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全省人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快我省农村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经研究决定,从2004年起,每年从普通高等医学院校选拔100名优秀大学毕业生到乡(镇)卫生院工作。根据省委组织部、省卫生厅、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选拔医学院校优秀毕业生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卫人发【2004】5号),现将今年选拔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拔对象和基本条件
  1、选拔对象:普通高等医学院校医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包括2004年应届毕业生和2002至2003届未就业毕业生。
  2、基本条件:(1)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和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立志为农村卫生事业发展贡献聪明才智;(2)学习成绩优良,取得相应学历、学位证书;(3)服从组织分配,志愿到基层艰苦环境工作,有无私奉献和吃苦耐劳精神;(4)身体健康。
  
  二、选拔程序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组织推荐、个人自荐和考试考核、体检相结合的办法,按照组织报名、资格审查、考试考核、体检、录用的程序进行公开选拔。
  1、组织报名。凡符合条件的均可报名,鼓励个人自愿报名,也可由学校征得本人同意后推荐报名。报名人员须填写《江西省卫生系统选拔优秀大学毕业生报名表》。
  2、资格审查。报名时间截止后,省卫生厅会同省人事厅统一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合格者,发给准考证。准考证在报名点领取。
  3、考试考核。通过资格审查取得考试资格者须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根据考试成绩,按1:1。2的录用比例列入考核范围。
  4、组织体检。考核合格者,由省卫生厅统一组织身体健康检查。
  5、决定录用。经考试考核和体检合格,省卫生厅、省人事厅择优提出选拔生名单,报省委组织部审定后,由省高校毕业生分配办公室签发《就业报到证》到选拔所在县(市、区)卫生局。选拔生一般安置在乡(镇)中心卫生院,培养锻炼周期为三年,第一年在县级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作,第二、三年下派到乡(镇)中心卫生院。
  
  三、报名时间、地点及要求
  1、报名时间:4月9日 12日。
  2、报名地点:省内应届毕业生到所在学校报名,省外或历届毕业生到省卫生厅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报名。
  3、报名要求:报名者须携带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三张到规定的报名点报名。到省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报名的应届毕业生,须持学校相关证明材料;历届毕业生须持学历证、学位证、身份证及毕业时颁发的《就业报到证》等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四、考试的方式内容及时间地点
  1、考试方式和内容。考试采取“人机对话”的方式进行,内容为医学基础理论综合知识。
  2、考试时间和地点。考试时间定于4月26日上午9:00 11:00。在南昌和赣州各设置一个考点。按考生就近原则参加考试。赣南医学院毕业生在赣州参加考试,江西医学院、江西中医学院及省内外其他医学院校毕业生在南昌参加考试。
  
  五、相关政策
  1、选拔生由省卫生厅统一管理,省、市、县三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接收单位分工负责,实行动态管理和跟踪培养。根据选拔生德才表现和特长,既可作为当地专业技术带头人的培养对象,也可作为卫生行政管理干部后备人选的培养对象。
  2、选拔生的行政关系和工资关系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集中管理。选拔生到乡(镇)卫生院工作使用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编制,超编和满编的可先超编接收。选拔生可提前半年定级,定级的职务工资可比国家规定的定级标准高定一档。连续在乡(镇)卫生院工作满六年的,高定的一档工资予以固定,经费由县级财政负担,列入财政预算。选拔生户口迁往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卫生局。
  3、选拔生工作期满后(三年,下同),根据个人意愿和工作需要,按照“双向选择、考试考核、竞争择优”的原则方法,对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选拔生,由省委组织部会同省人事厅、省卫生厅按30、30、40的比例,推荐到省、市、县三级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作,接收单位超编和满编的可先超编接收,逐步调整到编制以内。省级医疗卫生单位包括省卫生厅所属卫生事业单位和江西医学院、江西中医学院、赣南医学院的所属卫生事业单位。
  4、选拔生工作期满后并继续留在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安排到省、市级医疗卫生单位进修半年至一年,接收进修单位免收进修费用。
  5、选拔生在乡(镇)卫生院工作满一年后,在其今后卫生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时,按已完成到基层定期服务人员同等对待。对长期在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在评审专业技术资格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时,给予优先照顾和适当倾斜。
  6、鼓励选拔生扎根农村,留在乡(镇)卫生院工作,并给予适当的生活补助。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负担。
  本公告未尽事宜,请向省卫生厅人事处或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咨询。省卫生厅人事处:0791 6226312,联系人:刘亦文。省卫生厅人才交流服务中心:0791 6298289,联系人:周江宁。
  
   特此公告。
  
  
   江西省卫生厅
   二00四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