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拖欠农民工劳务费谁来管,谁来查 ?

  投诉状

  投诉人:陶恩禄,男,1974年4月23日生,汉族,住

  湖南省衡阳县井头镇总管村

  身份证 :430421197404234432

  委托代理人:赵志娜,女,1987年6月22日生,汉族

  住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风凰山庄小区8 330室(系投诉人陶

  恩标之妻)。

  身份证 :410923198706223027

  电话 :18853569721

  被投诉人:王梅亮,男,1969年6月9日生,汉族,住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王村镇新安3号

   】份证 :370222196906092010

  被投诉人:郑明堂,男。1967年11月2日生,汉族

  住河南省太康县毛庄镇许楼行政村谢庄2号

  身份证 :412724196711020919

  被投诉第三人:通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

  省青岛市即墨区龙山街道办事处即发龙山路6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282706471234

  法定代表人:王桌峰董事长

  被投诉第三人:青岛东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

  青岛市即墨区即发龙山路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75040387X0

  法定代表人:陈洪涛总经理

  投诉请求:

  1、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发(2004)78号《关于进一步

  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2004)57号《关

  于抓紧做好农民工工资偿付工作的通知》:(2010)4号《关

  于切实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精神》;最

  高人民法院(2004)259号《关于集中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

  民工案件的紧急通知精神》,要求被投诉人迅速偿付拖欠投

  诉人工程尾款61万元的清偿责任!

  2、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八条、第

  十四条规定,要求被投诉第三人对被投诉人欠薪的侵权责任

  对受害投诉人承担连带清偿支付责任!

  事实及理由

  诉人施工队承建工程与被投诉人签订有建筑劳务工

  合同一份,约定投诉人为被投诉人承包的即墨区荆疃社区

  21、22号楼及网点的主体结构工程提供劳务,投诉人按约

  定完成工程后,虽支付了大部分工程劳务费,但至今仍欠投

  诉人61万元未付,致使工程劳务承建投诉人多次追要无果,

  遭受巨大经济损失,苦不堪言!

  涉案工程发包方的第三人通广公司、东海公司,与被投

  下人之间为工程发包转包关系,劳务作业发包人郑明堂、王梅亮在该工程完工后,应如数支付对投诉人尾欠工程劳务费

  61万元下,却以种种借口拒不清偿支付,发包方的通广公司、

  东海公司对此理应承担责任,按照《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之

  规定,为投诉人承担61万元工程尾款的连带支付责任!

  投诉人作为为被投诉人提供工程劳务建设的实际人,自

  为被投诉人承包的即墨市荆疃社区21、22号楼及网点的主

  体结构及二次结构工程提供劳务,付出艰辛汗水,被投诉人

  无故拖欠投诉人该工程61万元尾款,耍赖不还,让投诉人

  走上上访维权之路,精神受到严重伤害,投诉人不服,要求

  被投诉人依法承担支付拖欠尾款61万元主体责任,要求转

  包此工程的通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青岛东海建筑劳务有限

  公司承担对涉案工程61万元尾款连带支付责任的请求,事

  实清楚,证据充实,符合国务院(2004)78号、(2004)57

  号、(2010)4号文件及最高人民法院(2004)259号《关于

  集中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案件的紧急通知精神》,与法

  有据,投诉人诉求正当合理,应受到国家法律政策的保护

  请中央上级政府各职能部门在有法必依、违法必纠,严

  历惩处恶意欠薪不法行为违法犯罪下,请引起重视,查明真

  相,严肃查处,督促指令下级政府各职能部门一查到底,迅

  速落实处理解决为盼,依法保护弱势农民工投诉人合法利益

  不受侵害,受到国家政策法律的保护投诉人:陶恩禄

  代理人:赵志娜

  2019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