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人瞩目的广东省茂名市126人起诉茂名石油化工公司(下简称茂石化)劳动权益诉讼案已确定于3月11、12、13日分三个庭由3名主审法官和6名陪审法官开庭审理,这个案件应是建国以来最大的国企劳动权益诉讼案,充分体现了中国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喜人新面貌!这是时代的进步。
  一个劳动者在同一单位同一岗位连续工作三十年都未能成为该公司的员工(职工),这在中国乃至世界劳工史上都是绝无仅有的,一个非常特殊的案例,希望引起法律工作者和社会各界的关注。
  我们先来看一下双方的主要观点和分歧:
  在劳动仲裁终裁中,茂名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支持茂石化提出反驳的理由:以集体工是国家计划经济时代国企单位用工需要而产生的,并以2001年茂石化《关于规范集体工和临时工管理的通知》这一纸通知和2005年与茂石化无关系的协议判定茂石化与126人解除了劳动关系,且已过了仲裁期,所以不支持这126人的所有权益诉求。
  而126人原告认为:他们是上世纪八十年代末期九十年代初期,通过茂石化公司的招工、考试或其他方式进入被申请人处工作,根据申请人原告提交的众多证据材料,各申请人自入职至今,一直在被申请人茂石化公司工作,并且和被申请人的无固定期限全民工(也称正式工)混岗劳动,虽然期间签订几份劳动合同,但该几份劳动合同当中,要么主体不存在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无工商登记注册);要么用人单位没有相应的劳务派遣资质;要么用人单位既无劳务派遣资质,也不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合同无效。同时,各申请人自入职以来,从来没在被申请人以外的任何单位任职、或其他主体工作过,因此不能认为申请人与合同上的所谓用人单位或其他主体有劳动关系。各申请人自入职被申请人处工作至今,一直没有离开过被申请人的工作岗位,申请人的连续工作年限已超过十年,有些已超过三十年,申请人的青春年华都献给了石化事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无庸致疑。要求确认应有的员工身份,并要求赔偿连续在该公司同一岗位上工作约三十年同工不同酬的收入损失,根据住房公积金的差额和缴交比例等方式可计算出,二十多年来各种收入相差两百万左右,126人索赔约2。3亿(茂石化是我国生产规模较大的炼油化工一体企业之一,是个年利税几百亿的大企业)。

  先让我们来看看相关历史事实和法律规定:
  一、计划经济时期 :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至1992年10月党的十四大期间都属于计划经济时期。1992年10月党的十四大明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也就是说1992年10月后不再属于计划经济时期,如果把此后原集体工所受的不平等待遇再以计划经济做借口显然说不通了。计划经济结束后,就应执行95年出台的劳动法,让大家同工同酬,按法律规定享有和茂石化的劳动关系和相应的收入福利待遇。
  二、请看中华人民共和国1995年制定的劳动法
  第九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126名申请人是上世纪八十年代末期九十年代初期,通过茂石化公司的招工、考试或其他方式进入被茂石化工作,根据申请人提交的众多证据材料,各申请人自入职至今,一直在被申请人茂石化公司工作,并且和被申请人的无固定期限全民工(也称正式工)混岗劳动,虽然期间签订几份劳动合同,但该几份劳动合同当中,要么主体不存在(无工商登记注册)导致劳动合同无效;要么用人单位没有相应的劳务派遣资质;要么用人单位既无劳务派遣资质,也不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合同无效。同时,各申请人自入职以来,从来没在被申请人以外的任何单位任职、或其他主体工作过,因此不能认为申请人与合同上的所谓用人单位或其他主体有劳动关系。各申请人自入职被申请人处工作至今,一直没有离开过被申请人的工作岗位,申请人在2001年以前的连续工作年限已超过十年,有些已超过三十年,按当时劳动法第九十八条 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下图是劳动仲裁裁决书其中一页内容:
  

  下面再附上2001年茂石化《关于规范集体工和临时工管理的通知》和2005年与茂石化无关系的所谓劳动规范协议

  
  
  
  公司所谓2001年变更了劳动关系,只是一纸通知,茂名石化公司也没有与126人签解除和补偿协议。

  
  上图就是茂名石化提出的已和126名当事人规范劳动关系的协议:应是无效的规范劳动关系~首先,茂名石化没有出现在变更劳动关系协议的甲乙方中;甲乙两方都是民企,协议中竟用茂石化等国企的文件和通知,是牵强附会,不着边际,且两个单位都不是茂石化公司
  另外当时这些集体工是在不签协议就不再提供工作岗位并解除合同的威胁逼迫下,开始大部分集体工有反抗和坚持不签协议,最后在各二级单位领导和管理人员的威逼、哄骗、离间、分化后,不得不陆续违心签下这份无效协议的……

  下图就是集体工保存下来的、当时发放到各班组传达到个人的集体工规范劳动关系方案
  
  

  按劳动法第十八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这些原告之前一直对公司抱有幻想,委屈求全~以为按法规只要保留所谓的劳务派遣身份便可在不久将来享受到茂石化的同工同酬收入待遇,现在面临外包处境才知道与茂石化公司将彻底割断,才向劳动仲裁委员会和法院提出权益诉求的。

  由于茂名石油化工公司在茂名的影响非同小可(茂石化公司经理一直任茂名市常委或挂职常委),本来为避嫌和彰显公正,该案应有异地或二审在省级审理才更为恰当,但市中院没有接受他们的一审申请,申请人虽有异议,暂也只能接受一二审分别在茂名区、市进行,二审不服再考虑向上一级提出复核……此案能否公正、公平审理、判决,令人关注,大家不妨拭目以待……
  是非曲直,大家自有评判,茂名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和茂石化也只是以过了仲裁期限而推诿事实亏欠的集体工权益,作为一家负责任的国企大公司应勇于纠正历史错误,不应为追求胜诉而置所有当事人事实被亏欠的应有权益而不顾,历史欠债应该返还~人家还在你那工作,不能以过了多少年就不用还欠债吧;其实劳动仲裁委员会的终裁中也指出了当年那些与这些集体工签劳动合同但没工商登记的单位就是茂名石化的二级单位或相关单位,所以这126人其实是与茂名石化存在法律和事实的劳动关系,一直未有解除过,因为公司所讲个两次解除都是无效的,只是公司一直到今都未给这些人应有的收入待遇和身份,依此可见:他们的权益诉求不存在过期了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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