于判决是2010年6月3日作出的,从2008年12月后一段时间,我司还为其缴纳了费用,黄剑平对我司还存在不当得利的返还义务。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91条的规定,特对青云谱区人民法院2016年7月8日发出的支付令提出异议,请依法裁定。
此致
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公章为: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二0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改制前名为“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以上表述,“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是“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前身,前身的债权债务由后身继承。
16、2019年1月25日,江西省省长信箱将题目为《命苦啊,总被人放鸽子! 1》和《命苦啊,总被人放鸽子! 2》、信访编号为36002019012309011560402 和36002019012309015368015 的信访件转送江西省建工集团公司办理,2019年3月13日14:38:05,江西省建工集团公司向“江西信访信息系统”上传了《受理告知书》的内容,但没有通知我去签领。2019年3月15日下午,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退休职工管理办公室两次向“江西信访信息系统”上传了《关于黄剑平向省长信箱信访的回复》的照片,上面有公章,但照片太小了,一放大其文字就模糊了,以上题目是我凭其模糊影像猜出来的,好在其正文内容我在信访件下方的回复栏找到了,其内容如下:
就上访人黄剑平所列上访问题回答如下:一、黄剑平因冒用罗建平姓名进入原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后被发现,因其违反相关《劳动法》,被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08年11月11日除名(解除劳动关系)。二、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09年6月整体改制完成至今已近十年,在此期间,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从未与黄剑平签订任保劳动(务)合同或协议,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黄剑平无任何关系。三、2013年11月原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管理、人事管理、行政管理等一切事务全权委托省国控公司管理,你的信访诉求可向省国控公司了解。
针对以上回复我做出以下简要反驳意见:正确的说法应该是: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09年6月整体改制完成至今已近十年,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管理层抽逃本公司的优良资产于2009年8月19日在省工商局注册成立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但是,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向社保经办机构报送材料称其公司名称变更为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单位社保帐号不变,新公司承接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含拖欠的社会保险费),如此,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占尽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利益,取其利而去其弊,并以其为挡箭牌,左右逢源,活得很滋润、很潇洒,幸亏“2013年11月原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管理、人事管理、行政管理等一切事务全权委托省国控公司管理”,否则,原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仅存的一点精血也要被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吸干。来一句精辟的点评就是: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和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互相串通、互相推诿、互相赖账,装萌、装瞎、装糊涂、装失忆、装孙子,把戏剧演绎的像那么回事,让看戏的人蒙圈了。
此致
敬礼!
黄剑平
13207098682、hao13027241181at 163。com、
2019年5月26日第三稿。
后记1:凯迪社区(以案说法)于2019326 7 :19 :28 发表了我以网名“善不当道恶肆虐”而写作的《呈请执行支付令(督促程序)的申请书》,截至2019年3月28日阅读人数已达819个,跟帖回复1个。
后记2:西祠胡同(江苏新闻爆料官方平台)于2019 03 26 07 :17发表了我以网名“国士黄剑平”而写作的《呈请执行支付令(督促程序)的申请书》,截至2019年3月28日阅读人数已达198个。
后记3:已发表该文的还有:百度专家等。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19-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