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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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控告法官徇私舞弊枉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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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捏造开庭时间
陈立民承办的(2009)新民一初第2193号案件民事判决书中称“2010年10月25日开庭”,事实上那天根本没有开庭,我们夫妻二人包括委托律师也没有收到任何开庭通知。陈立民虚构开庭事实,案件审理程序存在严重违法情形。
(二)提供非法证据
一审判决后,我们提出上诉,在上诉案件审理过程中,我们又发现一审案卷中有一份新桥村委的证明。该证明的出具日期为2010年8月2日,是对方作为证据提交给一审法庭的。事实上,对于这份证据,我方在一审过程中从来没有见到过,我方也没有对该份证据进行质证。然而,陈立民在双方未对证据进行质证的情况下,径直采信该份证据。身为一名人民法官,理应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开展庭审活动,而陈立民却知法犯法,严重侵害我们的合法权益。
(三)非法篡改证据内容
陈立民法官擅自对案件书面证据进行非法篡改。判决文件上可以清楚找到“法院将证据上的名词私自以法院的名义做了更改,并且乱做定义”。
(四)非法隐匿证据材料
2009年10月14日上午第一次开庭。案件开庭审理后,陈立民称要到举报人家里看一下讼争房屋。他开着法院的车来到我家,并对房子前后四周拍照取证。后来庭审过程中,陈立民一直没有提照片的事情。此后案件上诉到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讼争房屋已被拆除。中院王梅翠法官作为二审案件的承办法官因办案需要向陈立民调取房屋照片,然而陈立民答复称照片都找不到了,案件不是他个人能决定的。
举报人完全有理由认为陈立民为了枉法裁决而故意隐瞒证据。
(五)私下接受案件当事人宴请
2010年8月1日,案件审理期间,本案当事人闵尧建邀请新北区副区长、新北法院朱志道庭长和陈立民法官、队长高永康、大队副书记金立新、证人万荣福一起吃饭。在饭桌上,他们商议让大队副书记写一个假证据交给法院,书记称不了解案情无,,法写,但可以由闵尧建自己写,然后由大队盖章。后来,就有了2010年8月2日新桥村委会交给法院的假证据。
关于这件事,请向当天参与人员调查。他们都参加了那天的宴请。
以上四点足见陈立民存在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事后,我找到了陈立民,问他为何要颠倒黑白。他说这个案件不是一个人弄出来的,有副区长和庭长。试问,这是一个负责任的法官说出来的话吗?判决案件到底是以事实为依据还是以领导意志为转移呢?举报人高建奇。黄淑萍电话13915049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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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19-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