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普兰店区民政局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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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 告 信
控告普兰店区检察院主管副检察长渎职不作为,对普兰店区民政局在控告人无户口的情况下,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作伪证给李燕办假结婚证,严重侵犯控告人的人权的违法事实不依法立案查处。
控告人:刘贵君,男,汉族,1953年9月30日出生,无住处,无户口、无身份证,无职业。手机:13942044973、13942090255
一被控告人: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民政局原局长,泡子乡原民政助理曲某
二被控告人: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检察院主管副检察长
控告请求
一、请求依法查处普兰店区(原新金县人民政府)民政局作伪证给李燕办假结婚证书一案,请求依法认定控告人无户口,无身份证不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事实。
二、请求依法确认普兰店区(原新金县人民政府)民政局给李燕办的结婚证书字第393号是假的。依法撤销给李燕办的假结婚证字第393号。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赔偿被违法侵权的控告人的经济和精神损失。
事实与理由
一、1989年12月28日李燕在不通知控告人本人的情况下,在普兰店区民政局办理了假结婚证书。而当时控告人已于1989年4月份离开大连根本不在大连,直至1990年春节前才回到大连市,所以根本就不知道普兰店区(原新金县人民政府)民政局根据什么证明,给李燕与控告人在普兰店区(原新金县人民政府)民政局怎么办理的假结婚证书字第393号?而整个区在这一年才办理结婚证300对,何来393号之说,所以控告人认为这是严重违法侵犯本人知情权,是弄虚作假了,请求依法查处该案,事实依据如下:
(一)《婚姻法》第二章第五条明确规定“结婚登记必须是双方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而1989年12月28日李燕在不通知控告人本人的情况下,在普兰店区民政局办理了与控告人的假结婚证书。这是普兰店区(原新金县人民政府)民政局给李燕办理的结婚登记证书字第393号是假的重要证据之一。
(二)根据我国的法律,婚姻登记必须持有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而控告人从1986年7月起户口就无辜被注销了,无身份证。李燕户口在中山区属地不符,管辖不对,这是普兰店区(原新金县人民政府)民政局给李燕办理的结婚证书第393号是假的重要证据之二。
(三)婚姻登记必须在双方任意一方的户口所在地办理婚姻登记手续,而不应该在无双方户口的普兰店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控告人于1989年4月份离开大连根本不在大连,直至1990年春节前才回到大连市,而且控告人从1986年7月起户口就无辜被注销了,无身份证。这是普兰店区(原新金县人民政府)民政局给李燕办理的结婚登记证书字第393号是假的重要证据之三。
二、根据上述事实,控告人请求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检察院主管副检察长以民政局渎职侵权立案查处该案,可是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检察院主管副检察长一直不给立案。而该案普兰店区民政局渎职侵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不依法立案查处,这是国家公务员无视国法、无视法律,严重违反宪法规定、严重渎职侵权的行为。
三、国有国法,家有家规,结婚登记本是男女双方合法婚姻的依据,它代表着法律的尊严,代表着法律的神圣,不应该有一点虚假性。而被控告人拿办结婚证书当儿戏了,一不核实婚姻登记的真实性,二不应该按法律规定对领结婚证书人进行核查吗,如果这背后没有权钱交易,为何要严重侵犯控告人的合法权益及知情权呢?为何要践踏国家法律的尊严呢?
综上所述,控告人认为是普兰店区(原新金县人民政府)民政局作伪证,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检察院主管副检察长渎职不作为导致控告人的形象和人权遭到严重伤害,也消失了控告人对法律的可信度,因此,控告人请求上级主管部门依据法律规定对一、二被控告人进行认真审查,查明作伪证的背后真相,依法处理被控告人的渎职行为查处该案,纠正错误问题,撤销结婚登记证书字第393号,还控告人一个清白,还法律一个公正。
此致
后附:证据一、虚假结婚证和结婚证明。
证据二、举报人无户口、无身份证、属三无人员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19-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