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举报扶沟县公安局局长田豪杰 滥用职权、失职渎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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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举报扶沟县公安局局长田豪杰
滥用职权、失职渎职
举报人:杨普荣,女,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红专路128号院,身份证号码:412701197509122102,电话:18903831579。
被举报人:田豪杰,扶沟县公安局局长,电话:13703941618
举报请求:
1、以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对田豪杰及相关扶沟县公安局扶公(城)刑罚决字【2016】03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办案人员进行刑事处理;
2、依法追究参与开会决定未经竣工验收强行入住的相关领导失职渎职的刑事责任。
事情经过:
扶沟县公安局业务技术用房项目,2016年1月,扶沟县公安局拒不接受竣工结算书,在工程未经竣工验收的前提下,与2016年7月6日夜里,私自更换全楼办公室钥匙,不让未办理移交手续的施工方人员进入,7月7日,扶沟县公安局强行入住办公楼。我发现该局违法行为后,阻止他们搬入未经竣工验收的办公楼,被扶沟县公安局违法依据所谓的扰乱办公秩序拘留7日。
2016年12月30日,以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错误、滥用职权起诉到西华县人民法院,西华县人民法院认定扶沟县公安局处罚决定书无过错。
因不服西华县人民法院判决,于2017年3月20日上诉至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中级法院认为,扶沟县公安局强行入住,丧失了主张质量问题的权利,对施工方是有利的,不用阻止也不该阻止,维持西华县人民法院的判决。
不服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再次于2017年10月16日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共产党的天下,还是有法可依的,经省高院审理,认定撤销扶沟县公安局扶公(城)刑罚决字【2016】03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撤销西华县人民法院及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书,判决扶沟县公安局承担赔偿责任。诉讼费全部由扶沟县公安局承担。至今未见扶沟县公安局赔偿。
综上所述:
请依法追究田豪杰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举报人:杨普荣
2019年7月3日
后附行政再审判决书及相关证据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19-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