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邮寄到中央住辽宁省巡视组材料,辽宁省盖州市法院审判长李旭东枉法裁判,巡视组已经签收,并督促辽宁省盖州法院及时纠正,维护和谐社会。还当事人一个公平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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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举报人:张太平、身份证号:340223196609184657,电话:13075358887。
  二、被举报人:辽宁省营口市盖州市7。09“专案组,盖州市法院副院长董虹”,审判长李旭东包庇营口欧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梁山华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三、张太平于2016年8月22号来到,梁山华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盘锦分公司,承包的营口欧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盖州市双台子镇海韵温泉山庄工程项目部,8月23号项目部负责人徐臣对我出示,盖州市市建委会议记录,盖州市政府会议纪要给我看,并对我说,海韵温泉山庄后续工程建设重新开工启动,有盖州市人民政,法院,多个部门监督管理,会议纪要对续建工程工程款以盖州市政府具体决议形式作出了保障,也明确了后续工程建设费用支付措施和方案。
  四、项目部徐臣要求我签订海韵温泉山庄1、2、36及地下车库水电暖按装工程合同。我们随后就投入,紧张的工程建设中……在施工期间,我们也多次看到政府相关领导,来海韵温泉山庄施工现场对工程进度,质量进行指导监督,(如2016年10月1号我们收到了项目部通知,要求各班组迎接市安监局抽查)。在这期间我们也多次找项目部讨要工程进度款,项目负责人对我们说下个星期就发进度款,总是一拖再拖。而后接项目部通知,于2016年11月15号停工通知,并对我们已经施工完成好的工程进行检查、检验、验收合格,对工程量进行核对结算确认。结算确认、项目部结欠我们人工费1365041元,材料费617244元,保证金300000元,项目部承认我们在2016年12月20号前付清。直至临近春节,仅支付我们人民币200000元,还欠我人民币2082285元。
  五、我向盖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2017年3月1号立案,而后法院也将开庭传票送达到各被告,于2017年4月24号上午开庭审理,盖州市人民法院审查了本案证据事实清楚,审判长李旭东却对本案进行了裁定驳回,实属违背法律法规。
  六、理由如下,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不应该适用裁定驳回,本案审判合议庭成员主观认为,该案被告营口欧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人,宋宝才因涉嫌个人诈骗,宋宝才于2014年6月13号逃往澳大利亚,公安立案侦查。本案工程续建施工发生在营口欧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宝才出逃之后,有盖州市政府,法院,多部门指定营口欧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张旭华,李成业代表营口欧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梁山华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盘锦分公司签订合同,梁山华南盘锦分公司2016年8月23号于张太平签订合同,本案与宋宝才是否逃往国外根本无关联性。营口欧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场仍然有其他股东在管理公司和公司资产。在一审送达中,营口欧亚房地产公司现场仍然有工作人员和现场看护人员,法院工作人并已经实际将相关法律文书送到现场,并留有工作照片为证。作为普通老百姓,我也无法得知盖州市人民法院是因何人,何等权贵势力,在经过正规程序开庭数月后作出一审明显错误,和违背法律规定。
  七、我怎么也想不到一个知法、懂法、捍卫法律工作者审判长李旭东却知法犯法,视法律法规如同儿戏……根据(刑法)第397条规定被举报人等,已涉嫌构成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同时被举报人等也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
  八、基上,实名举报人张太平、敬请国家机关领导依法查询,及时解决问题,切实贯彻中央依法治国的精神,请求切实维护实名举报人相应的合法权益。

  举报人:张太平
  2018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