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 告 书

  控告人:张淑芝、女、196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病退职工、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望奎县,无房户、现住:北京国家信访局,身份证号码:232324196007130326,电话:
  被控告人:望奎县运输公司
  法人代表:李长青
  案由:劳动侵权赔偿案232324196007130326
  请求:请求依法给予报销医药费,并给付利息,
  请求依法追究剥夺职工病假休息权利的法律责任
  请求依法追究擅自停发职工工资的法律责任
  事实与理由:控告人张淑芝系黑龙江省望奎县运输公司国企职工,1980年参加工作,
  1997年控告人患肝病做手术,公司不给报销医药费,并停发控告人的工资,万般无奈,为了生存,控告人手术后18天,伤口还没有痊愈就上岗坚持工作,直到2003年控告人再次手术时,公司始终没有给控告人发放工资,运输公司的行为严重的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万般无奈,控告人依据劳动法第五章第五十条、第九章第七十三条第二项、:《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lt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gt ;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年8月4日发布 劳部发【1995】309号)第59条之规定提出控告,望上级领导给及时解决

  控 告 书

  控告人:张淑芝、女、196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病退职工、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望奎县,无房户、现住:北京国家信访局,身份证号码:232324196007130326,电话:
  被控告人:望奎县运输公司
  法人代表:魏云平
  被控告人:望奎县信访办,办事员:王秉一
  案由:诈骗
  事实与理由:2004年望奎县信访局王秉一与运输公司法人代表魏云平以解决控告人医疗费问题,把控告人六万余元的医药费票据拿走,至今下落不明,致使控告人的合法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望上级领导依法追究二被控告人法律责任

  控 告 书

  控告人:张淑芝、女、196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病退职工、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望奎县,无房户、现住:北京国家信访局,身份证号码:232324196007130326,电话:
  被控告人:望奎县运输公司
  法人代表:魏云平
  案由:非法解除劳动关系
  请求:请求依法赔偿解除劳动关系的待遇与补偿,并给付利息
  事实与理由:控告人张淑芝独自一人生活(1997年与丈夫离婚)身患多种疾病的癌症病人,曾经做过三次手术,(肝切除、肺切除、淋巴腺切除)依据劳动法、及《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lt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gt ;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年8月4日发布 劳部发【1995】309号)、第六条、第七条、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动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治疗期满后,经过劳动部门鉴定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的,应当得到经济补偿及医疗补助费,望奎县运输公司没有按照法定程序与控告人解除劳动关系,而且没有给予法律规定的相应补偿,因此解除控告人的劳动关系是违法的,特向上级领导提出控告,望早日解决问题

  控 告 书

  控告人:张淑芝、女、196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病退职工、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望奎县,无房户、现住:北京国家信访局,身份证号码:232324196007130326,电话:
  被控告人:望奎县公安局
  法人代表:李伟建
  案由:拘留案
  请求:依法请求撤销2006年1月3日望奎县公安局非法处罚一案
  事实与理由:控告人所反映的问题地方政府不是积极的给予解决,而是变本加厉的迫害控告人,
  2006年1月3日望奎县公安局以一个没有头像,双手举着标语牌的相片,认定控告人在国家信访局打标语、喊口号,对控告人行政处罚,拘留15天,控告人对此不服,第一望奎县公安局出具的证据(相片)是有瑕疵的证据,不能证明是控告人所为,第二此案是在北京发生的事情,在望奎县公安局没有出示北京公安局移交案件手续之前是没有处罚权的,因此望奎县公安局的行为是乱作为的行为,望上级领导予以纠正。
  一个以绑架、抢劫、伤害、非法拘禁拯出来的上访人

  控 告 书

  控告人:张淑芝、女、196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病退职工、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望奎县,无房户、现住:北京国家信访局,身份证号码:232324196007130326,电话:
  被控告人:望奎县公安局
  法人代表:李伟建
  被控告人:望奎县公安局干警黄XX(女)
  被控告人:缓花市信访局处长李XX
  被控告人:望奎县信访局姜海军
  被控告人:望奎县信访局刘胜雨
  案由:绑架、抢劫、伤害、非法拘禁案
  请求:请求依法追究上述被控告人的法律责任
  请求依法返还被抢去的现金与物资
  事实与理由:控告人张叔芝自从2006你月被望奎县公安局非法拘留15天,受尽了折磨与蘖待,身体一天不如一天,出狱后经查体,控告人又患上了甲状腺癌,由于生活的拮据,控告人被迫以抵押担保的方式借了两万元钱,控告人的疾病才得以治疗,术后控告人的身体非常虚弱,根本无有心情也没有精力再去上访,何况在养病期间有关领导帮控告人办理了病退等生活上的问题,从那时起控告人再也没有想过上访的事情,多年来从没有进过信访办反映问题
  2009年控告人张叔芝的肝病和甲状腺癌疾病复发,前夫也患了深静脉血栓,在省、市医院治疗没有好转,望奎县医院建议我们到北京治疗,并出具了到北京心脑血管医院治疗的转院证明,
  控告人与前夫2009年9月27日来到北京,在北京站口碰到了缓化市信访局的李处长、望奎县驻京办姜海军、刘胜雨、望奎县公安局干警黄X等五人,他们根本不听解释,强行把控告人绑架到北京市大兴区一民宅里,非法拘禁起来,在这期间他们不仅抢走了控告人用来治病的现金四千元,银行卡、证件、手机、首饰等价值一万多元的物品,(所抢物品至今未与归还)而且一路上姜海军多次对控告人拳打脚踢,致使控告人多次昏迷,至今落下来头脑麻木、手脚颤抖的后遗症,
  2009年9月28日他们给控告人戴上手铐用法院警车把控告人押回望奎县公安局,途中20余小时,民警秦某用惨无人道的手段不断的折磨控告人,致使控告人生不如死,
  上述被告于绑架、抢劫、伤害、非法拘禁为一体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38条、234条、263条理应追究法律责任,特向上级领导提出控告,望早日追究其法律责任。

  实属非法拘禁365天
  控 告 书

  控告人:张淑芝、女、196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病退职工、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望奎县,无房户、现住:北京国家信访局,身份证号码:232324196007130326,电话:
  被控告人:缓化市政府
  法人代表:不详
  被控告人:缓化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
  法人代表:不详
  被控告人:望奎县公安局
  法人代表:不详
  案由:非法劳动教养
  请求:请求依法撤销缓化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缓教字2006 第50号劳动教养决定书
  请求依法追究非法拘禁的法律责任,
  事实与理由:2009年9月30日望奎县公安局民警关爱民及运输公司法人代表曹靖宇和司机李延民,凭借一张过期三年,而且无名无姓的2006年的聆讯通知书就把控告人送进了黑龙江省戒毒劳教所,一关就是365天,实属违法,
  被控告人没有履行法律程序,第二、控告人没有违法事实,第三、劳缓教字2006 第50号劳动教养决定书被篡改过,而且所称事实与实际相距甚远,第四、依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癌症病人不许劳教,
  综上所述三被控告人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所支持,实属非法拘禁,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特向检察院提出控告,希望早日追究其法律责任。
  黑龙江省戒毒劳教所非法收押
  控 告 书
  控告人:张淑芝、女、196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病退职工、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望奎县,无房户、现住:北京国家信访局,身份证号码:232324196007130326,电话:
  被控告人:黑龙江省戒毒劳动教养所
  法人代表:不详
  案由:非法关押
  请求:依法追究黑龙江省戒毒劳动教养所非法拘禁他人的法律责任
  事实与理由:2009年9月30日黑龙江省戒毒劳动教养所收押控告人张淑芝是违法收押,(有释放证为证)一劳教控告人张淑芝没有法律手续,二控告人张淑芝是癌症病人,依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癌症病人不得劳教,因此黑龙江省戒毒劳动教养所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38条,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特向上级领导提出控告,望早日还控告人公道,

  控告人张淑芝,一个身患癌症的儒弱女子,本来就应当视为息诉罢访了,但在地方唯恐天下不乱的某些人,故意挑起了这次上访事件,迫使本来应当安心养病的儒弱女子,又在上访的路上奋斗了六年,在这六年当中,控告人张淑芝经历了两次劳动教养,两次非法拘禁,八次行政拘留,无数次流离失所,无数次遭到身体的侵害,耳膜穿孔就是铁的证据,吃尽了上访路上的苦头,此时此刻控告人多么希望正义的天使来到自己的面前,倾听一下他的诉说。
  控告人:张叔芝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