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东胜区塔拉壕镇农民张占雄张占林辛正厚辛三厚
  关于对原东胜区委副书记区长蔺健的举报申诉控告信

  国家各有关机关(组织)、自治区各有关机关(组织)、鄂尔多斯市各有关机关(组织):
  一、举报(申诉控告)人:张占雄、张占林、辛正厚、辛三厚,东胜区塔拉壕镇农民。
  二、委托代理人:张二小(张占荣),东胜区塔拉壕镇农民。
  三、被举报(申诉控告)人:蔺健,原东胜区委副书记、区长,已于2015年1月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检察机关立案审查。
  四、举报(申诉控告)诉求:
  (一)请求对被检察机关立案审查人员——蔺健进行审问,揭开制造假案的事实真相。
  (二)第二个诉求:见“附件一《内蒙古东胜区塔拉壕镇(又称铜川镇)农民张占雄张占林对党政领导勾结煤矿及黑社会组织强征土地毁林毁田违法犯罪的申诉与控告》”中的“申诉、控告请求”。
  (三)第三个诉求:见“附件二《内蒙古东胜区塔拉壕镇阿桂梁(辛家梁)社农民辛正厚辛三厚对国家公职人员制造假案冤案纵容庇护黑社会组织的(申诉控告)举报信》”中的“举报(申诉控告)诉求”。
  (四)请求对蔺健立案审查的同时,对被举报(申诉控告)枉法人员罗永刚、马宝荣、刘月光、折在成、梁飞、白建军、王志忠、王晋、范军、赵伟立案审查。
  五、事实与理由:
  1、被举报(申诉控告)人蔺健,伙同罗永刚、马宝荣、刘月光、折在成、梁飞、白建军、王志忠、王晋、范军、赵伟等人,利用职权、官商勾结、非法强迫农民出让土地(包括林草地)、牟取暴利、制造冤假案、欺压百姓、鱼肉人民。【具体事实与经过:见“附件一《内蒙古东胜区塔拉壕镇阿桂梁(辛家梁)社农民辛正厚辛三厚对国家公职人员制造假案冤案纵容庇护黑社会组织的(申诉控告)举报信》”中的“事实与理由”和“附件二《内蒙古东胜区塔拉壕镇(又称铜川镇)农民张占雄张占林对党政领导勾结煤矿及黑社会组织强征土地毁林毁田违法犯罪的申诉与控告》”中的“事实与理由”】。
  2、2014年我们几位举报(申诉控告)人在对以上枉法人员的《(申诉控告)举报信》中未对蔺健进行举报、申诉与控告,是因为蔺健时任东胜区委副书记、区长,独霸东胜,为规避我们再次被拘捕、锒铛入狱,未敢对蔺健进行实名举报。事实上制造冤假案、与黑社会组织相勾结、非法暴力征地等,蔺健是直接的组织者和参与者之一。
  3、2014年我们几位举报(申诉控告)人在对以上枉法人员向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机关(组织)申诉、控告、举报后不久,鄂尔多斯市检察院、东胜区法院一些人员找我们举报当事人进行问询,据说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批转下来的。特别是东胜区法院一些相关和不相关人员,要求我们不要举报了,如继续举报,将对已判的假案重新进行审判并加重处罚。再不久,据知情人士透漏:在以上枉法人员的操纵下,要给王晋纪律处分,且明给暗不给。其目的是:瞒天过海、对上掩盖犯罪事实、逃避法律制裁、让我们冤沉大海。
  据我们了解王晋是一位很不错的法官、口碑较好,之所以枉法裁判,是受到了胁迫与高压。王晋自己也讲过:我办了多少案子,这次是错了。我们也希望王晋能本着法官的公平与正义,讲出真相,不要替人背黑锅。
  此致:

  举报(申诉控告)人:张占雄 电话:15149429921
  辛三厚 电话:13848373664
  张占林 电话:13624778050

  2015 年 5 月 17 日

  附件:一
  内蒙古东胜区塔拉壕镇(又称铜川镇)阳塔社农民
  张占雄张占林对党政领导勾结煤矿及黑社会组织
  强征土地毁林毁田违法犯罪的申诉与控告



  申诉、控告人:张占雄 东胜区塔拉壕镇阳塔社农民
  张占林 东胜区塔拉壕镇阳塔社农民
  被申诉、控告违法人员:
  罗永刚:共产党员,自治区安监局局长,原任鄂尔多斯市党委常委、政法委书记、东胜区委书记
  马保荣:共产党员,鄂尔多斯市乌审旗旗委常委、副书记,原任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副区长,铜川镇党委书记
  刘月光:共产党员,东胜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原任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铜川镇党委书记
  梁 飞:共产党员,铜川镇副镇长,原任枳机塔村包村领导
  白建军:共产党员,铜川镇干部,原任枳机塔村书记
  王志忠:聚鑫龙煤矿法人代表
  申诉、控告请求:
  1、判定附件一,即“梁飞、白建军组织的煽动村民作出的《社员会决议》”为非法决议。按国家规定的合理标准,补偿张占雄被毁水浇地162亩、林地300亩的损失;补偿张占林被毁水浇地335亩、前梁林地1800亩、海子塔林地1000亩、人工林覆盖率较低的林草地1200亩、1000平方米养殖场、四座水库、四眼水井、配套设备若干的损失。
  2、追究罗永刚、马保荣、刘月光、梁飞 、白建军等人扇动村民和庇护纵容煤矿侵犯本人合法物权的法律责任;追究涉嫌涉及黑社会组织罪;揭示明目张胆组织黑社会以及公安局拘留张占雄助纣为虐的背后黑幕;依法追缴宏峰煤矿、聚鑫龙煤矿从非出让人物权(本人的土地使用权、林草权等)获取的不当得利和其他村民的不当得利
  3、根据张占雄、张占林原有土地数量、承包经营时间重新确认承包经营权,发放土地经营权证。申诉控告人(张占雄、张占林)将重新投资投劳种草植树,恢愎植被,重新建设基本田。
  事实与理由:
  一、罗永刚 、马保荣时任鄂尔多斯市党政重要领导职务,是村镇领导刘月光、梁飞、王志忠等人违法强征、强占、毁坏本人林地、水浇地、澄地,制造黑社会事件的总后台。
  二、罗永刚 、马保荣、刘月光、梁飞、白建军、王志忠等人有很强的黑社会背景(见《内蒙古东胜区塔拉壕镇阿桂梁(辛家梁)社农民辛正厚辛三厚对国家公职人员制造假案冤案纵容庇护黑社会组织的申诉与控告》)。
  三、张占雄、张占林水浇地、澄地、旱改水地、林地等物权,被梁飞、白建军等人在他们组织的社员会议上,扇动社员不经本人同意,强行转让、没收,并全部被宏峰煤矿、聚鑫龙煤矿毁坏。张占雄被毁水浇地162亩、林地300亩;张占林被毁水浇地335亩、前梁林地1800亩、海子塔林地1000亩、人工林覆盖率较低的林草地1200亩、1000平方米养殖场、四座水库、四眼水井、配套设备若干(见:附件一梁飞白建军组织的煽动村民作出的《社员会决议》、 附件二《关于请求尽快阻止非法无理抢夺土地的诉求书》)。
  四王志忠勾结刘月光、梁飞、白建军等人,明知非出让人物权(是本人的土地使用权、林草权等)而强行占有。反而将物权人(本人的土地使用权、林草权等)的林地、水地、澄地及地上附着物全部毁坏;雇佣黑社会人员对本人进行伤害;本人进行阻拦,反而被罗永刚、马保荣操控的公安机关拘留(见:附件三《报案材料》及被毁林地照片、附件四《行政处法决定书》、附件五《解除拘留证明书》)。
  五、罗永刚、马保荣、刘月光、白建军、梁飞等人对上级有关部门所作批示和处理意见,欺上瞒下,掩盖事实真相(见:附件六“东国土资字【2011】102号文件”、附件七“塔政发【2009】59号文件”、附件八:本人对“塔政发【2009】59号文件”的质疑)。

  此致

  申诉、控告人签字(印):
  张占雄152701195006153633
  张占林152701195504013617

  2014年7月19日

  附件:
  1、梁飞白建军组织的煽动村民作出的《社员会决议》(复印件)
  2、《关于请求尽快阻止非法无理抢夺土地的诉求书》(复印件)
  3、《报案材料》(复印件)及林地被毁前和被毁后的照片
  4、《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
  5、《解除拘留证明书》(复印件)
  6、东国土资字【2011】102号文件(复印件)
  7、塔政发【2009】59号文件 (复印件)
  8、本人对“塔政发【2009】59号文件”的质疑(复印件)
  9、《关于林地水浇地被毁被霸占请求依法维权的诉求书》(复印件)
  10、《我们几户农民的含冤诉求书》(复印件)
  11、《关于请求非法抢夺土地侵权的诉求》(复印件)
  12、给自治区纪检委及领导的申诉信(复印件)
  13、《关于林地、山洪澄地、水浇地被强占被毁坏请求依法维权的诉求》(复印件)
  14、《给:中共中央纪委、新闻媒体的求救书》(复印件)
  附件:二
  内蒙古东胜区塔拉壕镇阿桂梁(辛家梁)社农民
  辛正厚 辛三厚对国家公职人员制造假案
  冤案纵容庇护黑社会组织的申诉与控告

  (本案事涉内蒙古自治区区直高层领导和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党政领导,而且这些人历任各届政法委主要领导,本身又是假案冤案的始作蛹者,在自治区范围内对政法系统肯强大的操纵力,因此根据回避原则,为回避这些领导对案件审查、审理的干扰、阻挠、操纵,当事人只能直接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申诉、控告人:辛正厚,东胜区塔拉壕镇阿桂梁(辛家梁)社农民
  申诉、控告人:辛三厚,东胜区塔拉壕镇阿桂梁(辛家梁)社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二小,东胜区塔拉壕镇碾房渠社农民
  被申诉、控告枉法人员:
  罗永刚,共产党员,现任内蒙古自治区安检局局长;
  马保荣,共产党员,现任中共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委常委、副书记;
  刘月光,共产党员,现任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等。(被申诉、控告枉法人员11人,人员名单及任职情况附后)
  申诉、控告的诉求:
  1、对辛正厚、辛三厚假案、冤案《庭审笔录》、《送达回证》、《宣判笔录》的当事人签名、指纹进行笔迹鉴定、指纹鉴定,从而判定(2012)东刑初审第118号《刑事判决书》为假案、冤案。为辛正厚、辛三厚平反昭雪,撤销莫须有的有罪判决。
  2、请求对辛正厚、辛三厚给予国家赔偿,并对辛正厚、辛三厚由此造成的身心伤害进行恢复性治疗。
  3、追究枉法腐败人员罗永刚、马保荣、刘月光、折在成等人的刑事责任。
  4、对阿桂梁社(辛家梁)专案组作出的所有处理意见(包括黑恶案件)重新调查处理,深追阿桂梁(辛家梁)黑恶势力所制造的恐怖事件的根源,追究王志忠涉嫌涉及黑社会组织罪、查明蒙面打手涉嫌故意伤害、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
  5、附带请求:请求立即对东胜区法院、检察院、公安局涉及该案的所有文件及东胜区党委、阿桂梁(辛家梁)社专案组的会议记录进行查封、保权,防止涉案人员狗急跳墙,毁灭证据。他们完全能做到、也敢做。
  事实和理由:
  一、官矿勾结制造冤、假案:
  1、宏峰、聚鑫龙等煤矿2009年在塔拉壕镇、枳机塔村的支持下采用强迫、协迫、威胁等手段,强行征用阿桂梁(辛家梁)社土地挖明煤。2010年两煤矿先后3次雇用蒙面打手、黑社会组织对村民大打出手,打伤多人,死亡1人,损害大量村民财产。
  2、2011年村民将情况反映到自治区各级各部门及领导,主要领导均作了批示。在自治区和鄂尔多斯市主要领导的多次过问下,2011年6月,东胜区成立阿桂梁(辛家梁)专案组,处理涉黑问题和强占农民土地等问题。专案组坚持私了,用钱买断案件责任。不准追究涉案人员的刑事责任。
  3、2011年8月3日,由于专案组处理事件不公、有庇护纵容黑社会组织和其也违法行为的倾向,辛三厚电话告知信访局副局长折在成,村民第二天可能要上访,当日23:00辛正厚、辛三厚等5人被东胜区公安局拘留(8月4日释放3人,辛正厚辛三厚2人非法羁押达97天)。
  4、据了解,阿桂梁(辛家梁)专案组及其负责人马保荣、刘月光等人多次向东胜区委及罗永刚书记汇报,以维稳为借口,防止上访为理由,要求以挪用资金对辛正厚、辛三厚正式拘捕定罪,并保证摆平和私了黑社会致伤、致死村民事件和强征土地问题。但有部分区委常委坚决反对。然而在书记罗永刚的支持下,形成了集体意见。(此事实,辛正厚、辛三厚拿不到证据,但区常委会及专案组应有记录、也有知情人)
  5、辛正厚、辛三厚被拘留期间,马保荣、刘月光等领导托人多次到监所说服辛正厚、辛三厚,并向二人家属保证:只要辛正厚、辛三厚或家属在已拟好的协议和处理意见上签字,就释放二人。后二人家属被迫签了字。几天后,即同年的11月7日辛正厚、辛三厚被释放,拘留长达97天。
  6、2014年2月28日下午在东胜区政府大楼134房间,市纪检委李姓、吕姓、周姓等同志找辛三厚的妻子韩莲香谈话了解情况,出示了(2012)东刑初字118号《刑事判决书》复印件,辛三厚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辛正厚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缓刑2年。辛正厚、辛三厚才知自己已是服刑人犯。
  7、2014年3月辛正厚去东胜区法院找审判长王晋,要求查看《庭审笔录》、《送达回证》、《宣判笔录》。经查该三份文件有辛正厚、辛三厚的签名、指印,但经本人确认不是本人签字也不是本人指纹,是伪造。辛正厚要求各复印1份。王晋表示:只要你现在签上字可以复印,不签字不给复印。因此未拿到复印件。
  二、申诉、控告人(辛正厚、辛三厚)对该宗假案、冤案的几个疑点及应当澄清的事实:
  1、该宗假案、冤案的始作蛹者是谁?必须澄清事实。《庭审笔录》、《送达回证》、《宣判笔录》的当事人签名、指印是谁的笔迹、谁的指纹?该案究竟是经审判长王晋、代理审判员范军、人民陪审员赵伟审定的,还是伪造的?如果伪造,又是谁伪造?申诉人认为,此3人迫于罗永刚书记以及马保荣、刘月光为首的专案组的淫威而不得不制造假案,检察院也不得不违法起诉,公安局也不得不违法拘捕。
  2、东胜区检察院(2011)1031号《起诉书》最后的附件中明确提到:“被告人辛正厚、辛三厚在家候审”,但时至今日从来没有审过辛正厚、辛三厚本人,怎么突然有了《庭审笔录》、《宣判笔录》,那个《判决书》是怎么制造出来的?
  3、东胜区检察院《起诉书》所指辛正厚、辛三厚的罪名和东胜区法院的定罪是如何杜撰的?为什么不采纳证人证言,也不让本人伸辩?既然东胜区公安局、检察院、法院能认定辛正厚、辛三厚有罪,为什么不光明正大的开庭审判?而去造假?
  4、马保荣为首的专案组是如何操纵公、检、法的?煤矿雇佣蒙面打手、制造恐怖事件,致伤、致残、致死村民是不是能够用钱私了?用钱私了是不是可以不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党政官员有组织有方式有手段地出面私了涉黑事件,说明了什么?
  5、采取强迫手段让村民在所谓的协议和处理意见上签字,这样的签字能否有效?拘捕辛正厚、辛三厚就为了让家属签字,家属签的字是不是合法?这样达成的所谓协议和处理意见是否合法?
  6、罗永刚、马保荣、刘月光之流如此制造假案、冤案,利用黑恶势力欺压百姓、鱼肉人民,为什么反能不断得到重用和升迁?马保荣、刘月光有罗永刚这把保护伞,罗永刚的保护伞是谁?
  7、由于罗永刚、马保荣、刘月光等人手握重权,能制造假案、冤案,是不是也可以毁灭制造假案、冤案的一切证据?
  综上所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官矿勾结,动用黑恶势力,肆意践踏人权、财产权,让老百姓投诉无门,请求依法查处腐败官员,惩罚、打击黑恶势力,还百姓一个公道。
  此致



  申诉、控告人(签字、印):
  辛正厚 152701195201133611
  辛三厚 152701195610093630

  被委托授权人(签字、印):
  张二小 152701195205233310

  2014年7月19日







  附件一:被审诉控告枉法人员名单及任职情况:
  罗永刚,共产党员,现任内蒙古自治区安检局局长;原任鄂尔多斯市市委常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鄂尔多斯市市委常委、东胜区委书记。
  马保荣,共产党员,现任中共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委常委、副书记;原任塔拉壕镇党委书记,东胜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副区长,阿桂梁(辛家梁)社专案组负责人。
  刘月光,共产党员,现任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原任塔拉壕镇党委书记,阿桂梁(辛家梁)社专案组主要成员。
  折在成:共产党员,现任塔拉壕镇政法委书记;原任东胜区信访局副局长,阿桂梁(辛家梁)社专案组主要成员。
  梁飞:共产党员,塔拉壕镇副镇长,原枳机塔村包村领导。
  白建军:共产党员,塔拉壕镇干部,原任枳机塔村书记。
  王志忠:聚鑫龙煤矿法人代表。
  王晋:辛正厚、辛三厚假案、冤案审判长,东胜区法院法官。
  范军:辛正厚、辛三厚假案、冤案代理审判员,东胜区法院法官。
  赵伟:辛正厚、辛三厚假案、冤案人民陪审员。
  其他人员:所有阿桂梁(辛家梁)社专案组构成人员和东胜区公安局、法院、检察院参与、支持形成、制造假案、冤案伙同人员;所有致残、致伤、致死阿桂梁(辛家梁)社村民的黑社会蒙面打手及组织者、纵容包庇者。




















  附件二:相关材料
  1、煤矿雇佣黑社会组织、蒙面打手对村民大打出手、制造恐怖事件现场照片(翻印片)。
  2、2011年村民向自治区各级各部门及领导反映情况的材料及辛正厚、辛三厚被拘捕后村民向上级反映情况的补充材料(复印件,原件均有村民签字和指纹,所有签字件在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纪委应有存件)。
  3、(2012)东刑初字第118号《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复印件)。
  4、东胜区人民检察院(2011)1031号《起诉书》(复印件)。
  5、东胜区公安分局《起诉意见书》(复印件)。
  6、《换押证》(复印件)。
  7、《释放证明书》(复印件)。
  8、《证明材料》(复印件)。
  9、村民向有关部门提供辛正厚、辛三厚无罪的证明(复印件)。
  10、辛正厚、辛三厚由于身心受到伤害,委托张二小伸冤的《委托授权书》(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