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维权之路》本人于1979年8月起在惠安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分局)工作了三十七年,历经县局十任局长,城关所(分局)十三任所长(分局长)。在政治上坚决拥护党的方针和政策,加强政治和业务学习,积极要求上进服从领导和管理;遵章守纪,团结同志,勤奋学习;认真负责完成各项工作和任务。得到了历任领导和同志的好评,并多次受到政治上、物质上的奖励。
  然而,城关所(分局)原领导陈玉华不但没肯定本人的工作,并且还多次以种种借口将本人辞退出城关所(分局)并对本人打击报复和政治迫害。那么,为什么陈玉华要对本人打击报复和政治迫害和将本人辞退出城关派出所呢?原因如下:

  2005年4月,城关派出所在办理陈汉明被伤害(后经惠安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为轻伤二处)一案时,办案人员经多方努力侦查,找到唯一证人张XX,后被传到城关所辩认嫌疑人,本人在现场目睹整个辩认过程,陈玉华以及二个民警也在场,证人张XX在办案民警制作的辩认相片中当场辩认出排在第四个相片就是嫌疑人并说这个人已被你们传唤到所里,坐在楼下。
  办案人将辩认笔录做完以后,本人在辩认笔录上签了见证人,证人以及二个民警均也签名,且在辩认笔录上的十个嫌疑人的照片也是本人提供给办案人,陈玉华不等办案人员进一步将案件调查清楚,就迫不及待地直接将卷宗从办案人员手里拿走。后来,陈汉明已经上访到公安部,陈玉华才将卷宗拿出来,并说卷宗里面的一份证人的辨认笔录丢失。
  后陈汉明上访到公安部并被公安部列为督办案件 ,上级机关准备立案调查时,陈玉华赶紧叫人到东南酒店门口抓了十几个外来人口来照相,捺印指纹并收取每人15元照相费,搞二次辩认,此时,证人(张XX)已在第一次辨认后的当天晚上被嫌疑人的亲属张XX(原惠安县公安局民警)以及另一个民警庄XX(城关所下片民警)到其家中进行威胁、恐吓,并在二次辨认前被陈玉华从家里叫到闽C0294车上进一步恐吓和威胁后,被陈玉华强行叫到城关所办公楼后面食堂做假辩认笔录并全程录像(该录像带已交到惠安县公安局纪委原副书记林锦龙),并叫民警在事后制作的调查笔录的时间写为事前调查的时间。事后该案由螺城、紫山镇政府共同出资80000元赔偿陈汉明,惠安县公安局就草草了结该案。因本人也被原惠安县公安局纪委副书记林锦龙叫去惠安县公安局纪委调查并做笔录,本人也向林锦龙如实反映当时的辨认过程情况。事后县局纪检林锦龙将对本人的调查情况通风报信给陈玉华,陈玉华就多次以种种借口公开威胁我,并多次将我辞退出城关分局,但都没有得逞。
  2006年3月26日上午6时许,城关分局在螺城霞张抓获了48个嫌疑人,这时,我就开始对这些嫌疑人捺印指纹。大约9时左右,
  陈玉华叫我将其中一名嫌疑人王XX带到原城关分局(南阳路)办公楼三楼,并要我将嫌疑人王XX双脚离地吊在楼梯口的铁门上,持木棍对他进行刑讯逼供,本人不肯,最终,他就与其驾驶员王XX将嫌疑人吊起来,并拿起放在地上的木棍敲击嫌疑人的脚、腿部,并叫我呆在楼上,不准下楼,过了30分钟左右,我就自己走到楼下,继续对其他嫌疑人捺印指纹。到了晚上19时30分左右,这些嫌疑人的指纹已采集完毕,我就回家休息了。晚上21时左右,陈玉华叫分局值班干警蔡XX打电话给我,要求本人22时以前,要到分局继续加班。我感到力不从心,且本人已连续值班四天,通宵三个晚上,今晚又不是本人值班,并告知值班民警向陈玉华反应。到了3月27日上午上班时候,陈玉华在分局全体干警会议上,无故将我辞退。
  到了晚上,黄教导员打电话给我说:“你明天过来上班,我中午在食堂吃饭时与陈局长通过气,你向陈局长认个错。”我说;“可以。”第二天上午,本人就到分局上班,下午,本人到陈玉华办公室认错,陈玉华对我说:“你不听从我的指挥,与我对着干,关人自己,放人也自己,刑侦中队有事情也叫你去帮忙,他们对你小恩小惠,还买夜宵给你吃,我要辞退你,就会象螺阳所那个协管员因在看守嫌疑人时失职,致使嫌疑人脱逃后在广东杀人、抢劫致死八人一样,我会将你刑拘后再把你赶出去,叫你滚回家休息,等需要了,再叫你回来上班,你从分局出去社会,会很难看,你现在回去”这样,本人在不到四十八小时内被陈玉华辞退二次,到了第八天,陈玉华迫于分局和县局干警的议论压力,通知本人到分局继续上班。
  为此,本人认为本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陈玉华的非法侵犯,本人于2006年4月份,分别书面向分局和县局领导反应,但分局和县局领导互相推诿,也没有给本人一个明确的口头和书面答复。于是,本人于2006年5月份以来,分别书面向全国人大、国务院、公安部、省、市 、县有关部门领导反应。各级有关部门领导也作了重要批示,但分局领导和县局领导仍然无动于终,没有将问题解决。于是,本人就于2006年11月份起开始分别向惠安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和并向惠安县人民法院、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惠安县公安局支付加班费等相关工资报酬,同时向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福建省住建厅投诉,要求惠安县公安局补缴住房公积金。
  2007年11月份以来,本人开始书面向上级有关部门领导反映检举、控告惠安县公安局原副局长陈玉华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私放罪犯、刑讯逼供致死人命、严重渎职,致使嫌疑人脱逃杀人抢劫,致死8人、私设小金库,贪污挪用公款、案件押金120多万等违法犯罪行为,陈玉华得知情况后,在一次分局干警会议拿出本人的控告信(控告信是原惠安县公安局纪检副书记林锦龙将上级领导转过来批件提供给陈玉华)公开威胁本人,于是,本人就开始公开实名举报控告陈玉华的违法犯罪行为,陈玉华得知本人公开控告他,就动员本人的亲朋好友计几十个人,对我进行公开威胁,甚至不I借金钱进行利诱,要求本人不要再向上级领导实名举报他的违法犯罪行为,我当面坚决地给予拒绝。之后,陈玉华就开始滥用自己手中的公权力,采用肮赃的手段对本人采取不让本人上班、撕毁考勤表、扣押办公室钥匙等手段,威逼本人就范,对本人进行猖狂的打击报复和政治迫害。
  2008年春节过后,惠安县公安局的领导为妥善解决本人的社保、医保及工作问题,经多次与螺城镇政府领导勾通协调,陈玉华也假惺惺地带县局领导一起到螺城镇政府进行协调,本人明知陈玉华是黄鼠狼给鸡拜年会没安好心,果然不出我的所料,陈玉华第二天又窜到螺城镇党委办公室找原螺城镇党委书记陈荣华进行百般阻挠,被我当场发现,这样,惠安县公安局协调螺城镇政府为解决本人的社保、医保等问题落空了,事后本人多次在城关所值班室里对陈玉华恶劣行径公开指责,陈玉华居然连屁都不敢放。
  2008年8月5日晚上20时许,陈玉华偷偷摸摸地盗用城关所内勤的数字证书在网上将本人列为重口(一类),即有反党、反社会主义、危害国家安全、颠覆国家政权的嫌疑对象,并叫录入的工作人员不要让我知道,这是陈玉华为了达到其升官的目的,故意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利用其手中的权力对控告人的打击报复和政治迫害。本人因多年来实名举报惠安县公安局原副局长陈玉华贪污、挪用案件押金等违法犯罪行为,至今仍被惠安县纪委包庇和纵容并充当他的黑保护伞,惠安县纪委为了打击报复和故意陷害实名举报人郑培钦,在明知本人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情况下,故意报复陷害举报人,与犯罪分子陈玉华互相勾结,上窜下跳,欺骗上级机关领导,故意隐瞒陈玉华违法犯罪事实,狗急跳墙,为了达到其继续包庇违法犯罪分子陈玉华的目的,并采取肮脏的手段,勒令、强迫惠安县公安局以实名举报人不服从用人单位管理、违反保密规定等为由,于2018年8月9日口头将实名举报人郑培钦辞退出工作了三十七年的城关派出所。
  我国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实名举报人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及打击报复。宪法和多部法律规定,国家监督机关,有义务对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实施法律监督,本人实名举报违法犯罪分子陈玉华何罪之有?
  综上,惠安县公安局副局长陈玉华分别于2016年和2017年因公车私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以及在2000年惠安县公安局螺阳派出所嫌疑人在刑拘期间脱逃,在广东杀人抢劫,致死8人的案件中被恵安县纪委领导重罪轻处,仅仅给予党内警告处分,現在惠安县纪委对本人实名举报犯罪分子陈玉华的违法犯罪行为不但没有立案调查,而且还对实名举报人郑培钦进行打击报复和政治迫害,存在诸多违法犯罪行为,在本人没有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严重侵犯了实名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其行为公然与国家法律直接相对抗,严重败坏了党和政府形象,肆意践踏了法律的尊严;2019年2月15日,惠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泉惠劳人仲案【2019】1号裁决书裁决:惠安县公安局于2018年8月9日解除郑培钦的劳动关系行为违法。
  本人控告陈玉华,他不但没有受到党纪国法的惩罚,至今仍然逍遥法外。
  从本人控告陈玉华违法犯罪的过程中可以看出:一些部门受利益驱动,受地方保护,部门保护,国家法律的监督权论为一些掌握权力和特殊利益群体的工具,此时,社会的分平与正义丧失了基本能力和正义的立场向权力低头,这极大地损坏了社会的分平与稳定。请问各级机关领导?我国规定的宪法、法律和规定是为了谁制定的?法律面前是否人人平等?2019年5月,在福建省委打黑除恶巡视督导组领导的关心和督办下,惠安县纪委不得不避重就轻于2019年6月2日作出免去惠安县公安局副局长陈玉华党委员、副局长职务,至今却玩起躲猫猫的游戏,不敢对外公开对陈玉华进行免职的理由和原因公诸于众,并继续充当陈玉华的黑保护伞这是严重违反党的组织原则和法律规定,是严重的失职、渎职、不作为!
  为此,本人请求上级纪检部门领导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督促惠安县纪委立即纠正违法报复陷害举报人郑培钦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制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并追究其领导以及办案人不作为、乱作为的法律责任,给本人一个公正的说法,坚决维权到底。同时,本人再次申明:对十几年来实名举报惠安县公安局原副局长陈玉华违法犯罪行为的事实愿承担所有法律责任并再问惠安县纪委?免职可以代替法律吗?权大于法还是法大于权?

  本人所指控的事实,只是陈玉华违法犯罪冰山的一角,绝非空穴来风,陈玉华身为公安机关一名所领导,知法犯法,执法犯法,徇私枉法,为已利益、自报功绩、不择手段甚至未经所党支部集体研究,盗用党支部的名义,私自签名、盖章,偷报“三等功”、优秀公务员。他于党和国家的利益不顾,对上级领导阳奉阴违,严重地损坏了公安机关的良好形象,这是我们公安机关的耻辱和悲哀!
  为什么本人会被逼走上实名举报之路?就是因为本人讲话实事求是,不听陈玉华违法犯罪的指挥,他长期以来为了达到升官发财的目的,都是惯用吊打、喷催泪瓦斯等法西期手段,对被抓获的各类违法嫌疑人进行刑讯逼供。他叫我对嫌疑人进行体罚,搞刑讯逼供。本人认为这是违法的,也是犯罪的。导致今天这种情况,并不是本人的意愿,本人是被迫于无奈。本人在城关分局工作近三十多年来的表现,可以了解城关所(分局)和县局历任领导以及干警。这就是本人为什么多年来要向惠安县公安局提起民事诉讼和上访控告实名举报陈玉华的经过,请各级领导以及各位朋友给予评判。如有不足之处,请指出。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