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决铲除伪造案子事实证据违反所有法律规定的黑恶势力及袒护包屁的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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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诉控告状
     申诉状是一种申诉的书面形式,应将申诉的原因和理由写清楚,
     写充分。下面是整理的几篇关于控告的申诉状
     控告 申诉 状 —
     中纪委政法委各位领导你们好:
     因为本地法院互相打保护伞上面转下来的信和材料不给处理,
  因此:对一下贪官腐朽分子,再次控告 举报 申诉与您,请求督查及督办依法处理, 安丘法院副院长刘茂林、原贾戈法庭庭长杨宝刚、陈国巨、原审判长刘德升、原书记员周涛、再审审判长曹志军、安丘司法局副局长王贤红、原安丘真建房办主任马庆军、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向民等这一团伙黑恶势力,共同伪造了安丘法院(2000)2507号案子和在2507号判决书和(2013)安民再初字第1号判决书中伪造了认定的全部事实证据枉法裁判、和严重违反所有法律规定违法判决一案,王贤红和安丘法院副院长刘茂林是本案的总后台、总策划和指挥者的黑头目及罪魁祸首。 请求有关部门对这切伪造案子、伪造事实、证据的这一团伙黑恶势力及层层袒护和包庇的保护伞一 一查清违法事实、应追究违法责任、依法处理。   
  注明:潍坊中级法院(2012)潍民再字第21号民事裁定书,本院再审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1、撤销安丘市人民法院(2000)安民初字第2507号及本院(2002)潍民一终字第31号民事判决;
  2、本案发回安丘市人民法院重审。
  安丘法院在再审过程中不但不改正原判决的错误、反而还明目张胆的在(2013)安民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中1、“本案再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 原一二审判决被撤销,这个判决书“再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这还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吗?2、安丘法院在再审过程中、不但不改正原审判决的错误,反而还还在(2013)安民再初字第1号判决书中伪造全部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枉法裁判,违反所有法律规定违法判决、违反了潍坊中院(2012)潍民再字第21号民事裁定书的裁定、这个判决书是个违法的判决书,应追究违法责任。
  我不服本判决、上诉到潍坊中院,潍坊中院以(2013)潍民再终字第15号民事裁定书,“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相一致”这还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吗?还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终审判决。这个15号裁定书也违反了潍坊中院(2012)潍民再字第21号民事裁定书的裁定?这个15号裁定书、是大便出来再坐进去的一个违法裁定书。(这两个裁定书都是李传军一人审理的)应追究违法责任。
  举报控告申诉人不服安丘人民法院(2013)安民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和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潍民再终字第15号民事裁定书。 向您申请:按中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对于已经结案,但符合复议、复核、再审条件的,依法转入相应法律程序办里:的指示给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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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印发通知要求:
  在第二批教育实践活动中深化“四风”突出问题专项整治
  《通知》强调,做到现实问题和历史遗留问题一起解决,把整治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问题作为政府“四风”和专项整治的重要内容,出重拳、用实招,不达目的决不罢休。
  要严肃整治群众办事难问题,着力解决庸懒散拖、推诿扯皮、吃拿卡要,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问题。
  坚决纠正对待群众态度生硬、口大气粗,对应群众办的事情推三阻四、随意执法,拖着不办,相互“踢球”,集中治理执法不公,搞选择性执法、随意执法,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问题,要改的问题,领导班子要主动认领,领导干部要敢于负责、对号入座,一项一项查,一人一人清,一个一个纠。实行销号式管理,对正在整治的要严格标准,一改到位;对整治迟缓的要查明原因,督促加大力度、加快进度;对尚未整治的要传导压力,明确时限,抓紧改起来。
  要上下联动整治,省、市、县党委要抓住群众反映强烈的整治问题,对发生在基层、根子在上面的问题,要自上而下分解任务、明确责任,建立系统联动整改机制,确保快速回应、及时解决群众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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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强化正风肃纪,及时查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特别是对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等典型案列,要“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决不姑息。对整治中搞形式主义、弄虚作假的单位以及硬顶着不办、拖着不改的人和事,要严肃追究主要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按照中央这个通知:再次请求中纪委政法委给予督查及督办,对
   共同合伙伪造的这起关系案和人情案,违纪、违法、执法犯法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要“零容忍”追究安丘法院和潍坊中级法院主要领导和当事人的推三阻四、拖着不办、相互“踢球”弄虚作假及硬顶着不办的责任。
     对违纪、违法和知法犯法人员、侵犯群众利益的行为依法处理。
  安丘法院就伪造案子,在判决书中伪造全部认定事实证据枉法裁判、和违反所有法律规定违法判决,潍坊中院就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终审判决,这是种什么性质?应如何处理?  要“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决不姑息。严格追究、坚决纠正。
  违纪、违法和执法犯法  事实如下:
  2000年安丘司法局副局长王贤红替她小姑子妹写了起诉状、伪造了里面的事实与理由,找到安丘法院分管民事的副院长刘茂林共同阴谋策划伪造了(2000)2507号案子,在2507号判决书和(2013)安民再初字第1号判决书中伪造认定的全部事实和证据枉法裁判、和违反所有法律规定违法判决。(有1999)安民初字第2284号判决书和潍坊中院(2000)潍民终字第724调解书为证据) (材料来自网络) 由当事人:山东省安丘市西关村王希亭2019年5月30日修改打印。
   
  上
  下 
  山东的法院检察院不讲理不讲法都层层袒护和包庇原审法院的违法判决充当保护伞。  
  基层窝案串案多发、党员干部相互勾结、都层层袒护和包庇
  举报、控告、申诉、安丘法院及法盲副院长刘茂林以职权之便、大搞权权交易和司法局法盲副局长徇私利的王贤红共同阴谋策划伪造的起所为的财产分割纠纷案和关系案、人情案(2000)2507号案子,在2507号判决书和(2013)安民再初字第1号判决书中伪造认定事实和证据、枉法裁判,适用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法律正确,但判决事实颠倒黑白、混绕是非,又违反所有法律规定、违法判决,有(1999)安民初字第2284号判决书和(2000)潍民终字第724号调解书和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法律为证据。也有其它法律依据。在这两个法律文书面前都伪造证据,何况其他事项就可想而知了,我有合法的房产证(房产证上只有我王希亭一人的名字没有其他共有人)也受不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反而受到了法院和个人的非法分割,我辛辛苦苦搞维修挣了点钱和借了朋友部分钱、为养父母按照村委规划盖了两间两层小楼,被法院、把我为养父母所建的房产分割成了六份,原儿媳分割了一份去,特别是、我们全家共同出资在我原儿媳厂购买楼房一套、原儿媳和我儿子在(1999)安民初字第2284号判决离婚时就已经判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了,离婚后、原儿媳在她亲嫂子司法局副局长的挑唆下,起诉我全家人、请求法院分割我在西关村为养父母所建房产,安丘法院副院长和我原儿息嫂子共同阴谋策划伪造成家庭共同财产分割了一份去。在中国史上没有一条法律规定、我原儿媳分割我为养父母所建房产的规定。这且法院和检察院都违反了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和物权法:(节录)共有:分家析产纠纷调解处理的原则,第2条规定、和其它相关法律规定。潍坊中级法院就维持原判、终审判决。潍坊市检察院就“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山东高级法院就驳回申诉通知书,山东高级法院这个驳回申诉通知书不但没有解决我这近20来年的多年冤案、反而遭到了山东高级法院这个违法驳回申诉通知书的违法处理,山东高级法院这个驳回申诉通知书、是为了袒护和包庇原审法院的违法判决利益、达到了他们斩断了我继续申诉的目的,因山东高院驳回申诉通知书、终止了我继续申诉的权利,也就是斩断了我的后路,也就是侵犯了我公民的合法诉讼的权利,也就是违反了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违反了法定程序,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没有这个驳回申诉通知书的规定,山东高级法院斩断了我继续申诉的权利、这是一种违法行为,我万万没想到凭着山东省的高级法院都这么黑暗,平民百姓应如何打官司?因为这个违法通知书、最高法也不受理了。山东省检察院、我从2019年1月6日去了4次都违反检察院组织法规定、都不受理法院违法判决行为监督。我在这走投无路的情况下才向您请求帮助的。
  特别因安丘法院伪造的起案子枉法裁判、又违反所有法律规定、违法判决,潍坊中级法院、潍坊检察院、山东省高级法院、山东省检察院,山东的法院、检察院都腐败到底了,都同流合污,层层袒护和包庇,都是一条道上的兔子、穿着一条裤子、一个鼻孔出气,把中国法律抛在九霄云外,我从原审法院到中级法院和检察院再到山东省高院直到最高法、我亲身感受到法院的内某了、是正当当的天下乌鸦一般黑的黑法院,现在的法院,不讲理不讲法,徇私枉法和枉法裁判,特别是原审法院做出违法判决的行为时,都层层袒护和包庇,造成“基层窝案串案多发、党员干部相互勾结”一案,请求有关部门关注应依法处理。因此:请求坚持正义的人士和各大媒体给予采访调查帮助解决为盼。
  请求人:王希亭 电话:18754471098
  我再次感谢各位网友及各位坚持正义的人事和各大媒体及记者同志们的大力支持和帮助。
  在2019年3月21日上午山东安丘原审法院立案二庭打电话给我叫我去法院,说院领导了解情况,如何处理案子的事情,负责信访的郑院长接见,经过查看(2013)安民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的“潍坊中院(2000)724号调解书已经确认其为家庭共同财产”这句话,(我就败诉了这句话上)经过对比查看,郑院长承认原判决书伪造事实证据、供认不讳,承认724号调解书上没有“已经确认其为家庭共同财产”这句话,我并举证了法律依据,直谈到11点半结束,并作了笔录,当时没有答复处理意见,等候以后通知处理意见,仅见到了一线希望,但愿如此,要求安丘法院按照法律规定、尽快纠正处理近20年的多年冤案,要求安丘法院在本案中、所争义的楼房,按照法律规定:物权法:(节录)共有:分家析产纠纷调解处理的原则,第2条规定、和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婚姻法第三章、第八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刑事诉讼法第106条规定,和其它法律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改判所争议楼房归产权人王希亭个人所有。    
  2019年5月7日郑院长和信访办的李芝旭庭长到我家又做了调查笔录,我用短信问了多次,到现在为止什么处理意见都不给,让我们拭目以待吧!  
  2019年5月29日3时54分郑付院长来短信说:请你放心,我们会严格按程序办理。对于你的困惑,也已经安排有关人员靠上和你沟通,在6月4日行政庭和审监庭、庭长马玉华又来到我家找我又做了笔录,并且还说:在处理案子期间,不能上访及上网,我答应他她的要求,在处理案子期间、我没有上访及上网,我已经做到承诺的责任了,直到7月 1 日上午我打电话没接,下午15时来电话说、找个时间去省高院办理,7月8日上午我打电话问,马玉华说:把材料寄到省高院去了,7月15日上午我又打电话问,马玉华说:我把材料送到中院去了,现在孩子放假,我和孩子在外旅游,我回去再问问。 现在我没有看到安丘法院处理多年冤案的诚意,一个劲在踢球、推三阻四,安丘法院这是多年来惯用的手法了,当上级有关部门,看到我的上访和上网的材料后,上级有关部门找到安丘法院后,安丘法院的惯用手法,就找我做个笔录、叫我签上个名字,就说我的案子了结了、应付过上级有关部门的压力后,就弄起来不管不问了,这就是安丘法院这么多年来维护本院的利益、贯用的手法了。对于这起共同合伙、伪造的这起关系案和人情案、在判决书中伪造认定的全部事实和证据、枉法裁判、又违反所有法律规定、违法判决,违纪、违法、执法犯法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要“零容忍”应追究安丘法院和潍坊中级法院主要领导和当事人的推三阻四、拖着不办、相互“踢球”弄虚作假及硬顶着不改的责任,要“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决不姑息。严格追究、坚决纠正,依据法律规定、应改判本案所争议的楼房归产权人王希亭个人所有。    
  应对原审法院的枉法裁判和违法判决及层层袒护和包庇的保护伞及团伙黑恶势力、应追究违法责任、依法处理。 我这近20年的多年冤案,我今年70岁了、我再也不能无限期的等待了。请求各位记者采访调查帮助解决为盼!安丘法院或看到我在网上发的信息后或上级有关部门找到法院,就在2019年7月22日下午安丘法院郑付院长和陈安群同志又来我家了解情况安慰我就算处理完案子了,并谈论了伪造案子的发生情况,第一、以安丘法院副院长刘茂林在法院内部指使伪造了2507号案子,在2507号判决书和(2013)安民再初字第1号判决书中伪造全部事实、证据、枉法裁判,违反所有法律规定、违法判决行为。第二、外面有安丘司法局副局长王贤红指使他人在本案中伪造的所有伪证,但一直没有给答复 处理案子和改判案子的意见及承诺。第三、还谈论了、潍坊中院主持工作的副院长王贤臣和刘茂林是亲密朋友、和王贤红是原司法局老同事关系、也是安丘法院违法判决的忠实保护伞。(王贤红和茂林是本案的罪魁祸首) 按这部分法律规定:物权法:(节录)共有:(二)分家析产纠纷调解处理的原则,2、把家庭共有财产与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期间的个人财产相区别对财产所有权是家庭成员共有还是个人所有,必须根据财产是为家庭成员共同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所取得,还是家庭成员中的某个人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所取得来认定。如果是家庭成员中的某个人依法取得的财产,即使在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期间取得,也不存在共有关系。对于个人财产的处理,以归个人所有为原则,即便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也不改变财产的性质。 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规定,房产证是房屋的唯一证件,受中华人民东和国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婚姻法第三章、家庭关系中规定的有权利义务关系的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第八章,其他家庭成员。主要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民法通则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刑事诉讼法第106条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按这法律规定我原儿息张德芳不属我家庭共同成员之内 。
  郑佃荣副院长还一直死不悔改、在这强大的法律面前还强词夺理、狡辩事实、反而还说我和他理解不一样,一致认为我前儿媳张德芳是我的家庭成员,(那安丘法院为什么在判决书中伪造认定事实证据呢) 张德芳的户口一直在娘们上、是她娘家的儿女、家庭共同成员,张德芳和王锋华结婚是王锋华的家庭共同成员,这就是两个法律的关系,根据这部分法律规定、张德芳跟本就不属于我王希亭家庭共同成员的事实,根据这部分法律规定,请问:郑佃荣副院长、张德芳到底是谁的家庭成员,根据法律规定、你可以确定下来。夫妻离婚只能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房产证上只有父亲名字、该房产是父亲的,儿媳与儿子离婚无权分割。请网友和各媒体及记者同志们评论吧! 2019年7月23日我用各种方式发了很多短信。请郑院长给个答复,对20年的多年冤案如何纠正、改判,但始终不给答复,郑院长和我说了多次,要按程序办理,我发短信问、在这4个多月时间里,安丘法院始终没有行动,到哪里办理、现在办理到什么程度了,一直不给答复,这事实证明,安丘法院为了维护本院的利益,对纠正多年冤案、根本就没有诚意。 请求有关部门给与关注、依法处理。
  安丘法院迟迟不给纠正20年冤案的原因:
  本人因为:本案是由安丘法院副院长刘茂林和安丘司法局副局长王贤红共同阴谋策划伪造的起案子,二人是这起案子这一团伙黑恶势力的罪魁祸首,刘茂林在法院内部亲自主持指使伪造的(2000)2507号案子,在2507号判决书和(2013)安民再初字第1号判决书中伪造事实、证据、枉法裁判,违反所有法律规定、违法判决,有(1999)安民初字2284号判决书和(2000)潍民终字第724号调解书和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法律为证据。
  原因一、为了维护法院的利益和脸面好看、为了不影响法院的名声和声誉、迟迟不给纠正20年的冤案。
  原因二、安丘法院怕纠正20年的冤案、怕追究各种违法责任,因此、造成了层层袒护和包庇的保护伞,安丘法院才继续推三阻四、硬顶着不办、一直拖着不改,把当事人拖到去世后、就没有人追究这个案子了、这就达到法院的目的了,法院打错算盘了。第一、我这一代纠正不了多年冤案、我可以世世代代传下去、非纠正不可。第二、我委托网友和各大媒体及记者同志们帮我解决多年冤案和讨还公道。因此:现请求有关部门给与关注20年的冤案、应追究违法责任、依法处理。
  安丘法院不纠正20年的冤案、实施了不择手段、搞阴谋诡计:本人认为:本案是由安丘法院副院长刘茂林和安丘司法局副局长王贤红共同阴谋策划伪造的起案子,二人是这起案子这一团伙黑恶势力的罪魁祸首,刘茂林在法院内部亲自主持指使伪造的(2000)2507号案子,在2507号判决书和(2013)安民再初字第1号判决书中伪造事实证据、枉法裁判,违反所有法律规定、违法判决,有(1999)安民初字第2284号判决书和(2000)潍民终字第724号调解书和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法律为证据。
  安丘法院在2019年6月4日派了一名行政庭、审监庭、庭长马玉华又来到我家找我所为的了解情况,又做了笔录,并且还说:我看到你的案子,我自己来的,你不要和别人说我来你家了,我看你的案子能不能进法律程序解决,请各位网友及媒体和记者同志们评论一下,安丘法院有哪位法官有这个觉悟和胆量、不经过法院和院长同意、私自坐着法院的公车到我家来处理20年的冤案,这不是拿着我当潮吧对代吗?就这样来耍弄我吗?并且还说:在处理案子期间,不能上访及上网,我为了尊重她,当时我答应他她的要求,在笔录上签了我的名字,在处理案子这一个多月期间、我没有上访及上网,我已经做到承诺的责任了,直到7月 1 日上午我打电话没接,下午15时来电话说、找个时间去省高院办理,7月8日上午我又打电话问,马玉华说:把材料寄到省高院去了,7月15日上午我又打电话问,马玉华说:我把材料送到中院去了,现在孩子放假,我和孩子在外边旅游,我回去再问问。我说,我时间等不得,我想尽快看到处理结果,马玉华说,那你该上访上访、该上网上网,就这样继续推三阻四来耍弄我,我就在百姓监督栏目发表的那个信息,马玉华在2019年7月22日打电话找我、大发雷霆、我听别人说、你在网上发的信息说,马玉华怎么怎么的,你真是伤了我的心,我当时在电话上就火了,我说、我20年的冤案我不伤心吗?我说、你看看我发的信息从哪里伤你的心,不一会不知什么原因马玉华又给我打电话语言就缓和了,作为马玉华这个庭长法官来说、到我家来湖弄我这个近70岁的老人不伤天害理吗?马玉华到我家来是有阴谋诡计的,马玉华为什么说我伤了她的心呢?因为我没有做到她的其望,因为我没有做到永远不上访、不上网、不追究20年的冤案承诺,这就伤了马玉华的心了,这就是在电话里大发雷霆的原因了,我仅仅在处理案子期间,不能上访及上网,当时我答应她的要求,这就造成了王希亭的案子已经了结了的阴谋诡计。在处理案子这一个多月期间我没有看到一线希望、我才上网的,这就野起了马玉华在电话里大发雷霆的原因。8月9日我给马玉华发了两个短信问案子的情况,一直没有回音。 始终不给纠正20年的冤案。

  安丘法院:
  要求法院尽快纠正20来年的多年冤案
  举报、控告、申诉、安丘法院及法盲副院长刘茂林以职权之便、大搞权权交易和司法局法盲副局长徇私利的王贤红共同阴谋策划伪造的起所为的财产分割纠纷案和关系案、人情案(2000)安民初字第2507号案子、在2507号判决书和(2013)安民再初字第1号判决书中、故意伪造认定的全部事实和证据、枉法裁判,在本判决书中、适用部分法律正确、但、判决事实颠倒黑白、混绕是非、故意违反所有法律规定、违法判决。有(1999)安民初字第2284号判决书和(2000)潍民终字第 724号调解书和民通则第七十五条法律为证据。

  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条 法院审判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请问安丘法院、在(2013)安民再初字第1号判决书中、以什么事实根据判决的,以那切法律为准绳的,请安丘法院给一个明确的答复。

  第二百条 再审理由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依照第一二三六和十三项规定,法院在判决书中、伪造事实、证据、枉法裁判、违反所有法律规定、违法判决,才举报、控告、申诉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法院违反这五项规定、难道不够再审条件吗?足以推翻一二审判决裁定,因此、要求法院依法撤销一二审判决裁定,要求再审、纠正20年的冤案,要求法院改判本案所争议的楼房。归产权人王希亭个人所有。

  安丘法院违反一下部分法律规定违法判决、
  一、首先注明:潍坊中级法院(2012)潍民再字第21号民事裁定书,本院再审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1、撤销安丘市人民法院(2000)安民初字第2507号及本院(2002)潍民一终字第31号民事判决;
  2、本案发回安丘市人民法院重审。
  安丘法院在重审过程中不但不改正原判决的错误、反而还明目张胆的在(2013)安民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中违法认定、1、“本案再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 原一二审判决被撤销,这个判决书“再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这还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吗?2、安丘法院在再审过程中、不但不改正原审判决的错误,反而还明目张胆的在(2013)安民再初字第1号判决书中伪造全部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枉法裁判,违反所有法律规定违法判决、也违反了潍坊中院(2012)潍民再字第21号民事裁定书的裁定、这个判决书是个违法的判决书,应追究违法责任。
  我不服本判决、上诉到潍坊中院,潍坊中院袒护和包庇安丘法院的违法判决、潍坊中院以(2013)潍民再终字第15号民事裁定书,“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相一致”这还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吗?还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终审判决。这个15号裁定书、也违反了潍坊中院(2012)潍民再字第21号民事裁定书的裁定?这个15号裁定书、是在潍坊中院保护伞的保护下、大便出来再坐进去的一个违法裁定书。(这两个裁定书都是一人审理的)应追究违法责任。
  二、法院违反、物权法:(节录)共有:(二)分家析产纠纷调解处理的原则,2、把家庭共有财产与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期间的个人财产相区别对财产所有权是家庭成员共有还是个人所有,必须根据财产是为家庭成员共同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所取得,还是家庭成员中的某个人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所取得来认定。如果是家庭成员中的某个人依法取得的财产,即使在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期间取得,也不存在共有关系。对于个人财产的处理,以归个人所有为原则,即便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也不改变财产的性质。请法院纠正、违反法律规定、违法判决,按本规定、应以房产证这一法律事实所取得来认定、(房产证上只有我王希亭一人的名字、没有其他共有人)应改判本案所争议的楼房归产权人王希亭个人所有。 物权法第六十六条 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第九十五条规定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不动产(如房屋)等的共有关系认定,则主要通过登记来判断。张德芳和我没有共同享有所有权,那法院为什么判决分割我的房产呢?是一种违法行为,应该以我王希亭登记的房产证来判断。所以应改判本案所争议的楼房归产权人王希亭个人所有。
  三、法院违反、民法通则第五条和七十五条规定,房产证是房屋的唯一证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我有合法的房产证也受不到国家法律的保护、(房产证上只有我王希亭一人的名字没有其他共有人)反而、受到了法院和个人的非法分割,请法院纠正违反法律规定违法判决,改判本案所争议楼房归产权人王希亭个人所有。
  四、法院违反、婚姻法第三章规定、家庭关系中规定的有权利义务关系的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第八章,其他家庭成员。主要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民法通则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刑事诉讼法第106条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根据这几个法律规定、我原儿息张德芳不是我王希亭的子女、也不是我家庭的同胞兄弟姐妹,跟本就不属于我王希亭家庭共同成员之内、因此分割我的房产是违法的。 子女也无权分割我的房产、按婚姻法和继承法规定、子女有继承权、也没有分割权。何况张德芳是他娘家的子女、家庭共同成员,分她娘家的共同财产是正确的,张德芳和王锋华结婚、是王锋华的家庭共同成员、分割王锋华的共同财产是正确的,(这就是两个法律的关系,难道各级法院都不等这切法律内容吗?) 因此:张德芳分割我王希亭的房产是违反所有法律规定的、是违法的。这就是法盲副院长刘茂林以职权之便搞权权交易和司法局法盲副局长徇私利的王贤红共同阴谋策划伪造的起所为的财产分割纠纷案和关系案、人情案的主要原因。请法院应追究包括王贤红在外围指使他人伪造所有伪证在内的伪证责任和这一团伙黑恶势力及罪魁祸首的违法责任,依法处理。不知道法院的大小法官对这部分法律内容等、还是不等、还是装糊涂呢? 五、1993年2月我王希亭为养父母向村委申请批建房屋和买下砖、石等物料时、张德芳和我王希亭全家人没有任何关系、也不想识,我为养父母所建房屋、与张德芳没有任何关系,怎成共有财产呢?安丘法院为什么判决分割我的房产?
  仅提供部分法律依据和证据证明、要求法院采纳。
  六、根据这部分铁的法律事实证据摆在面前、足以推翻一二审判决裁定,应依法撤销一二审判决裁定、应纠正违法判决,应改判本案所争议的楼房归产权人王希亭个人所有。
  七、举报控告申诉人不服安丘人民法院(2013)安民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和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潍民再终字第15号民事裁定书。 向您申请:按中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对于已经结案,但符合复议、复核、再审条件的,依法转入相应法律程序办里:的指示给予办理。
  八、2019年8月15日我问研究案子的问题如何,郑院长来短信说、“说白了、符合条件的转入,你的是否符合,是我们需要研究的问题”
  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条 法院审判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请问安丘法院、在(2013)安民再初字第1号判决书中、以什么事实根据判决的,以那切法律为准绳的,请安丘法院给一个明确的答复。

  第二百条 再审理由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依照第一二三六和十三项规定,法院在判决书中、伪造事实、证据、枉法裁判、违反所有法律规定、违法判决、才申请、举报、控告、申诉的,法院违反这五项法律规定、难道不够再审条件吗?足以推翻一二审判决、裁定,因此、要求法院再审、纠正20年的冤案,要求法院改判本案所争议的楼房、归产权人王希亭个人所有。
  向您申请:按中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对于已经结案,但符合复议、复核、再审条件的,依法转入相应法律程序办里:的指示给予办理。
  我这仅仅提供部分铁的、法律事实、证据、摆在面前、足以推翻一二审判决裁定,请问法院、你们在判决书中伪造全部事实、证据、枉法裁判,违反所有法律规定、违法判决,难道这切不符合转入条件吗?
  九、要求法院尽快纠正20来年的多年冤案,不要继续弄虚作假、推三阻四、硬顶着不改、拖着不办。要求尽快办理。
  十、我在2019年8月19日上午8点零2分开始发、发到8点35分、我向安丘法院郑佃荣副院长发了8个短信,问我的案子现在到底是什么情况了,一直不给答复。下午3点16分我又发短信问、这次发来回复说、我的回复就是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分析,研究。一直不给明确答复、20年的冤案如何处理。安丘法院在兜圈子、找借口、也不说不给纠正、也不说给纠正、一直拖着不办,这就是安丘法院不给纠正20年冤案最好的办法。请问安丘法院为什么不给一个明确答复?
  十一、给纠正、还是不给纠正20年的冤案、要求安丘法院给一个明确的答复。 安丘法院2019年3月21日打电话叫我去法院、说院领导了解情况,做笔录,说如何处理案子的问题,这是你们法院打电话叫我去法院处理案子的,又不是我去找你们法院的,现在我等了近6个月了、难道就没有一点时间研究我这20年冤案的时间吗?今天推明天、明天推后天、今天有事、没时间、明天有事、没时间,一个劲里、推三组四、硬顶着不改、拖着不办。一直没有给纠正20年冤案的诚意,一直混着什么答复也不给。 因此:请求有关部门关注20年的冤案、应追究违法责任、依法处理。
  关于安丘法院处理我20年冤案的问题、应剥开画皮看实质
  在2019年9月11日下午安丘法院立案二庭、庭长李芝旭和女魏庭长到我家来找我了解案子情况,当我找出判决书和调解书对比查看时,我问李庭长、我说、调解书上没有这句话,安丘法院为什么伪造上这句话,“且在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潍民终字第7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确认其为家庭共同财产”这句话从那里得来的、为什么伪造这句话、目的何在。李庭长始终不开口、也不给答复,不但不给明确答复,反而李庭长还说、我是来了解案子情况的,你就不要继续质问我了,安丘法院在判决书上伪造认定的全部事实、证据、枉法裁判,违法所有法律规定、违法判决,这个问题解决不了、怎能纠正20年的冤案呢?为什么李庭长始终不开口、也不给答复?李庭长只问我、你当时也是代理人、为什么在调解书上签字,调解书上没有“已经确认其为家庭共同财产”这句话、和第六项、家庭所建楼房另行解决、我才签的字,请问安丘法院、家庭所建楼房另行解决,房产证上只有我王希亭一人的名字、没有其他共有人,请问法院家庭是谁的家庭、另行解决,安丘法院是怎么解决的,是依法解决的、还是违法解决的,请安丘法院给一个明确的答复。难道因我在调解书上签字、就能引起安丘法院在判决书中伪造认定的全部事实、证据、枉法裁判、和违反所有法律规定、违法判决判决行为吗?这真是可笑极了,中国的法律到哪里去了。再说这个调解书是个离婚调解书,不是财产分割调解书,对第三者应是无效的。潍坊中院在调解书上填写上第三者是一种违法行为,调解书上不能出现第三者,从来没打过官司的老百姓不等、难道潍坊中院的审判长也不等这个原则吗?为什么填写上第三者、目的何在,这是故意违反调解原则规定、这是一种违法行为、应追究潍坊中院所造成后果的违法责任。
  安丘法院为什么在判决书中伪造认定的全部事实、证据、枉法裁判、和违反所有法律规定、违法判决,黑字落在白纸上铁的证据摆在面前,安丘法院到现在为止还不给纠正20年的冤案,李庭长和魏庭长来找我了解案子情况,实质问题就是在强大的法律和事实证据面前、李庭长为了解脱安丘法院的、枉法裁判、和违法判决行为的,是来找种种借口和理由、强词夺理、狡辩事实。对安丘法院在判决书中伪造认定的全部事实、证据、枉法裁判、和违反所有法律规定、违法判决行为、闭口不谈、和为了解脱伪造事实证据枉法裁判、和违反所有法律规定、违法判决行为的,这怎能纠正20年的冤案呢?安丘法院在判决书中伪造认定的全部事实、证据、枉法裁判、和违反所有法律规定、违法判决,有(1999)安民初字第2284号判决书和(2000)潍民终字第724号调解书和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法律和其它法律为证据。也不知到魏庭长做的什么笔录。
  请问安丘法院、当时法院在判决书中伪造认定的全部事实证据、枉法裁判,违反所有法律规定、违法判决行为时那马痛快,当当事人上网和各大媒体帮我讨还公道和要求纠正20年的冤案时就这么难呢?这到底是个什么问题呢?请安丘法院给一个明确的答复。法院是来找种种借口和理由、强词夺理、狡辩事实,为了解脱法院在判决书中、伪造全部事实证据枉法裁判、和违反所有法律规定、违法判决行为,这就是实质问题。安丘法院在找种种借口和理由、还是在继续推三阻四、拖着不办、没有真心实意给纠正20年的冤案。 因此:我再次请求有关部门追究违法责任、依法处理。

  注明:潍坊中级法院(2012)潍民再字第21号民事裁定书,本院再审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1、撤销安丘市人民法院(2000)安民初字第2507号及本院(2002)潍民一终字第31号民事判决;
  2、本案发回安丘市人民法院重审。
  安丘法院在再审过程中不但不改正原判决的错误、反而还明目张胆的在(2013)安民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中认定的1、“本案再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 原一二审判决被撤销,这个判决书“再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这还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吗?2、安丘法院在再审过程中、不但不改正原审判决的错误,反而还在(2013)安民再初字第1号判决书中伪造全部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枉法裁判,违反所有法律规定违法判决、违反了潍坊中院(2012)潍民再字第21号民事裁定书的裁定、这个判决书是个违法的判决书,应追究违法责任。
  我不服本判决、上诉到潍坊中院,潍坊中院以(2013)潍民再终字第15号民事裁定书,“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相一致”这还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吗?还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终审判决。这个15号裁定书也违反了潍坊中院(2012)潍民再字第21号民事裁定书的裁定?这个15号裁定书、是大便出来再坐进去的一个违法裁定书。(这两个裁定书都是李传军一人审理的)应追究违法责任。
  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条 法院审判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请问安丘法院、在(2013)安民再初字第1号判决书中、以什么事实根据判决的,以那切法律为准绳的,请安丘法院给一个明确的答复。

  第二百条 再审理由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依照第一二三六和十三项规定,法院在判决书中、伪造事实、证据、枉法裁判、违反所有法律规定、违法判决,我才举报、控告、申诉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法院违反这五项规定、难道不够再审条件吗?足以推翻一二审判决裁定,因此、要求法院依法撤销一二审判决裁定,要求再审、纠正20年的冤案,要求法院改判本案所争议的楼房、归产权人王希亭个人所有。
  应按这部分法律规定来处理:物权法:(节录)共有:(二)分家析产纠纷调解处理的原则,2、把家庭共有财产与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期间的个人财产相区别对财产所有权是家庭成员共有还是个人所有,必须根据财产是为家庭成员共同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所取得,还是家庭成员中的某个人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所取得来认定。如果是家庭成员中的某个人依法取得的财产,即使在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期间取得,也不存在共有关系。对于个人财产的处理,以归个人所有为原则,即便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也不改变财产的性质。按照这个法律规定、应按照我的房产证、这一法律事实所取得来认定,
   原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规定,房产证是房屋的唯一证件,受中华人民东和国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 按这两个法律规定、应撤销一二审判决裁判,改判本案所争议楼房归产权人王希亭个人所有。
  婚姻法第三章、家庭关系中规定的有权利义务关系的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第八章,其他家庭成员。主要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民法通则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刑事诉讼法第106条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按这切法律规定、我原儿息张德芳根本就不属我家庭的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共同成员之内,况且张德芳的户口一直在娘们上、是他娘家的家庭成员,跟本就不属于我王希亭的家庭成员之内,因此:分割我的共同房产是违法的。依据法律规定、应撤销一二审判决裁判,改判本案所争议楼房归产权人王希亭个人所有。
  安丘法院在这半年多的时间里就做不出纠正20年冤案的决定吗?
  从2019年3月21日安丘法院立案二庭打电话叫我法院、说院领导了解案子情况、我9点左右到法院,是郑院长接见的,说了解一下案子情况,我说、了解案子情况、能不能纠正20年的冤案,不能纠正就没有必要了解了,郑院长说、先了解案子情况、然后才能处理案子,我说、那就谈谈吧,我就拿出判决书和调解书、经过对比查看,法院在(2013)安民再初字第1号判决书中伪造认定的全部事实和证据枉法裁判、和违反法律规定违法、违法判决,当时 郑院长 承认是伪造事实和证据,调解书上没有这句话,“且在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潍民终字第7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确认其为家庭共同财产”这句话从那里得来的。当时 郑院长 承认是伪造事实和证据、和违反所有法律规定、违法判决、供认不讳。但是、在这半年多时间里、对纠正20年的冤案就做不出决定吗?还继续找种种借口和理由、推三阻四、硬顶这不办,这周外出没时间、这周开会没时间、这周学习没时间,这是一种违法行为,为什么在这半年多时间里、难道就没有一点时间、对纠正20年的冤案就做不出决定和给我一个明确的答复呢?这不是明摆着在湖弄人吗?安丘法院和潍坊中院还是在继续维护法院的利益打保护伞,要按中纪委、国家监委的指使,重点就是打伞破网。安丘法院对涉案人员及保护伞都抱团抵抗、压案不查,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的保护伞打不掉、20年的冤案就纠正不了,因此、要求有关部门打伞破网。半年多过去了、到现在为止、还没有看到纠正20年冤案的迹象,要求安丘法院不要继续推三阻四、应尽快纠正20年的冤案作出决定。因此我再次请求有关部门追究违法责任、依法处理。
  我再次求助各位网友及各大媒体和记者同志们再接再厉继续支持和帮助我、采访调查解决近20年的多年冤案。我衷心感谢各大媒体及记者和各位同志们。
  举报、控告、申诉人:山东省安丘市西关村居民王希亭 电话:18754471098   
    2019年  8月  20日 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