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中级法院法院周志杰、甄诚违法办案,渎职不作为,枉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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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检察院:
举报人:孙举明,男,现年66岁,是原哈市北辰学校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230102195405082811
联系电话:13074538001
被举报人:1、周志杰:哈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执行局执行员
2、甄诚:哈市中级法院审监庭法官
3、张燕明:黑龙江省高级法院审监庭法官
举报事项:违法办案,渎职不作为,枉法裁判,贪污腐败。
一、周志杰违法办案粗暴执行,给被执行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
1994年申诉人个人投资三千万元创办了一所综合性民办学校—哈尔滨市北辰学校。1997年5月9日学校与千秋公司签定了一份建筑学生宿舍楼的工程合同。千秋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再违约拖延工期。北辰学校将千秋公司诉至哈市中级法院:“要求千秋公司赔偿损失,解除合同”。经法庭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法院下达(98)哈民初字第7号民事调解书。但千秋公司未按调解书的约定履行义务,却于1998年11月6日向哈市中院申请对北辰学校强制执行索要工程款。
哈市法院执行庭受理千秋公司的执行申请,依据(1998)哈民一初字第7号调解书,对哈市北辰学校强制执行。
1、此案不应进入执行程序:(1998)哈民一初字第7号调解书是双务的(证据1),千秋公司于1998年6月15日竣工,北辰学校1998年9月15日付工程款,千秋公司在没有履行义务的情况下申请执行,只要求付款(证据2)。
2、周志杰违法执行、粗暴办案。对被执行人的执行异议(证据3):“先履行抗辩”置之不理。在该案不具备强制执行情况下,强行扣押学校通勤用的面包车(证据4),并以极低价抵给了千秋公司,严重影响了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
3、更有慎者周志杰多次带人去学校向正在上课的教师和学生发公告进行骚扰,驱赶学生离校(造成大批学生退学),扬言要拍卖学校(证据5),查封学校的校长室,财务科及学生宿舍,迫使学校无法继续办学(证据6)。
4、为了使执行合法化,周志杰还事先拟好询问笔录,对被询问人周延华等人采取蒙骗、恐吓手段让其签字(证据7)。
5、千秋公司法人代表于源发和北辰学校达成和解,申请撤销执行。周志杰却威胁于源发不许再干涉此案的强制执行(证据8)。
6、对周志杰的违法办案,北辰学校曾多次向各部门反应情况,《法制报》还刊载了《如此执法不应该》的调查文章,批评了市法院粗暴执法问题(证据9)。
7、哈市法院下达(1998)执字第500号民事终结执行裁定书后(证据10),周志杰视法院裁定为废纸又继续执行,学校内有门就贴封条,学校内、外贴公告,在省《法制报》上刊载公告(证据11),限北辰学校15日内到法院参加工程质量验收,逾期即视为全部工程修复合格。
二、违法拍卖
1、拍卖没有依据,北辰学校的三个案子都已终结执行(证据12)(这三个案子都是周志杰违法办案造成的)。
2、拍卖标的不够,硬拉案外人参加委托拍卖(证据13)。
3、举报人为了尽快还清债务,已将学校变卖成功(证据14),但周志杰野蛮干涉,让其参加竞拍。
4、周志杰与拍卖公司及买受人北开大学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法拍卖北辰学校。在拍卖前的三天,到学校给登记参加竞拍人员打电话,通知参加人员延期拍卖,时间地点不定,拍卖的前一天下午又去学校,在校舍里帖张通知,原时间、原地点继续拍卖(证据15),使北开大学独家竟拍,以极低价格拍得北辰学校,让其进驻北辰学校办学达三年之久。
5、在举报人多次申诉和上访的情况下,哈市中级法院在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活动中,于2003年8月21日写给王克伦院长的报告中已确认:“执行局在立案审查、执行措施、评估、拍卖等诸环节存在严重违法问题(证据16)。”
6、市法院组成联合调查组对拍卖北辰学校的问题进行调查。并于2003年10月20日形成调查报告。结论是:“拍卖北辰学校存在九方面违法问题(证据17)。”
7、市法院执行局房德林、吴启龙取得笔录,也证明执行违法了(证据18)。
8、新晚报2003、12、2日刊登的:【17名“问题法官”离岗】也证明执行违法了(证据19)
周志杰对北辰学校的强制执行,近乎疯狂的状态,是什么力量促使他宁可承担违法办案的风险,也要这么去做呢?
通过这些证据不难看出该案中隐藏着经济犯罪问题,抓住周志杰这条线,就不难揭开这一黑幕。北开大学所交买受款与法院提供的该款的去向少了近350万元,这笔钱哪里去啦(证据20)???
三、市中级法院审监庭甄诚枉法裁判,违背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原则。
甄城是审监庭的资深法官。他不履行法律赋予的审判监督权,枉法裁判,将国家和人民赋予的权利,当成权钱交易的手段,践踏了法律的尊严,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证据21)。无论是法院执行局的报告,还是法院联合调查组的调查结论,都确认法院对北辰学校的强制执行严重违法。而他却认为:法院内部的工作报告不能做为证据。因此裁决“哈市中级法院对哈市北辰学校的强制执行合法。”
四、张燕明:黑龙江省高级法院审监庭资深法官,视法律为儿戏
作为黑龙江省高级法院审监庭资深法官,本应为民做主,秉公执法,他却官官相护,玩忽职守,(2008)黑赔字第68号裁定书(证据22),违反了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对“人民法院原作出司法行为的理由及依据和人民法院原行使职权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等问题,并未进行认真的审查。而是极力回避案件事实,对市法院违法办案的行为百般遮掩,偏面的认为“市法院对北辰学校的强制执行符合《民诉法》第226条之规定”。这一裁定违反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实事求事,有错必纠”的原则。是一份及不负责任的法律文书,也是一个典型的司法不作为行为。
民诉法关于证据的法条没有禁止使用政府部门的文件做为证据的规定。相反法律文书、政府文件可以在诉讼中不经质证可以直接做为证据使用。法院内部的工作报告更能客观的反映案件的实质问题,更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原则。
他们认为法院内部对案件的认定不关当事人的事。他们信口雌黄,是非不分,官官相护。
五、视法律为儿戏,明知违法了继续执法犯法
1、哈市中级法院明知对哈市北辰学校的强制执行违法,现在还在继续查封(证据23)。
2、最高法院已规定不用违法确认即可申请国家赔偿,但哈市中级法院以各种理由推脱不给立案(证据24)。
市法院执行局写给院长的报告以及市法院联合调查组的调查报告,都是依据该案的所有证据和相关的法律规定,得出“市法院执行局对北辰学校的强制执行存在严重违法问题”的结论。它反映了该案的客观事实,应当是真实的。同一案件,相同的事实与证据,这些法官的裁判却得出与法院内部报告相矛盾的结论,这充分说明他们是在枉法裁判,是不作为,是在渎职。
恳请有关部门以此为契机,严肃处理这祸国殃民的司法败类!!!
黑龙江省检察院
举报人:孙举明
2019年4月20日
附:相关书证(复印件)24份。
以下图片是哈尔滨中级法院执行局给院长的报告:法院内部已经认定违法,跟当事人玩“缓兵之计”
以下图片哈尔滨执行局法官取千秋公司笔录,也认定不应进入执行程序。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19-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