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网5月12日报道“找个我有空的时间,让你感觉开心快乐”———想起宋山木的这句话,22岁女孩罗云(化名)如今感觉恶心———5月4日,她向深圳警方报案称,5月3日晚,她被这位山木集团总裁带到罗湖区松泉公寓,遭受威胁并被拍下裸照,身处月经期仍被强奸。
      
        多名知情人士向南方都市报记者证实,宋山木已被列入网上追逃系统,警方则表示,正对此事进行调查。昨晚,山木集团的法律顾问杨先生联系本报称,事实并非强奸“情况复杂”。
      
        实际上,类似传闻早在2008年就出现在网上。新浪网友“思竹之声”2008年3月在其博客上发文,将宋山木称为“中国最大的流氓企业家”,并质问其“强奸了多少好女孩”?博文中称,“凡是新招来的女孩,年轻漂亮一点的,他都想方设法在工作中通过各种机会,寻找各种借口把她们占为己有。”
      
       昨日傍晚,本报采访报警称遭宋山木强奸的女大学生罗云。
      
        ■ 深圳22岁女大学生经期仍被山木老总强奸
        
        汽车一路东行,拐了数个弯后,罗云被带入一栋旧楼———事后经警方调看电梯监控录像证实,5月3日晚8时01分,两人搭乘松泉公寓3栋电梯,进入809房———罗云说,山木指示她打扫地板,清除一下房间里的霉味。
        
        “我打扫了10分钟,他还在劝我不要离开公司,我不同意,他就发火了。”罗云回忆说,宋山木掏出手机,打给一个名叫“小三”的人,让对方照例“半小时内凭短信联系”,“打完电话他就恐吓我,‘这里是半山腰,掐死你都没人知道,如果你坚持要走,别人来掳走你,我就当什么都没看见,回头有人问我,我就说在路上换胎时你人不见了。’”
        
        在这样的威胁下,罗云勉强同意留在公司,山木不信,将她从客厅带入里屋。“他要我脱了衣服,说这才表达诚意,我一迟疑,他又拿那个‘小三’威胁我,脱了工作服,他又让我脱内衣,‘来例假了也要脱’”,罗云对南都记者表示,自己坐在床上脱光后,宋山木掏出一台数码相机,让她说“我要留在山木工作”,并拍下约4张裸照,“他问了我两遍,说‘我要是把这些放到网上,会有什么样的后果’,我说,这一辈子我就完了,他就让我躺在床上。”
        
        据罗云回忆,因正逢例假,宋山木给她垫上一条白浴巾、一条蓝浴巾,取来按摩棒刺激她,随后脱衣施暴,整个过程持续了约半小时,其中施暴过程约10分钟,未采取安全措施。
        
        罗云承认此前与男友相恋三年,已有性经验;由于正处经期,且不断受到威胁恐吓,未提出使用安全套。她记得,宋山木一边施暴,一边嗔怪,“我对你这么好,你怎么能这么伤我的心?”
        
        事后,宋山木将罗云带到浴室洗澡,并要求她两次用牙膏清洗下体;由于其不断吹嘘已废掉了两个“情敌”,出于对男友的担心,罗云听从了命令。
        
        
         ■ 案发后男友劝说下次日报警
        
        罗云表示,在返程中,宋山木不断许诺,可以将她调去上海并加薪,“我会经常去上海看你”,还提出要为她购置新衣、拍摄写真。
        
        当晚10时20分,罗云回到宿舍,彻夜无眠,在楼道哭泣,在男友的劝说下,她终于向附近的南园派出所报案,案件随后被转至罗湖区的东晓派出所。警方两次带着罗云寻找事发地点,最后确定,宋山木名下的松泉公寓旧宅正是事件发生的地方。罗云透露,破门而入后,警方找到了沾有血迹的蓝、白两条浴巾以及按摩棒,自己也将当天的衣物交给警方佐证。
        
        为取证,罗云被带到医院采集血样,并进行下体内窥镜检查。而山木方面已经知晓了报警一事。
        
        前天,为免人身危险,罗云决定离开深圳,按原计划到东莞入职;抵达后,她接到警方电话,获悉宋山木目前正在北京。
        
        ■ 知情者:宋山木名列公安追逃系统
        
        罗湖警方暂未确认,正全力调查
        
        “总裁正在北京中央党校学习呢。”山木方面的杨律师昨日致电南都记者,“公安确实联系过他,要求他协助调查,山木先生已经回复说,过几天就回来接受调查。据我们了解,这个事的情况比较复杂,并不像那位小姐所说的是强奸,他俩原本关系挺不错的。”但昨日傍晚,南都记者致电山木培训全国热线,客服小姐却给出了和杨律师不同的说法,“总裁2天前去了南昌,进行新区域开发。”
        
        昨天中午,为罗云代理法律事务的赵律师对南都记者透露,在全国联网的追逃系统上已经能查到宋山木的信息,这一消息随后也得到了多名知情人士的证实。
        
        但对此,罗湖警方未予确认,一位负责宣传工作的警官表示,不清楚宋山木是否已被通缉,目前警方正全力调查此事,相关细节尚无法确认。而杨律师也否认“通缉”一说,称至今未听说此事。
        
        “从目前的证据来看,发生性行为基本可以确认,但是否属于强奸,要看其中是否存在强迫性。”昨天下午,赵律师告诉南都记者,“我们只能从两方面推断强迫性成立,一是受害者当时正在经期,不可能同意行房,二是两人原本并不熟悉,更不是情侣关系。”
          
        就此,南都记者希望向杨律师了解更多详情,至昨日发稿时为止未果。
      
    
    昨日傍晚,报警称遭宋山木强奸的女大学生到本报接受采访。
    
    以上是转帖,下面看看关于强奸罪的法律规定: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又称贞操权),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犯罪对象是已满十四周岁的少女和成年妇女。
      2、客观要件
      (1)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所谓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对被害妇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捆绑、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
      所谓胁迫手段,是指对被害妇女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胁迫的核心是足以引起被害妇女的恐惧心理,使之不敢反抗,从而实现强行奸淫的意图。既可以直接对妇女进行威胁,也可以通过第三者进行威胁,既可以是口头胁迫,也可以是书面胁迫,既可以以暴力进行威胁,如持刀胁迫,也可以以非暴力进行威胁,如以揭发隐私、毁坏名誉相胁迫。需要注意的是,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务权利等与妇女发生性交的,不能一律视为强奸。问题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这种特定关系进行胁迫而使妇女不敢反抗,而不在于有没有这种特定关系。
      所谓其他手段,是指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具有与暴务、胁迫相同的强制性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其他手段有:用酒灌醉或者药物麻醉的方法强奸妇女;利用妇女熟睡之机进行强奸;冒充妇女的丈夫或者情夫进行强奸,利用妇女患重病之机进行强奸;造成或利用妇女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进行强奸;假冒治病强奸妇女;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等
      (2)须违背妇女意志
      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但是不能把“妇女不能抗拒”作为构成强奸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客观条件之一。由于犯罪分子在实施强奸时所采用的手段和所造成的客观条件不同,对被害妇女的强制程度也相应的有所不同,因而被害妇女对犯罪行为的反抗形式和其他表现形式也是不一样的:有的不顾一切进和剧烈的反抗;有的胆颤心惊地进行挣扎或者哀求,反抗不明显;有的则瞻前顾后,没有进行反抗,等等。所以,不能简单地以被害妇女当时有无反抗表示,作为认定强奸罪的必要条件。对妇女未作反抗或者反抗表示不明显的,要通观全案,具体分析,精心区别。
    
    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也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来划分。如果行为人使用暴力或者胁迫手段强行与生活作风不好的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仍应以强奸罪论处。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况下,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是指犯罪分子意图与被害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的,则就不能构成强奸妇女罪,如抠摸、搂抱的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则就以强制猥亵罪论处。
      以明知妇女是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意志的精神病人或有严重痴呆的人而与之性交的人,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和被害妇女是否表示“同意”或“反抗”,都应视为违背妇女意志,构成强奸罪;对患有间歇性精神病妇女在精神病没有发作期间同意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不构成强奸罪;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是青春型精神病患者,在妇女的勾引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患有较轻微的痴呆症,在女方自愿或者在女方主动要求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不宜以犯罪论处。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妇女的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
      为的权利。犯罪对象是已满十四周岁的少女和成年妇女。男性不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
      2。客观要件
      (1)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需要注意的是,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务权利等与妇女发生性交的,不能一律视为强奸。问题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这种特定关系进行胁迫而使妇女不敢反抗,而不在于有没有这种特定关系,也就是说行为人有没有利用这种特殊的关系,如果没有使用这种关系,双方完全是自愿发生性行为,则不以强奸罪论处。其他手段,是指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具有与暴力、胁迫相同的强制性质。
      (2)强奸罪在客观上必须是违背妇女意志。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也是构成强奸罪的最关键的环节。也就是是否违背妇女意识和其发生性行为,是认定强奸罪的关键。在实际案例中,有妇女事先表示同意,但行为人真正实施行为时,妇女则明确表示反对的。但是不能把“妇女不能抗拒”作为构成强奸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客观条件之一。由于犯罪分子在实施强奸时所采用的手段和所造成的客观条件不同,对被害妇女的强制程度也相应的有所不同,因而被害妇女对犯罪行为的反抗形式和其他表现形式也是不一样的:有的不顾一切进和剧烈的反抗;有的胆颤心惊地进行挣扎或者哀求,反抗不明显;有的则瞻前顾后,没有进行反抗,等等。所以,不能简单地以被害妇女当时有无反抗表示,作为认定强奸罪的必要条件。对妇女未作反抗或者反抗表示不明显的,要通观全案,具体分析,进行区别。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况下,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因此,女子也可以构成强奸罪的犯罪主体。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是指犯罪分子意图与被害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的,则就不能构成强奸妇女罪,如抠摸、搂抱的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则就以强制猥亵罪等其他罪名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