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14日凌晨1点30分被涉黑涉恶人员强拆以后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金桥派出所出警现场视频,派出所离强拆现场仅仅距离300米。
  
  征收补偿组织实施单位: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政府
  开发商:廊坊市金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拆迁公司:廊坊市汇明城市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办案单位: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金桥派出所(仅具有治安处罚权的广阳分局金桥派出所)
  立案单位: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

  由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文件:

  

  2016年12月12日向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申请的财产保护(没起任何作用反而却遭到更严重的破坏“强拆”)

  
  2017年6月14日凌晨1点30份左右强拆以后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金桥派出所出警以后所出具的立案告知书落款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立为刑事案件(办案单位仅具有治安管理处罚的金桥派出所)。

  

  我家在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薛家营村拥有合法房屋,自2016年11月开始拆迁至2017年6月14日,我家被非法破坏并报警、立案达3次。直至2017年6月14日凌晨一点半被30多名统一着装黑色棒球帽、黑色口罩的人员驾驶无牌照车辆私自封锁道路有组织、有预谋地偷拆并彻底拆毁。现场抓获5名犯罪嫌疑人。经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委托、廊坊市广阳区物价局评估直接损失为:合计:1241320。00元。
  该案完全符合党中央、河北省、廊坊市扫黑除恶打击范围。
  该案明显是中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点打击范围。而且,按照党中央《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廊坊市公安局经研究确定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打击范围,其中第五条明确规定:“在房屋拆迁过程中,采取打砸、尾随、恐吓,甚至强行拆除,给群众造成重大损失的黑恶势力 ;”。此案100 符合!!且,仅评估出的案件直接损失就高达120多万元之巨!
  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欲将此案大事化小,故意不将此案定性为涉黑涉恶案件。
  1、为什么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将此案定性为普通毁财类刑事犯罪,而不是涉黑涉恶类犯罪?!尤其在党中央于2018年2月发布《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以后,仍然未将案件定性为涉黑涉恶案件。同时,也严重违反了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如此案值巨大、涉案人员车辆众多的、黑恶案件由仅具有治安处罚权的广阳分局金桥派出所负责,也严重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
  2、 刻意回避、拖延查找案件组织者,涉嫌包庇罪犯!保护黑恶势力!!!
  案发当天,在5名犯罪人员供出主犯的情况下,派出所并未及时采取抓捕罪犯或者上网追逃等措施,反而放掉现场放风的宝马车。一直到2018年4月份、在我们一直将案件告到公安部并在廊坊市公安局的干预下才将所谓的案件组织者上网追逃。我们想知道的是:既然现场抓获的犯罪嫌疑人已经供述了其上线,公安部门为什么不一层层及时追查下去?如果供出了所谓的主犯,为什么公安机关不及时采取抓捕和上网等措施?如果说供述的不是主犯,那为什么又在2018年4月份上网追逃?公安机关自己做出了前后矛盾的决定说明了什么问题??单单是追查一个所谓的组织者就延迟了10个月之久!延误了最有利的抓捕和追逃时间,给犯罪者以充分的串供、活动、以及躲藏的时间。直接造成了所谓的主犯到现在也无法追捕到案的结果!致使我们受害人处于被动地位,直到现在有家无法回,受损没人赔的地步!!!恳请上级领导追究到底是哪个领导作出如此荒唐的决定,致老百姓的利益于不顾,一屁股坐在犯罪势力一方,是有多大的利益勾结才能让我们的执法部门不顾法律,知法犯法的!!
  3、 案发后,竟然以“没有权限”为由而未利用公安监控系统追查逃跑的众多人员、车辆。致使众多逃跑的黑恶违法人员、车辆至今逍遥法外,无一到案!请注意,案发地位于廊坊市城中心区域,众多犯罪车辆需要经过很多路口,而所有路口都有监控设备!当我们问办案民警为何不用技侦手段追查这些逃跑的人员、车辆时,给出的理由竟然是:派出所没有这个权限!!“没有权限”竟然可以成为公安机关不予追查众多涉案人员车辆的理由?!岂止是可笑,简直是无耻!。时至今日,人证、物证俱全的重大刑事案件未有一起案件有处理结果或结案。未结案率100!如此可以看出该案件管辖问题上,存在“保护伞”“关系网”的强力干预。拆迁、开发必然涉及到巨大的经济利益。开发商、拆迁公司想要项目顺利进行,必然要和政府部门、尤其是公安部门“搞好关系”,当然,这里所说的“搞好关系”无非就是送礼、行贿,这是尽人皆知的事实。

  时至今日2018年11月28日作为一级政府组织实施老百姓的房屋被黑恶份子半夜强拆廊坊市广阳区政府没有一个人出来主持公道!!作为一个老百姓由此完全可以看出背后的哪些位高权重的“领导”充当“保护伞”,导致我们这个如此清晰、明了的涉黑涉恶案件至今不能侦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