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化濮阳齐学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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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任自甫、岳学孟等人开始违法在濮阳市苏北路建设加油站一座。由于他们建设加油站的目的是为了出售,所以他们前期没有办理建设加油站的规划手续,土地手续,商务手续。他们采取了哪个部门来查就公关那个部门,目的是将来卖给谁,就将各种手续办至谁的名下,这样我们可以省下土地过户费用。
中国石化河南濮阳销售公司经理齐学杰,利用职务便利在收购加油站过程中索贿,受贿造假。现将他受贿造假的部分证据提供给你们;
一, 中国石化向商务局申报成品油零售许可证提供的土地证为假证。之所以我认为他们提供的为假证:他们提供的土地证发证日期为2010年8月20日,经过我向土地部门调取和咨询,该站土地挂牌时间为2013年4月3日。(附土地局招标文件)。中石化怎么可能提前三年拿到土地证?土地局给我提供的该地块档案中中国石化缴纳契税的时间是2013年6月27日,怎么可能在没有缴纳契税的情况下提前三年就给他们发了土地证。他们在土地证上填的地号位1 11 4 31 2,明显的是为了伪造证件随便瞎编的,因为在土地局招标文件中该地号编号为2013 c 08(附土地局招标文件)。如此明显的造假行为,他们有恃无恐认为他们上面有保护伞,随我告。
二, 齐学杰造假的证据
1,齐学杰向濮阳市商务局提供的土地证日期是2010年8月20日,而岳学孟跟中国石化签订合同日期为2012年12月27日,也就是说齐学杰在购买加油站的前两年就伙同岳学孟造假了。齐雪杰作为一个正处级干部,这个加油站是不是他的,他自己不知道吗?自己没有利益他可能去造假吗?
2,土地证上的所有者名称是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河南濮阳公司,齐学杰作为濮阳公 司的经理,这块土地是不是自己的他心里非常清楚,因为有没有缴纳契税、 各种杂税。齐雪杰心里也非常清楚。
3,中国石化濮阳分公司用红头文件对濮阳市商务局进行请示,一个单位没有一把 手可能发红头文件吗?【2010】59号
4,每一页的申报资料都有中国石化濮阳公司的盖章,国企的公章管理有非常严格 规定,没有一把手的同意不可能动用公章的。
三, 任自甫亲笔写的送给齐雪杰的一万元凭证。
四, 任自甫亲笔所写的送给商务局张天河局长2万元的凭证。
五, 齐雪杰在收了岳学孟60万元现金以后,明知道当初他们把加油站卖给中石油的价格为644万元,同意把价格提到1750万元。(附中石油收购合同,中石化收购合同)
六, 齐雪杰向商务局跟商务厅申报的材料原件包括红头文件你们可以进行验证。
对于造假治安管理处罚法有规定:伪造、变造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证件、证明文件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罰款 ;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280条第1款规定 :伪造、变造、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按照法律规定齐雪杰造假的材料已经骗取了濮阳市商务局的批文,应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1,齐学杰向濮阳市商务厅申报的资料
2,濮阳市国土资源局招标文件
3,岳学孟跟中国石化签订的收购合同
4,任自甫、岳学孟亲笔记账的行贿资料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19-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