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公安局不作为、渎职、充当保护伞到底有没有人管》
  我是莒南县人民法院的一名工作人员,2017年1月21日晚在莒南县钻石钱柜KTV发生一起斗殴事件,刘守成、刘春运、徐浩、王奕皓、徐淑磊、王守军在消费期间,与李旭龙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殴打,并将李旭龙拖拽至停车场东侧,期间,王守军和李文建等人在KTV大厅内发生口角,后在停车场西侧发生殴斗,在殴打过程中,三方不同程度受伤,李旭龙、刘兴玺经鉴定构成轻微伤,刘春运的头部被李旭龙用酒瓶打伤,王奕皓在被对方打跑的情况下,又被李旭龙等人开车追赶并撞伤,后被120带至莒南县人民医院治疗,李旭龙又带人追赶至医院,并在医院急诊大厅继续殴打,后被保安拉开,(该案于2019年3月19日在临沭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2019鲁1329刑初102号刑事判决书中也详细说明了这一点)。
  案件发生后,有人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办案人员也赶到了案发现场,并调取了现场视频监控,但是莒南县公安局没有及时立案侦办,(事发当天晚上双方就达成了口头谅解互不追究了,后来三方又都写了书面的谅解协议)2017年1月21日晚上发生的事情,到2018年8月11日这期间,任何一方从未接到莒南县公安局任何部门的电话和通知让他们到什么地方接受调查和处理,在这长达一年半多的时间莒南县公安局的办案人员干什么去了?直到2018年全国开展扫黑除恶行动开始,刘春运于2018年8月11日第一次接到莒南县公安局的电话,办案人员告诉想调查了解当时的情况,刘春运告诉了办案人员的单位地址,后又给办案人员打电话说自己开车去,办案人员告诉已经在路上了,让其在单位等着就可以了,刘春运在办案人员到来以后主动跟着到了公安机关,并主动配合工作,当天下午被莒南县公安局以涉嫌寻衅滋事刑事拘留,后该案被指定到临沭县办理,李文建等人因涉黑涉恶被莒南县公安局采取强制措施,后该案被指定到郯城县办理。
  《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对公安机关刑事案件受理审查刑事案件立案审查的期限做出规定,要求公安机关接报案件之后应当立即受案立案审查。对于违法犯罪事实清楚的案件,应当即受、即立、即办,不得推诿和拖延,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天,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7天,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30天。
  案件发生后莒南县公安局也接了报警电话,并且到了案发现场并且调取了KTV和医院急诊大厅的现场视频资料,在长达一年半多的时间莒南县公安局为什么不及时立案侦办?唯一的解释那就是不够立案标准,该案很明显已经超出了公安部这个规定的期限,难道说莒南县公安局不受公安部这个意见的约束吗?2018年全国上下开展扫黑除恶行动,莒南县公安局为了他们所谓的政绩,于2018年8月立案侦办此案,根据现场的视频资料及李旭龙本人的叙述,李旭龙一开始的确是该案的受害人,但是后来驾车撞伤王奕皓和在医院急诊大厅继续殴打,我个人认为李旭龙等人的行为、情节、性质和对方相比之下更严重、更恶劣,但是李旭龙等人为什么没有被采取措施?难道说这样的行为和后果在莒南县公安局眼里就不构成犯罪吗?三方群殴,现在有两方被认定寻衅滋事,谁又是该案的受害方?另外就是,该案事出一个缘由为什么要移交到两个地方办理?时至今日,全国上下都在开展扫黑除恶行动,打击黑恶势力的保护伞,莒南县公安局这不是公然给李旭龙等人充当保护伞吗?莒南县公安局这样的行为不构成不作为和渎职吗?如果每件事情发生以后,莒南县公安机关都能及时秉公办理的话,肯定不会存在着黑恶?黑恶的背后肯定存在着保护伞,没有保护伞的掩盖也形成不了黑恶,既然现在查到了黑恶,为什么不查保护伞?都是报道铲除了多少黑恶势力,怎么不报道查处保护伞的事?我给有关部门有关领导寄过材料,发过信息,这些都是有据可查的,2019年5月6日14时县纪委张主任、庄书记还有一名工作人员三人找我了解过该案件情况,我于7月5日到县纪委想找当时找我谈话的几位领导问问调查什么结果,张主任因工作关系借调到市级工作,庄书记说该案件不在他的管辖,我又到纪委信访大厅查询并重新登记。
  莒南县纪律检查委员会于今天(2019年12月17日)给予这样的答复意见:
  1、莒南县公安局城西派出所副所长程某作为李文建等人寻衅滋事案前期承办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不积极作为,不依法履职,导致该案犯罪嫌疑人长期逍遥法外,其行为已构成违纪。经莒南县监委会研究,决定给予程某警告处分,并对城西派出所所长王某某同志进行批评教育。
  2、根据莒南县人民检察院意见,该案在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之前,李旭龙作为被害人报案,且确有损伤,其他证据无法证实其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条例,莒南县公安局未对其进行处理并无不当,不能认定莒南县公安局为李旭龙等人充当“保护伞”。
  本人对于该答复有以下质疑:
  1、公安机关办理案件是一个人负责制吗?110报警平台发出警令对于案件办理情况不需要登记吗?为什么只对一个人做出处理?再就是对莒南县公安局认定这样的涉黑涉恶案件拖延时间长达一年半之久,难道就仅仅是违纪、一个警告处分就可以解决的事吗?
  2、该案是被认定为恶势力的案件,而莒南县人民检察院的意见是,其他证据无法证实李旭龙其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条例,莒南县公安局未对其进行处理并无不当,不能认定莒南县公安局为李旭龙等人充当保护伞。该起案件发生以后,莒南县公安局办案人员接110指令到达案发现场,并且也调取了KTV门口及县医院急诊大厅的视频资料,作为该案的被害人李旭龙在莒南县公安局、莒南县人民检察院的侦查卷中的陈述,对于案发当晚的事实都有记载,包括临沭县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也有记载,难道这些还不能证明其行为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吗?为什么时至今日仍未对李旭龙等人采取任何强制措施?
  3、全国上下都在扫黑除恶,期中给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也是扫黑除恶的重点,莒南县公安局这样的行为还不是给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吗?试问到底怎么样才算是给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呢?

  举报人:刘伟
  联系电话:18553981178
  2019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