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白的调查和无力的辩解——评《“厉以宁家族暴富”风波调查》组文
  水生
  
   2007年3月26日,《21世纪经济报导》发表了由该报记者朱益民撰写的一组短文(下称“组文”),其中包括《“厉以宁家族暴富”风波调查》、《厉伟:我和史实明不得不说的恩怨》、《厉伟回应史实明11质疑》、《关联人说》和《律师详解相关法律问题》五篇文章,而且还加了一个“编者按”,并专门刊出了一幅表示有人用匿名信恐吓当事人的漫画,共用了一个半整版的篇幅。真是好大的气势!而在此报纸面市之前两天,网上就已经公布了这批“组文”,而且再一次地引起了网友们的热议。一份著名的经济类报纸能以如此大的规模报导公众关注的“厉以宁家族暴富”一案,的确有点异乎寻常。
  
  但是,当仔细阅读这些“组文”后发现,这几篇文章内容各有侧重,确实是经过精心策划的。而其最主要的目的竟然并不是在调查“厉以宁家族暴富”的真相,而是在有意将矛头指向举报“厉以宁家族暴富”的“史实明”。同时,以向厉伟调查为名,逐条反驳史实明在“厉以宁家族暴富内幕”一文中的质问,为“厉以宁家族暴富”辩护。特别是其中以厉伟名义所写的两篇文章和以律师名义所写的一篇文章,与其说是采访所得,还不如说是双方合作的“问答”文章。这三篇文章中除了厉伟和律师的自述和照摘史实明的质问外,哪有一点记者采访的锋芒和追问?而另一篇“关联人说”则是以其它人的口吻来为“厉以宁家族暴富”提供辩护,以进一步为反驳“史实明”的文章提供依据。
  
  看来,这是在继3月11日、12日由《南方都市报》连续报导了“厉伟:未违法获取财富”、“在法律不禁止的范围获取财富,何罪之有?”和“律师声明”后,由于“史实明”于3月13日在网上发表了一篇《就厉以宁家族暴富一案的再次声明》,其中明确质疑了《瞭望东方周刊》的“致谦声明”和厉以宁家族在香港提起的诉讼,公开要求厉以宁家族公布香港高等法院的真正的“终审”裁定书,又一次击中了厉以宁家族的要害。不得已,改由同一报系的《21世纪经济报导》再次为厉以宁家族提供了一次自我辩解的机会。让一个主张新闻自由的媒体既要打着调查“厉以宁家族暴富”风波的幌子以吸引眼球,又要让厉以宁家族说话,玩弄这种移花接木的游戏,也真是难为了报社的主编和这位朱益民记者。
  
   笔者认为,“厉以宁家族暴富”一案实质上揭示了在当今中国普遍存在的官、学、商相互勾结,共同以公权谋取私利,并互相袒护的特有的腐败“铁三角”现象。现在看来,在这一过程中,已经走向市场化的媒体往往也不能免俗,它们的所作所为也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正好,《21世纪经济报导》的这组文章就给我们提供了一个真实的案例。对此,笔者试作以下分析:
  
   在笔者看来,“厉以宁家族暴富”风波的要害就在于三个方面。一是,厉以宁家族究竟是否暴富?是什么时候暴富的?二是,厉以宁家族暴富的财产究竟是从哪里来的,其来源是否合法?三是,厉以宁及其家族成员在暴富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他们当时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是否利用了公权力为自已谋取了私利?但是,《21世纪经济报导》尽管表示出一种“无法作出判断”的姿态,却并没有能对此进行深入的调查和质疑。相反,媒体记者在采访中明显存在借助他人之口来为厉以宁家族辩护的现象。
  
   “史实明”在“厉以宁家族暴富内幕”一文中详细列举了厉以宁家族暴富的具体情况,其中有时间、地点和单位,除了房产和车辆外,据说都是来自于工商登记资料和上市公司公告。这些内容究竟是否属实?记者始终没有明确说明。而这正是“厉以宁家族暴富”是否存在的最基本的前提。如果厉以宁家族并没有“暴富”,“史实明”的举报根本不实,公众自然也就对其举报失去了可信的前提。对此,记者先生也应该心知肚明。要不,就是史实明关于“厉以宁家族暴富”的事实无法推翻?凑巧的是,有一个最新的消息或许也可加以佐证。这就是,就在《21世纪经济报导》发表“组文”的前一天,《证券市场周刊》发表了“荣信股份IPO 厉伟夫妇淘金记”,批露了他们从2000年至今用6年时间在国企改制过程中进行“资本运作”,让他们在荣信股份的投资增长了10倍,仅按该公司股份发行价计算的市值就可达1。6亿元。且不说厉伟夫妇在又一次暴富过程中是否有什么违法违规行为,显然,如果没有在2000年之前的“暴富”所得,厉伟夫妇又何来1600多万元的“原始资本”投入?
  
  根据记者在“组文”中的批露,“厉伟的第一桶金源自合法的股票投资”。记者引用1999年至2002年在延宁实业工作的员工卢小东的话证明,“延宁实业公司快速增值依靠的是智慧的头脑,来源于合法的证券投资”。可问题在于,在此人进入延宁公司工作之前,厉伟早已完成了原始资本的积累。厉伟从1992年7月调入深圳宝安集团,据称夫妇俩仅有正常的工资收入。而到1997年3月用了不到5年的时间,延宁实业公司变更时的注册资本就改为6800万元,厉伟夫妇就占65,约有4420万元。此时,再按神华期货的创始人刘大华所说,“1996年神华期货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厉伟占30股份”。那么,不算其它的资产,仅这两部分的4720万元投资究竟从何而来?
  
  其实,在“组文”中还是可以看出一点蛛丝马迹。刘大华称,“你要问他的第一桶金来源,我和他一样都是合理合法地做股票,上市公司的原始股份。”而厉伟等人始终不肯“自证清白”和千方百计要加以保护的“个人隐私”恰恰就是这个“原始股份”。如果是属于自已出资合法购买的“原始股份”,何不说明一下究竟是哪一个公司的“原始股份”?根据“史实明”公布的材料,厉伟是1992年7月方才调入深圳宝安集团,而“深宝安”在1991年6月25日就已上市。莫非在厉伟在还未调入宝安集团时就拿到了“原始股份”?如果通过“原始股份”在几年的时间里就能实现数千万元的“原始积累”,当初又该拥有多少“原始股份”?但记者对此却根本就没作调查。
  
  只要仔细看一下“组文”,如果记者真正想搞清楚“厉以宁家族暴富”的真相并不困难。请看,厉伟说,“龙舟股份上市前是宝安集团控股的企业,该公司1996年上市,本人作为宝安集团的派出董事,尽了应尽之责。龙舟股份前总经理等人1998年涉嫌商业贿赂一案已有法律定论,与我曾担任龙舟公司董事无关。”对此,“史实明”在文章中称在罗飞被捕后,“厉伟第二天就派人前往营救”。记者却有意将“派人营救”改成“网文说在龙舟股份董事罗飞出事后,厉伟到厦门检察院营救。有没有这回事?”记者不去直接向厉伟发问,反而舍近求远地将这个问题交给了现任宝安集团投资运营总裁贺德华。如此提问,贺当然回答说,“据我所知,厉伟没有到厦门检察院营救罗飞,当时我在厦门担任龙舟股份的副董事长。罗飞出事好象是因为借钱给被捕的龙舟股份副董事长吴守洁、副总经理庄伊明买职工股,具体情况我不太清楚。罗飞一开始就在安信工作,他也是北大毕业的,工作能力很强,对问题的看法和处理方式与厉伟比较一致。罗飞出事,厉伟过问一下,关心一下,没有什么不正常的,作为同事、朋友,了解一下情况,在道义上没错。”在这里,记者通过这种将问题移花接木的方式,轻松地否定了厉伟派人到厦门检察院营救罗飞的事实,但同时也暴露了厉伟与罗飞非同寻常的关系。
  
  而更重要的是,厉伟在这里有意隐瞒了两个重要事实,一是他直接参与策划了龙舟股份的上市。在龙舟股份的上市公告书中明确表明,后来被捕的原厦门市电气设备厂(龙舟股份的前身)厂长兼党支部书记吴守洁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而厉伟当时任唯一的副董事长,位列第二。二是,龙舟股份的股票发行是经国务院证券委员会证委发(1993)20号文确认的。而厉以宁此时恰任中国证监会发审委首任委员。厉伟等人的所谓“原始股份”与龙舟股份的上市究竟有无关系?罗飞在“借钱”给吴守洁等人买职工股时,厉伟等人是否做到了“出污泥而不染”?
  
  另一个最为重要的问题是,厉以宁家族暴富的来源究竟是否属于合法所得?从“组文”所披露的情况看,无论是厉伟还是其它人都明确了一个事实,即厉以宁家族的财富来源是“证券投资”——尽管厉伟自已还没有承认是来自于“原始股份”。如果确是来自于所谓的“原始股份”,那么,判断厉以宁家族财富来源是否合法的关键在于,一是其购买“原始股份”的资金来源是否合法?也就是说,厉伟等人拥有的“原始股份”究竟是自已出资购买的,还是公司无偿赠送的?当时厉伟购买“原始股份”的资金又来自何处?是否存在挪用公款的情况?二是其拥有“原始股份”的程序是否合法?也就是说,厉伟所拥有或购买的“原始股份”的数量和价格是否符合当时公司股票发行和上市套现的有关规定?而这两个问题又直接与厉以宁和厉伟当时究竟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有关。奇怪的是,记者采访律师时所提出的问题再次出现了“偷换概念”的情况。“史实明”在举报厉以宁家族暴富和其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材料中明确指出,“这批人在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的短短几年中所敛集的资产远远超出其正常收入”。而记者却向律师发问:“中共党员、全国人大常委厉以宁先生是否是政府官员?”对这种常识性的提问错误,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但是,我国刑法第八章对贪污贿赂罪明确是对“国家工作人员”而言的。其中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究竟什么是“国家工作人员”?刑法第九十三条明确,“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众所周知,厉以宁时为全国人大常委会财经委副主任和中国证监会发审委委员,宝安集团属于国有控股企业,厉伟自称“本人作为宝安集团的派出董事”,按厉以宁和厉伟等人在1992年至1996年的实际身份,究竟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难道还不清楚吗?至于按厉以宁的身份是否应当就此对公众作出解释,就请厉以宁看看其它发达国家同类人员的情况吧。你们不是常说要“与国际接轨”吗?为何不先来一下示范?
  
   另外,笔者认为也有必要对“组文”将矛头指向“史实明”说几句。“组文”的编者按称,“史实明,何其人也?何致于如此仇视厉家?厉伟自言心知肚明。他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称,史实为自已公司一员工,因其违反公司纪律而被除名,故怀恨在心、横造事端。”看来,编者和厉伟都在力图将“厉以宁家族暴富”这一“跨世纪风波”说成是由于个人私仇而致,从而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莫非按编者和厉伟的逻辑,如果有人对某个腐败分子坚持举报,在这个腐败分子未能得到惩办之前,都可以将举报人说成是因为个人恩怨而挟嫌报复?或许编者和厉伟真的很少上网去看看网民们对厉以宁的反映。网民们对厉以宁作为经济学家所发表的各种奇谈怪论和“厉以宁家族暴富”一案所表示出的愤怒批评比比皆是,这些言论与“史实明”的言论相比要更为激烈得多。难道他们也是因为与厉家有私仇?难道他们都是受了“史实明”的欺骗?其实,时至今日,“史实明”究竟是何人,以及“史实明”究竟与厉家有什么私怨,或者“史实明”本人究竟有什么问题都已不再重要。人们需要了解的是厉以宁家族暴富的真相。至于厉家与“史实明”有什么恩怨,如果厉伟已经心知肚明,你厉家完全可以自行通过法律途径去找“史实明”算帐。说句绝对的话,即使“史实明”是个罪犯,他也有举报的权利。只要“厉以宁家族暴富”的基本事实无法否定,厉以宁家族暴富的财产来源的合法性无法澄清,厉以宁家族指望借丑化和打压“史实明”来证明自已的清白,恐怕也是徒劳的。更何况,“史实明”早已在前两封公开信中明确表明,愿意对自已的举报承担法律责任,而且如果一旦厉以宁家族提起诉讼,“史实明”还愿意出庭作证。如果真有这种思想准备,厉伟到现在才说出的那种“恩怨”还能吓唬得了“史实明”?但十分遗憾的一点是,不知为何,“组文”中恰恰对“厉以宁家族暴富”案的举报人“史实明”的这一态度只字不提。
  
   最后,笔者还想对《21世纪经济报导》的编者和记者说几句。你们既然在采访厉伟的过程中知道了“史实明”的这么多情况,而且还拿到了一封据说是“史实明”写给厉以宁的威胁信,为何不去顺便采访一下就在深圳的疑似“史实明”本人呢?或者,将“史实明”写给厉以宁的威胁信也公布于众,以便让公众能更好地看清“史实明”的丑恶嘴脸?厉伟在这次采访中承认是自已向《瞭望东方周刊》写了“读者来信”,对未能事先采访自已提出异议,寄去了香港高等法院的那份关于赔偿金评估的裁定,从而导致了该刊的“致谦声明”,并以此表明了自已的“清白”。尽管谁都明白,如果不是厉以宁亲自插手,仅凭厉伟不可能有如此大的能量。但反观《21世纪经济报导》的作为,你们也是在未能采访“史实明”本人的情况下,将厉伟心知肚明的一位员工的所谓“劣迹”栽到了“史实明”头上,你们究竟有什么依据?难道这就是你们所调查的“厉以宁家族暴富”一案的真相?在笔者看来,“史实明”和“厉以宁家族”之间的较量,实际上表现出来的是当今中国社会中平民和权贵、事实与谎言、正义和邪恶之间的一种较量。纵观《21世纪经济报导》的这批“组文”,所表现出来的却只是一种对权贵的苍白的调查和对事实的无力的辩解。就厉以宁家族暴富一案来说,实在可以说是:史实明,是非清;辩无益,捂更难;自作孽,惹众怒;天报应,人共谴。事实难道不是这样吗?
  
   2007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