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桩案件两桩判,浙江绍兴越城区法院帮人抢钱6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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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桩案件两桩判,浙江绍兴越城区法院帮人抢钱600万
我国现行法律中,“一事不二理”是一条基本原则,它是指如果同一事实在两家法院诉讼,只能由受理在先的法院进行审理和判决,不能产生两种判决结果的审判原则。然而近日,却有人冒天下之大不韪,众目睽睽之下,上演了一起枉法判案,就这一枉判,公然帮人抢钱600多万。
浙江绍兴市迅宇公司承建江苏新沂市金苑公司的项目,指派吕国勇(实际为非法转包人)为项目经理。
2009年8月,由于工程款纠纷,金苑公司在徐州中院起诉迅宇公司。由于查明迅宇公司(吕国勇)早6天在越城区法院起诉金苑公司,且诉讼内容基本相同,该案中止审理。
按照法律规定,工程款纠纷案件管辖权一般均属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于是金苑公司向越城区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越城区法院一裁、绍兴中院二裁,迅宇公司的起诉案件移交徐州中院管辖。2011年5月29日在该案依照正常的司法程序进入司法鉴定时,迅宇公司(吕国勇)突然撤诉。金苑公司在徐州中院起诉迅宇公司的案件又恢复审理。
谁知,吕国勇的撤诉是一场巨大的阴谋,2011年7月,吕国勇竟然伪造管辖约定协议,以实际施工人的名义,用同样的事实理由,在越城区法院将自己的公司和金苑公司一并告上了法庭。这一次,吕国勇在幕后运作“十分成功”。请看结果:
首先,越城区法院不顾徐州中院对同一事实正在审理的事实,公然“一事二理”,以“提高诉讼效率”为由强行先行审理;
其次,越城区法院完全按照吕国勇高估冒算的请求,判决迅宇公司欠吕国勇846。93万元及利息,由金苑公司直接支付给吕国勇(2012年5月3日2011绍越民初字第2669号《民事判决书》)。
第三,绍兴中院的二审效率之高,全国罕见。2012年7月30日开庭,8月8日判决“维持原判”,仅用了6个工作日。
第四,2012年7月27日,徐州中院通过司法鉴定查明金苑公司欠付迅宇公司(吕国勇)工程款为202万元,但是为时已晚,越城区法院所谓的高效率抢判,不仅高出实际欠款多达644万元,而且判决已经生效,并迅速执行。徐州中院千辛万苦查明事实的判决成为了一张废纸。
这一切均由越城区法院应芙蓉院长导演,不顾徐州中院案件受理在先的事实,违背“一事不二理”的司法原则,枉法抢判,帮吕国勇抢钱644万元。为了维护自己的“胜利果实”,他们还不顾徐州中院已经查明的事实和自家判决存在的巨大差异,不顾浙江省高院已经立案再审,多次指令越城区法院执行庭的法官强行扣划资金。
毕竟大多数的司法干警的良知尚未泯灭,越城区法院执行法官黄平法官说:这个案子,如果院长不强迫我来,我是不会来执行的。越城区法院监察室主任赵志明接访时说:这个案子不光要按照法律办,但我们国家是首长负责制,还要按照首长要求办。越城区法院承办法官吕小丽说:这个案子,我在判决书中给第三人留下了补救的路子,我只能做到这样了。
一纸荒唐的判决,让金苑公司多付644万元。我们不禁要问:法律何以任由权力操控?当权者竟能如此为所欲为?竟如此肆意践踏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18-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