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查出患癌,妻子离婚打胎”事件的情理道德和法律无奈
文章目录
最近几天,网友们翻出了一个很火的帖子,希望对帖子上的事作评论,这个帖子说的是28岁的丈夫查出了肝癌晚期,他妻子在得知情况后,第一件事是要打掉腹中五个月大的胎儿,并提出离婚。从帖子上看,婚姻属于门当户对,双方家庭条件都挺好,婆家为了保住肚子里的孙子,曾开出上海一套房和200万现金的条件,希望儿媳妇生下孩子给男家留下血脉,然后不阻止她再嫁,但女方执意要打掉孩子。
说实话,这样的新闻看了很揪心,内心有点五味杂陈。对别人的夫妻感情的事,旁观者真无法下一个确切的定语,对这样的女人,似乎也挑不出毛病,除了心里说不出的滋味,只感觉到从头到脚无比的悲凉。下面,笔者试图从情感、道德、法律三个层面帮网友们做个解析。
夫妻之情,情不可恕。能走到夫妻,能到怀孕生子,是一个爱和感情的历程。丈夫查出患有肝癌晚期,妻子即打掉五个月胎儿离婚,只能说是够绝情的,也只能说此前两人经历的不算真爱,女方只能说是“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丑陋传统说法下的自私之人。
一己之私,德难约束。此事件中女方的做法可以说是完全为自己的未来考虑,这没有错,但却忘记了应有的道德义务,五月怀胎,已很不易,孩子是无辜的,但打胎引产又确实是她的自由,这些从道德层面的见解虽然都很让人纠结和难受,但道德确实约束不了该女子什么,只能听之任之。
生育自由,法不追责。有网友对“生育权”问题有所疑问,对从法律层面上来说妻子打胎的做法有没有侵犯丈夫的生育权?在这一点上,我们可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妇女有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由此可见,生育与否是法律赋予女性自主选择的权利,夫妻双方生育是双方意愿协同,女方有决定权是否孕育的,所以,妻子就算是单方面打掉胎儿,法律也不能追究女方责任。
为爱而生,牵手永远。其实,从立法精神上来说,女性生育权是给女性本身的一个基本权利,是让女性走出历史上男权社会下“生育机器”的地位,有保护自己生命健康安全的权利,是一种社会进步,这也符合人的基本权利。但对婚姻双方男方的“生育权”如何保护?这个从法律层面上只能说,女方若不愿意尽夫妻间的“生育义务”时,男方只能选择解除婚姻另选配偶。
当下的世界,是一个多元的社会,有残酷,也有温暖,有感动,还有力量,有伟大的母爱,还有相互相持,不离不弃的夫妻。在笔者的观念里,除非有特殊情况,还是希望每个家庭都是有老有小,其乐融融,和睦幸福的。因此,从婚姻质量出发,还是不能在感情上凑合,要寻找一份属于自己的真爱,走向婚姻,牵手永远!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19-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