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 告 书



  我叫马纪厚,1968年6月15日出生,是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施家街居民。今天向上级领导控告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福民派出所民警严斌、郭鹏飞、张望违法办案,对我进行刑讯逼供、非法拘禁我四天三夜的犯罪事实。

  一、严斌、郭鹏飞、张望违反办案程序,采取各种手段,对我刑讯逼供、非法拘禁四天三夜,要求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

  2010年1月6日下午,齐翎打电话希望我与王建到福民派出所为她被强奸一事作证。我到派出所后,民警严斌讯问我一遍事情经过后,把我带到一间屋子里吊起来,当时是下午5点30分左右,一直吊到23点40分之后严斌、郭鹏飞、张望又把我带到218房间里,郭鹏飞把门窗全部打开后,强行让我脱掉所有衣服,在零下20多度的屋子里让我一丝不挂的站立。我站不住了,苦苦哀求也不行。严斌又抱来一台电风扇,郭鹏飞端一盆凉水,给电风扇最大的风速,浇着凉水吹我的全身,一直折磨我13个小时,使我昏倒在冰冷的水泥地上,郭鹏飞用脚搓弄我头部,把我弄醒,这时已是1月7日上午7时50分,让我把衣服全穿好。严斌告诉郭鹏飞、张望把我搀扶到楼下一个房间,让我坐在老虎凳上扣住我。1月8日天亮后又把我吊起来,直到10点30分左右把我带到新抚分局扣老虎登上。晚8点又把我带回福民派出所,还是被扣在老虎凳上,直到第四天1月9日18点30分。这四天只让我吃两面包两瓶水。在我不清醒的情况下,严斌等以敲诈勒索罪让我签字。就带我去公安医院检查身体时,我和严斌说:“我腿疼”。他说:“死不了,不用检查”。在看守所里因腿疼,拘留22天中我一直服止痛片止疼。2012年2月1日取保候审回家已无法行走,经医院诊断:股骨头坏死。由于严斌、郭鹏飞等人残酷地实施各种手段对我刑讯逼供,致我身残拄双拐,还要用人搀扶。他们的行为构成刑讯逼供罪。自2010年1月6日至1月9日严斌、郭鹏飞等限制我人身自由四三天夜非法关押,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严斌、郭鹏飞非法扣留我现金7,000元,要求返还。

  《治安处罚法》第85条规定:“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对扣押物品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字盖章。一份给持有人,一份附卷备查。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及时返还”。2010年1月6日,严斌从我身上搜走扣留现金6,000元,白金戒指一枚、驾驶证、身份证、车钥匙。1月9日送看守所时又让我打电话让家里送1,000元,这样总共是7,000元,其他物品已返还,但现金7,000元至今不返还是非法扣留,而且没有履行扣留物品手续也是违法办案。

  三、严斌编造谎言掩盖犯罪行为,开脱罪责、欺骗领导是罪上加罪。

  2011年7月8日新抚分局纪检组徐德弟打电话让我去纪检组,去之后和我说:严斌说的,你和王建去派出所的第一次写完材料就让你和王建走了。徐德弟问我和王建可有这事。我说:我和王建从去派出所就没让我俩出来过。严斌为什么要说假话,开脱自己。在新抚分局纪检徐德弟那有严斌说假话写的材料、签的字、按的手印,徐德弟让我看了。四天三夜的刑讯逼供后就送看守所了。严斌刑讯逼供时最积极,手段最残忍,不是警察是土匪,现在想掩盖犯罪行为为自己开脱罪责是办不到的,我要一追到底。

  四、严斌、郭鹏飞等人非法搜查我母亲住处,致母亲突发心脏病、高血压后,他们见死不救,扬长而去,是我侄子报120急救车送市中心医院治疗。人民警察的形象已被严斌等人抵毁。没有搜查证就可以搜查与案件无关的76岁老太太的住处,是谁给他们的权利,让他们为所欲为的。由于他们的违法行为给我及全家精神上造成巨大精神伤害。

  综所所述,因严斌、郭鹏飞等人刑讯逼供、非法拘禁的犯罪行为,给我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我已丧失劳动能力。两年多时间里我多次到新抚分局要求解决我的问题,但至今没有答复,我只好向上级领导控告他们的犯罪行为。第一,我要求以刑讯逼供罪、非法拘禁罪追究严斌、郭鹏飞等人的刑事责任。第二,要求承担我股骨头坏死的全部医疗费用和精神损失费。第三,要求返还非法扣留的7,000元现金。请各位领导在百忙中关注此案,并调查处理,否则我继续上告。



  控告人:马纪厚

  电话:138 413 49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