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黑龙江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中,胡编不公正的三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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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中,胡编不公正的三点说明 :
(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齐市中院)
一、齐市中院387号解除刘思贤、姚建滨与关少秋2004年6月1日签订关于林权转包协议书。早在2005年,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黑中民再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我与刘思贤之间的法律关系是转让、转卖关系,而不是承包关系。在黑河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中,,刘思贤是作为五大连池市兴隆有限责任公司的代理人出现。也就是说刘思贤是认可我和他之间的关系是转让、转卖关系,而不是承包关系。刘思贤收到我的现金后将龙育公司已于2004年6月10日注销。龙育公司注销后,我成立了兴隆公司,兴隆公司承接了龙育公司与元青山林场签订的植树造林合同的全部合同权利和义务。因此,兴隆公司取得了植树造林合同中所确定的林地使用权。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是转让、转卖。齐市中院判的是承包,同一件事,两种说法,到底哪个法院判的对 ?
二、我关少秋已经办理了土地使用证,在五大连池也注册了兴隆有限公司,协议解除了。42000亩林地到底是谁的 ?解除的是买卖协议。齐市中院根据什么,关少秋向刘思贤交承包费,胡编乱造。审判长王霁红想怎么判就怎么判,她就是混进法院的败类。
三、现在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把我关少秋出资的186万购买的(50年承包权)4万2仟2伯50亩林地判给了刘思贤,又把186万的现金被齐市中院以承包费的名义判给了刘思贤,我是林地没有了,钱也没有了。齐市中院,刘思贤欠我8张欠据,只判了6张,那两张哪里去了 ?
四、齐市中院判決后,时隔7年,齐市中院又下了民事裁定书(2017)黑02民终承认了8笔欠款。齐市中院领导及其不负责任,现在还在审理。
图为: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图为:齐齐哈尔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图为:齐冬齐哈尔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以上都是事实,希望上级主部们给予关注解决,为受害人伸张正义,法律也许会迟到,但决不会缺席!
此致
说明人:关少秋
2019 年12 月18 日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19-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