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任何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公益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但是中建三局承建的空港新城东一线道路及管廊工程的工地边,坑塘所占地原系国防村五组潘德均等村民的承包地,该地块靠山一边地势要高一些,靠工程一侧要低得多,在空港新城东一线道路及管廊工程开工前是国防村五组潘德均等村民用来种植水稻草莓的,随着中建三局的工程施工的进展,该地块被围成一个大坑凼。中建三局没有为这个坑凼安装必要的排水设施,就长期向这个大坑凼排水,也从不从这个坑凼往外抽水排水,日积月累,就形成了一个坑塘。中建三局对于这个坑塘,一没有安装围栏、二没有设立警示警告标志标语、三没有安排专人值守,等等,总之没有采取任何安全措施劝阻、拦截、阻挡他人接近、进入坑塘。严重危及到了附近村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最关键的是整个施工过程不具备任何的安全防护措施,导致事故的发生, 加上成都高新安监局等部门,对我父亲溺亡事故存在不立案不查处不作为,对事故处理有意袒护包庇中建三局对事故认定不准确,不负责。这已经是触犯了法律。作为受害人的家属,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尊严以及社会和平发展,请求严查此事。用法律捍卫自身的权益!
  大家好,我叫陈华平(电话:18090604518)是2020年3月27日下午2点左右在中建三局承建的成都市空港新城(原简阳草池镇境内)东一线道路及管廊工程的工地因该工程施工排水形成的坑塘【以下简称事故坑塘】溺亡的陈火贵的大儿子,现强忍着丧父之痛向贵单位反映我父亲陈火贵溺亡事故的情况、原因和后续事项:
  一、事故经过:
  2020年3月27日下午2点左右,陈火贵前往事故坑塘钓鱼,到了坑塘边陈火贵摆放好鱼竿、渔具,准备坐下来钓鱼时,突然滑倒掉进水里。当时也在坑塘边钓鱼的陈树明,孙卫等人见状,立即跑到陈火贵落水处打捞施救。作为陈火贵的大儿子,我接到朋友电话报信后,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给予父亲陈火贵心脏按压、人工呼吸等抢救措施长达一个多小时。随后赶到的120医生、110警察确认了我父亲陈火贵溺水身亡的不幸事实。
  二、事故原因:
  陈火贵溺水死亡的事故坑塘地点在中建三局的施工工地范围内,是野蛮施工、违法施工造成的一次安全事故。
  事故坑塘位于位于草池镇国防村五组境内,在中建三局承建的空港新城东一线道路及管廊工程的工地边,坑塘所占地原系国防村五组潘德均等村民的承包地,该地块靠山一边地势要高一些,靠工程一侧要低得多,在空港新城东一线道路及管廊工程开工前是国防村五组潘德均等村民,用来种植水稻草莓等农作物的,随着中建三局的工程施工的进展,该地块被围成一个大坑凼。中建三局没有为这个坑凼安装必要的排水设施,就长期向这个大坑凼排水,也从不从这个坑凼往外抽水排水,日积月累,就形成了一个坑塘。中建三局对于这个坑塘,一没有安装围栏、二没有设立警示警告标志标语、三没有安排专人值守,等等,总之没有采取任何安全措施劝阻、拦截、阻挡他人接近、进入坑塘。
  据首先参与抢救陈火贵的国防村村民陈树明讲,他和其他人经常到事故坑塘钓鱼,从未有人劝告和阻拦他们,他们也从未看到过什么警示、警告之类的标志标语,坑塘周围这从未看到立起过什么围栏围杆之类的东西。
  国防村六组村民李小兰说,她的儿媳妇饶金英在今年(2020年)的2月6日,就在陈火贵溺水的地方,掉下去差点发生意外。她说这是当地很多村民都知道。
  国防村三组村民付茂,国防村四组村民叶红安,国防村五组村民潘德均,国防村六组村民朱正琴、陈水长、陈雪花、毛英、陈文全、陈金扬、毛燕琼,还有附近烂河村二组村民毛泽友、实奋村村民陈菊花,等等,都能证实事故坑塘的形成原因和中建三局对因其施工形成的坑塘未采取任何安全管理措施。中建三局的施工行为和排水行为是事故坑塘形成的直接原因。
  由此,中建三局对事故坑塘负有不可推卸的安全管理责任。
  正是因为中建三局疏于对事故坑塘进行安全管理,尤其是在2020年2月6日饶金英事故的发生后,中建三局对事故坑塘仍然没有采取任何安全措施,最终导致陈火贵溺亡悲剧的发生。
  三、对我父亲陈火贵溺水身亡,中建三局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我们国家专门制定《安全生产法》。中建三局没有对因其施工和排水行为形成的事故坑塘采取安全管理措施,导致陈火贵溺水身亡,有违“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宗旨。《安全生产法》规定,“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等等。中建三局对于因其施工排水行为形成的事故坑塘这样的危险部位,既没有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监督管理和经常性检查,以便及时发现安全隐患;也没有设置围杆围栏等安全设施和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最终导致陈火贵溺水身亡的悲剧发生。
  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陈火贵溺水身亡的事故,应当依法认定为“安全生产事故”中的“一般事故”。中建三局作为事故责任单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向溺水身亡的陈火贵的亲属承担赔偿责任,并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所以希望四川省相关部门能够对施工过程不具备任何的安全防护措施单位依法彻查,并对我父亲溺亡的安全责任(要求成都高新区经济运行与安全生产监管局立案认定中建三局的安全责任事故),要求中建三局承担安全责任事故,尽快处理事故纠纷,赔偿我们相关损失。
  
  陈火贵落水坑塘现场及证人位置示意图
  
  陈火贵落水以后钓友施救线路图及中建三局违规排水示意图
  
  中建三局事发当日正在向事故坑塘违规排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