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冠县县:无辜农民受刑八个月 ——刑满归来,何处诉深冤?《http :url。cn3PnRjQ 》http :t。cnzObU57A》《http :t。cnzObzRVW》《http :t。cnzOVZjOk》
  【无辜遭刑罚】
  二零零九年八月二十七日,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作出了一件刑事判决:冠县人民检察院以冠检刑诉【2009】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曲某以抗税罪向冠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后被告人以犯抗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期间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7040元、被判依据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31条、32条、42条《税收征guan法》第56条25条2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9条的相关证据的内容、就这样,“犯罪人”曲某背着“抗税”的罪名和罚金,走进了山东省冠县的看守所。
  【事实回放】
  据了解,2009年8月被冠县人民法院以“抗税罪”判处8个月的这位被告人曲某名叫曲洪河,197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家住山东省冠县店子乡东曲张固村。曲洪河在未入狱之前是山东省冠县店子乡东曲张固村的村民,为人勤劳善良、诚实本分,而且对父母孝顺有加。2005年曲洪河没有像其他村民一样外出打工,而是在村里干起了自己的事业,开始从事个体轴承加工。个体户的生意一只干得还算不错,一家人过着美满而又幸福的生活。由于曲红河的轴承加工属于个体工商户,当地兰沃税务所的税务人员便不时到曲家征收个人所得税。作为一个一向本分而守法的公民,每次当地税务人员来家收税,曲洪河都按时足额交纳,这一点没有任何疑问。但令人不可思议的是,兰沃税务所的税务人员下来收税时,当事人交过应纳的税金之后,税务人员却不给开具收税凭证。纳税而不给发票,多次之后,村民曲洪河便觉得当地税务人员的行为实在是不合理,于是向本村其他同行业的纳税户询问征税情况。事后得知其他纳税户主也都存在当地税务人员下来收税不给他们开具纳税凭证这一现象(有证人证明和附录)。为此,后来当兰沃税务所的税务人员再次来家征税时,曲洪河便要求当时的税务人员为其开具收税凭证,但当地的兰沃税务所的税务人员却回复说:“收的税款上微机了,就不用开票了。”因此,拒绝给曲洪河开具相应的税款凭证。
  自2006年,因兰沃税务所的税务人员在征税时不给纳税户开具征税凭据,村民曲洪河认为他们的做法实在是于理不合,便不再向当地来征税的税务人员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就这样一直到2007年底,兰沃税务所的税务人员拒不向当事人开发票,曲洪河就一直未向当地税务机关交税。从2006年至2007年这两年时间里,兰沃税务所一直未给曲洪河按月或按年核定税额,也未按程序责令当事人交纳相应的税款。直到2007年12月12日当地的兰沃税务所才对曲洪河自2006年1月至2007年底的应纳税额进行核定,并责令12月13日交纳,后又责令当事人于两天后即2007年12月15日限期交纳。由于村民曲洪河当时正忙着家里的其他事,因难以分身,寻思过两天再交也不迟,便未及时到当地税务所缴纳相应的税款。
  据当事人陈述,2007年12月15日,兰沃乡税务所的代贵勇带着十四五个人(其中税务所工作人员有四五人,店子乡工作人员有十余人)到曲洪河家要钱。当时村民曲洪河因事外出,家里只有患脑血栓的父亲、60多岁年迈的母亲和妻子郭秀红。见税务所的人员来家收税,曲洪河的母亲就让曲洪河的妻子赶快去借钱,于是曲洪河的妻子便出去借钱了。但还未等曲洪河的妻子外出借钱回来,该乡干部江增朝一伙人就开始动手强行拉曲洪河家的轴承圈。曲洪河的母亲让税务人员等曲洪河妻子借钱回来再说,乡干部江增朝不理睬,并动手将曲洪河母亲打伤(后住院治疗14 天,图右为曲洪河母亲住院证明),最后税务人员便生拉硬扯地将四件轴承圈抬走。 当村民曲洪河赶到家时,其母亲已遍体鳞伤的躺在地上。此时,曲洪河的妻子郭某借钱回来了,并将钱给来催要税款的税务人员,但当地的税务人员却不要。村民曲洪河当时看到其母亲伤势严重就拦住前来催要税款的江增朝,要求他们把其母亲送医院检查治疗,但他们不同意。这时曲洪河的弟弟打电话被喊来,其姨弟董学亭也赶到现场,大家见老人被打伤,十分恼火,于是便与前来摧要税款、并动手打人的乡工作人员吴建雷江增朝争吵起来。众人强烈要求打人者送其母亲去当地医院进行治疗,但一直未果。实在没有办法,大家就拨打当地的“110”报警,当地派出所来人了解情况后,该乡guan理局书记吴建雷和乡派出所所长陈文杰方才将曲洪河母亲送到冠县人民医院,交了300元的住院费。然而之后当地派出所再也没有对此事做任何处理,事情就这样不了了之。
  2007年12月28日老母亲好转出院2008年1月13日冠县公安局以村民曲洪河涉嫌抗税罪,以其弟弟、嫂子、姨弟涉嫌妨碍执行公务罪,【并对我们网上通缉】,到家抓人,2008年1月13日姨弟被抓走,试想而只、从老母出院才15天、【并对我们网上通缉】姨第在冠县看首所拘留17天交了一万元保证金以妨碍公务取保候审(其嫂子有小孩未被抓),曲洪河与弟弟当时未在家中没有被抓,2008年1月13日—2008年3月6日对我们网上通缉使我无法经营和上告、只好到兰沃税务所投案交了3520元税金、迟拿金、 3520元罚款。2008年3月14日冠县公安局以我抗税罪收了我一万元的保证金与其获得取保候审。而其弟弟一直在当地的岳母家工厂打工,当地公安局也一直未抓。直到2008年11月6日,曲洪河与其弟弟去山东省上告时,警察在火车候车室将其弟弟抓获,后、在聊城看守所关押三十七天后以妨碍公务罪交了一万元的保证金才取保候审 。
  2008年3月7日冠县地方税务局兰沃分局对曲洪河的行为进行了3520元的罚款(没有下达处罚决定书)。同年冠县公安局以村民曲洪河涉嫌抗税案,并因其多次上方遂将其取保候审保证金没收,而其姨弟的一万元取保候审保证金也同时被没收(据当事人告之,当地公安机关在没收二人的取保候审保证金时并未向他们出示《没收保证金决定书》或开具其他凭据)。2009年1月28日当地公安局做出了曲洪河对乡工作人员江增朝(黄大衣)的赔赏1000元。
  【案件回思】
  从2006年村民曲洪河因当地税务人员收税拒不开发票而拒绝缴税,到2007年税务人员带领数十人扣押当事人物品并将其母亲打伤,再到2008年村民曲洪河与其亲属多人被抓,直至最后将曲洪河以“抗税罪”罪名投进监狱,在整个一波三折的事件过程中,我们看到的是一个弱势农民的被罚款、被拘捕、被定罪。而事件的起因及在整个事件过程中当地的相关公务人员与执法人员的种种行为难免不让广大读者疑惑丛生,
  回思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guan理法》第34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guan理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国家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收取纳税人缴纳的税款时,应及时向纳税人开具税票,这是法律所规定税务人员的义务与职责之所在,否则便是违法、枉法的行为。而山东省冠县兰沃税务所的税务人员在向村民收缴税费后拒向纳税人开具相应的税费凭据,本身便是一种渎职的违法行为。村民曲洪河因税务人员不给开具发票而拒缴税费实在情理之中、法律之内,其做法不存在违法事实。而税务人员不给当事人开具发票才真是“偷税”“漏税”的允公肥私、贪污犯罪行为,面对这样的国家税务人员,我们不禁要问:如果不给纳税人开具税票属于合法行为,那么难道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拒交税款就是违法的么?不向纳税人开具税费凭据,那么这些收上来的国家“税款”又流到哪里去了呢?这里面有着怎样的猫腻?……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公民的当事人,有义务有责任去阻止,不让兰沃税务所税务人员的违法行为得逞,这种知法、守法和护法的行为,理应得到社会的赞扬与认可……而当地法院却反将村民曲某定为“抗税罪”进行处罚,并判刑八个月的有期徒刑,实属颠倒是非,亵渎法律,贻笑大方,滑天下之大稽!据了解,经当事人的询问调查及其同村的同行反映, 店子镇个体户几年里都是按时交税但却都得不到当地税务人员应开的税票(有证人附录和录音录像资料),面对这样的国家税务人员,我们不禁要问:如果不给纳税人开具税票属于合法行为,那么难道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拒交税款就是违法的么?不向纳税人开具税费凭据,那么这些收上来的国家“税款”又流到哪里去了呢?这里面有着怎样的猫腻?
  回思之二:《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然而在长达两年的时间里兰沃税务所从未向村民曲洪河下达任何书面告知和口头告知,而且两年的税费突然核定要求一次性征收,此行为对于当地的税务机构而言本身就是一种失职之举,有违我国的公务执行程序与相关法律法规。这种手法背后是否暗含着一种刻意的报复行为?村民曲某缴税时向当地税务人员讨要税费凭据是否触犯了某些人的利益,不小心动了谁的“蛋糕”?试想如此之多的税款,竟然让村民两日之内交纳完毕,这中间是否又有故意责难之嫌?我们不得而知。
  回思之三:感慨唏嘘!罪因究竟属于谁,暂而不论。据了解,抗税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触犯刑律的行为。抗税罪与一般抗税行为的区别主要在于情节是否轻微。一般来说,对于行为人处于一时冲动,在与税务人员争辩、口角中实施了阻拦、推搡行为,以及因对法律存在误解,一气之下说了带有威胁性的言辞,如果没有进一步的暴力或威胁行为,不足以妨碍税务机关的正常guan理活动,没有明显侵害税务人员的人身权利,应作为一般抗税行为处罚。然而当时兰沃税务所的相关人员到村民曲某家催要税款时,曲洪河并未在家。当曲某赶回家时发现自己年迈的母亲身负伤痕,躺在地上,在未名原由的情况下与前来的税务人员发生争执,也是在情理之中,在所难免。人非木石孰能无情,更何况又是自己的母亲呢?而其后赶到现场的亲属也未知原由,因看到年迈的老人躺在地上,遂一时兴起与当时的税务人员发生争执,同是尊敬与爱护老人的正常体现。即便有拳脚相加的过激行为,倘若未给对方造成严重的人身伤害,也不足以构成刑事犯罪。
  事情都是因税务人员先动手扣押物品而后又对将曲某的母亲弄伤在地而起。税务人员打人在先,村民曲洪河与其他亲属由于看到老人负伤于地,一时冲动,与对方发生口角或肢体冲突,已与征税、抗税够不上直接关系;在这种性质发生转变的情况下,更谈不上抗税或协助抗税之说。不妨换位思考一下,倘若受伤者是对方年迈的母亲或亲人,如果对方还以人为本,还有点孝心,或许也会做出同样的一时冲动。这种因血缘之情而引起的感情护卫本身与征税之事已不产生直接的法理关系,而与抗税无关。难道只是因为对方是国家的税务人员就可以不给纳税人开具凭证,催缴税款时又先动手打人,双方产生争执后继而把罪行转嫁到对方身上吗?这种打着法律的旗号对村民曲洪河采取倒扒一耙的定罪行为,是否有故意报复的心理在作祟?
  据曲洪河告诉记者“在司法阶段,主办案件的相关工人员都对我做工作,让我答应只要不上告,就可以放我出来,但我始终未答应,最终被以抗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是在村民曲洪河一案的起承转合中,我们看不到真正意义上的平等;对于当地的执法人员来说,法律已不是保障正义的武器,而变成执法人员对群众威胁恐吓的帮凶!在这里,我们看到的是受害群众的被愚弄、相关系列执法人员的知法犯法、执法过程中的纰漏百出和国家法律的被悬置。
  从2009年11月村民曲洪河出狱至今,两个年头悄然而逝;但是压在曲洪河心底的冤屈及给亲属们带来的伤害却永远无法抹去。因此受害人和其亲属以及所有曾经未拿到税款发票的当地老百姓强烈要求:上级有关部门能够依法查处当地的违法行政人员,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对村民曲洪河一家从2007年至2009年底之间所形成的经济损失与精神伤害依法给予赔偿。村民曲洪河刑满归来,如今该到何处去诉此深冤,当地的相关领导是否应该高度重视此件,而有关该案的处理又将何去何从?对此,本刊将继续给予关注,跟踪报道。
  手机15864389582 电话5613668,
  曲洪河
  2012年1月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