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未经过收件人同意,快递企业不得将邮包投入智能快件箱。

  (二)、智能快件箱的诞生实质是方便快递公司投递服务,是快递业服务的延伸。当快递公司不方便(如,疫情影响)将邮包投递到收件人手中时候,可以选择将邮包投入智能快件箱。所产生的保管费用,应该由快递公司承担。

  (三)、当收件人不方便收件时候,收件人可以选择让快递公司将邮包投入智能快件箱。实质是收件人与智能快件箱服务企业签订了一个保管合同,智能快件箱的服务企业可以在合理的范围内,收取收件人的保管费用。
  (四)、针对丰巢的会员制问题,设置的不合理。无论收件人是否同意将邮包投入智能快件箱,保管超过12小时就收取费用,不符合法律规定。在未经收件人同意前提下,收件人并没有与智能箱运营企达成保管协议,从而没有支付保管费用的义务。
  另外,2019年10月,交通运输部公布的《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正式开始施行。其中规定,“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应当合理设置快件保管期限,保管期限内不得向收件人收费。”

  (五)、丰巢与中邮智递重组,目的是为了减少竞争对手,降低企业运营成本。根据《反垄断法》规定,垄断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在特定市场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者与其他经营者合谋 ,限制或排斥竞争的行为。 如果丰巢与中邮智递重组达到了特定市场的支配地位,又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的,则构成垄断,属于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