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洪县法官为黑恶势力当保护伞,不惜与最高法院对着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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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洪县法官为黑恶势力当保护伞,不惜与最高法院对着干!
事实经过:
2011年2月18日,江苏省泗洪县侯志才同志与江苏腾达建设有限公司(简称腾达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开始承建江苏苏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苏阳公司)位于江苏泗洪县城的卧龙湾工程,该工程于2013年10月竣工验收合格。后因与苏阳公司结算工程款产生争议,侯志才于2014年1月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苏阳公司、腾达公司提起诉讼,经庭审胜诉,(2014)宿中民初字第0016号。
苏阳公司、腾达公司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状。2015年7月13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侯志才再胜诉,(2015)苏民终字第00309号。
苏阳公司、腾达公司又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状。2016年12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申请。侯志才再胜诉,(2016)最高法民申2651号。
三审结束后,因苏阳公司、腾达公司不履行判决,侯志才依法申请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苏阳公司多次转移财产、提供虚假材料、威胁执行法官并阻扰执行。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在2016年下半年从苏阳公司扣划了执行款至该院,但是。。。
泗洪县人民法院个别法官李国英、许波涛不顾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连续四次受理苏阳公司以相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要求侯志才承担赔偿其公司损失,并四次下达裁定,冻结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从苏阳公司扣划的执行款。四次之后,还在继续。
从2016年10至今,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苏阳公司的执行款一直被泗洪县人民法院冻结。
2017年4月,泗洪县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苏阳公司对侯志才诉讼请求,(2016)苏1324民初4012号。该判决还没生效,苏阳公司又以同一事实与理由提起诉讼。
2017年5月,法官许波涛又下裁定冻结宿迁中级法院的执行款,裁定书是(2017)苏1324民初3918号。
2018年9月,许波涛法官认为侯志才与苏阳公司的施工合同纠纷案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高级人民法院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均是错误的,见下图,(2017)苏1324民初3918号。
此案苏阳公司后撤诉,同时许波涛法官当庭又告之苏阳公司又起诉侯志才,并称苏阳公司的执行款继续冻结。
2020年4月,泗洪县法院许波涛法官又给侯志才发来应诉通知、开庭通知,苏阳公司又起诉侯志才,要求改判上级法院的判决。同时,许波涛法官又依此诉讼继续请求对宿迁市中级法院的执行款下了冻结裁定,裁定书也没有给侯志才,是宿迁市中级法院的法官告之了侯志才的代理人,对此举报人已没办法再去应诉了。
时间是2020年5月13日上午9时30分开庭,这一次,原告苏阳公司干干脆脆不上庭了。见下图。
原告是自己,却自己不上庭,什么意思呢?是在藐视法庭呢还是在藐视法律呢?还是在藐视某法院呢?还是某法官心甘情愿被藐视呢?还是某法院个别人自认为”中层板结”可以铁板一块无人撼动呢?
此案重复起诉,恶意诉讼,延期开庭等手段,阻止生效判决执行。期间串通泗洪县公安局朱其莹,口头传唤侯志才的合伙人牛瑞、董文会到到泗洪公安局接受询问,在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关押32小时,目的是让二人承认没有补充合同。同时,朱其莹多次要求侯志才屈服苏阳公司,同其和解并放弃法庭执行。
侯志才已向泗洪县纪委、宿迁市纪委举报,但是没有结果。
以上事实陈述,侯志才愿承担法律责任,民事诉讼案件代理人唐卫东(联系13382002638)可以对上述事实作证。
转眼继上次原告不到场的开庭又过去一个多月了,让我们继续关注江苏省泗洪县法院下一步动态。。。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20-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