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困境

  谭明明醉驾撞人案尚无定论。
  早些年的法律是明确的。刑事案件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公诉,不受当事人意志干扰。至于民事赔偿部分由民事诉讼解决。两者泾渭分明,一码事归一码事。不会因为民事赔偿的有无或者多少而影响公诉案件的判决。
  近些年的法律有所不同。允许甚至鼓励双方协商。如果犯罪嫌疑人家属给予受害者赔偿,并取得受害者的谅解,法律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判决。出发点大概是,为了缓解双方的矛盾和对立,有利于社会和谐,而受害者获得赔偿,也有利于减轻受害者的痛苦,包括精神和物质两个方面。已有的若干判例证明了这一点。
  现在,面对谭明明案,问题来了。初期赔偿的钱款远远不够治疗费用。受害者家属似乎也无意谅解谭明明。如果,最终,受害者家属不肯出具谅解书,也就是说达不到法律认可的谅解,法院判决谭明明死刑。受害者家属因无力筹措治疗费用,不得不放弃治疗,受害者死亡。谭明明家属已经支付的赔偿费用自然要不回来。谭明明家属可能无法接受(“白花”了那么多钱),受害者家属也不能接受(受害者没能抢救回来)。这是一种结局。另一种结局,受害者家属出具谅解书,谭明明没有被判死刑。谭明明家属给付全部治疗费用,却未能挽回受害者生命。受害者家属无法接受。除非出现第三种情况,谭明明家属给付全部治疗费用,受害者得救,受害者家属出具谅解书,谭明明未判死刑。否则,都有可能导致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无法接受。
  究竟哪种情况会发生,不得而知。何况,还有另外两位已经死亡的当事人的赔偿问题。
  这样一种似乎左右为难的困境是谁造成的呢?无疑是法律本身的问题。困境的背后还存在一种逻辑。犯罪嫌疑人如果是穷人,没钱赔偿,只能死路一条。如果是家财万贯,能够赔偿,就有可能保住性命。这就变相地承认,有钱人可以获得穷人所无法享有的特权,甚至是无价的生命。如同有钱人可以花钱进名校,穷人只能划区段,靠老天保佑。这难道是法律,尤其是国家公诉的刑事法律所应该追求的正义?
  换一个角度。如果按照早些年的法律,判刑跟赔偿不挂钩。有可能导致能够赔偿的也不赔偿,必然加重受害者痛苦和负担,也不利于化解矛盾,不利于社会和谐。那就看法律如何取舍。两害相权取其轻,两利相权取其重。鱼和熊掌不可兼得的情况下,法律必须作出抉择。这对法律是一种考验,考验法律更看重哪一种价值取向。
  举一个不一定恰当的例子。美国枪击案频发,要求禁枪的声音一浪高过一浪。另一方面,美国宪法规定,公民有持枪自卫的权利。美国法律必须作出取舍,是针对枪击案造成无辜生命死亡而禁止持枪,还是坚决捍卫宪法赋予的持枪权利。两者只能选择一个,没有办法兼美。目前来看,美国法律还是选择捍卫持枪的宪法权利,即使因此而不时付出生命的代价。
  面对困境,中国法律又该如何取舍呢?或者说,是否应该重新取舍呢?而受害者的赔偿问题,除了指望犯罪嫌疑人家属,有无其他途径可以弥补呢?

  202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