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抗美援朝转业军人的悲惨遭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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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抗美援朝转业军人的悲惨遭遇
我的父亲陈多奇(其)中国人民解放军、抗美援朝、中南空军后勤部战士。位于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街办事处何家庙村596号。于2008年4月父亲离奇失踪,到现在活不见人,死不见尸。
基本情况:父亲原籍湖北省应城市人。1952年转业回地方后。入职东西湖区何家庙牛奶厂。1988年经牛奶厂组织领导安排分得何家庙村596号房屋一套(属单位福利房)。2008年4月父亲回原籍领取抗美援朝补助金回东西湖途中突然失踪,父亲出走时头脑清晰。我们当时四处寻找,贴寻人启示,未见人影。同年5月,宋留印父子两人拿出一张时间是2003年5月18日的《住房归属》证明,前来抢房子,说“我父亲在这张《住房归属》证明上按了手指纹的。’’非法、暴力强占我家房子,强行拖出我76岁的老母亲万兰华。他们的非法侵占行为没有经过单位领导同意,也没有单位盖章,也没有领导在场,当时报警,熊成运警官出警。宋留印之子宋涛当着熊成运的面说:“公安局是我家开的,你想到哪里去告,就去哪里告”。从这一天起,我们家房门被宋一伙锁上,从此,我们有家不能归,四处流浪。质疑:为什么我父亲失踪了,手指纹按在《住房归属》证明上?如果这张《住房归属》证明是假的那么宋留印又怎么有那么大胆,强占民屋?背后的“黑保护伞’’是谁?我认为父亲的死与这张《住房归属》证明有关联。
因房改导致一案两命家破人亡。
于2014年,我母亲含恨去世,死后连安丧事的位置都没有,可怜的老母亲尸骨未寒在医院冷冻一夜,第二天火化下葬,报案8年。于2016年7月21日东西湖区公安分局给我一份《不予立案》通知书,决定不予立案,我认为他们不作为、懒政!警方与村霸恶势力宋留印有勾结,造成一案两命,家破人亡!我对东西湖区公安分局【东公不立】( 2016)4号不予立案通知书不服,请求东西湖区检察院执行侦察监督。2017年12月27日东西湖区检察院复函,本案不符合监督立案的条件,检察院回复附后。金信【2018】4号叫我去法院打官司,我认为他对军人很不负责任、不作为、互相推诿、欺上瞒下,既然搞房改,596号房屋是谁?拆迁办应该有记录。
一位为党为人民奉献一生的革命军人,就这样无影无踪,不清不白离世,连自己的家人、老伴76岁高龄,居住21年的房子也被当地村霸强占!可气可恨的是相关部门不作为!不但不伸张正义、秉公办事,而且还配合、支持、袒护、包庇恶势力,非法、暴力侵占民房!
天理何在?国法何在?军人的人格、尊严、权利何在?
我的恳求:
1、恳求各级领导干部重视我父亲的重大命案一事,加大警察力度尽快查清案件事实真相!揭开我父亲陈多奇老人失踪之谜。
2、恳求政府配合公安部门,查明《假住房归属》证明的真伪,为我母亲明冤!讨回公道!
3、迅速突破犯罪嫌疑人宋留印!
冤民:陈爱荣(陈多奇女儿)
13026336311
2019年3月2日
控告书
扫黑除恶清除“保护伞!
控告人:陈爱荣,女、汉族,1962年5月21日。
地址: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街办事处金苑街7号22栋3单元202室。
身份证号:422227196205214722,电话:13026336311
被控告人:①王远桥,系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系该局局长),地址:吴家山街吴中路199号。
被控告人:②李义德当年金银湖街派出所所长,现任吴家山街派出所教导员。
被控告人:③熊成运当年金银湖街派出所管段民警,现将军路派出所民敬。
案由:失职、渎职,权利输送,包庇黑势力“保护伞!。 ,
事实与理由:
我的父亲陈多奇(其)中国人民解放军、抗美援朝、中南空军后勤部战士,系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街何家庙村596号。
于2008年4月父亲离奇失踪,同年5月,同村村霸宋留印父子拿出一张《住房归宿》证明,非法、暴力、强行硬拖把我76岁的老母亲拖出该房。宋留印说:“我父亲在《住房归宿》证明上按了手指纹的,无偿把房子送给他!。当时报警,熊成远警官出警,他不但没有制止宋家这种恶劣的行为,反而与宋留印串通一气锁上了我家房门,并且宋留印之子宋涛当着熊成运的面说:“公
安局是我家开的,你想到哪里去告,就去哪里告”。熊成运在一边无任何反应。从这一天起,我们无家可归,到处流浪。
于2014年可怜的老母亲含恨去世,死后连办理丧事的位置都没有,所有亲戚不敢通知,连舅舅家不敢联系,因熊成运失职,当时没有搞清事实真相,导致一案二命,家破人亡。因《住房归宿》证明引曝父亲被谋害一案。报案8年讨不回公道!
2008年李义德所长、熊成运警官身为人民警察,没有尽到人民警察保卫人民的人生和财产安全的责任。2008年发生抢劫侵占事件,作为人民警察,应该挺身而出!站在公正的立场查清事实真相,而他们充当黑势力“保护伞”,造成一案两命,家破人亡,灾难性的损失和伤害,本人认为,这种灾难是因为李义德、熊成运失职、渎职行为造成,导致多年上访,问题一直得不到解决,连子女的户口随母落户受刁难,当兵一代三代受迫害。 ’
于2016年7月21日,东西湖区公安分局给我一份《不予立案》通知书,决定不予立案。我对东西湖区公安分局(2016)4号不立案不服,认为他们不作为,歪曲事实。
一、区分局认为:“本案为房屋被霸占,属产权纠纷,不属公安管辖!我控告陈多奇失踪被害一案,区分局认为是房屋被霸占属产权纠纷,不属公安管辖。我认为是人命刑事案件,认定案由事实有误。
二、区分局认为:“陈多奇最后生存地不在我辖区”。我认为陈多奇工作、生活、居住、户口都在东西湖区,是在应城回汉的途中失踪,应该属东西湖区侦查范围。
三、区分局认为“无证据证实是被人杀害”。
控告人认为: ‘
1、父亲失踪了,为什么手指纹还按在《住房归宿》证明上 ?
2、家中唯一的房子无偿送给他人,有这种可能吗 ?
3、父亲生前为什么不拿出《住房归宿》证明 ?
4、公安局为什么不查清.《住房归宿》证明真伪 ?
综上所述,区分局给予东公(2016)4号不立案,我不服,运用法律错误,请求上级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查清事实,还我真相!
控告人:陈爱荣
电话:130263363 11
2019年3月2日
控告书
控告人:陈爱荣,女,1962年5月21曰生出,汉族,身份证号:422227196205214722住址: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办事处家庙村596号,电话:13026336311。
被控告人:魏国号,系武汉市东西湖区检察院检察长,地址:东西湖区吴中街558号。
涉嫌罪名:渎职罪,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包庇犯罪份子逃避法律处罚罪。
公权犯罪:官官相卫、欺上压下,充当黑势力“保护伞”,积案不立不查,包庇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
我于2015年10月9曰向东西湖公安分局报案,怀疑宋留印父子二人谋害了我父亲,该局2016年7月21日给我一份《不予立案通知书》决定不予立案。我认为他们歪曲事实,认定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请求东西湖检察院执行侦查监督,于2017年12月27日东西湖检察院复函:本案不符合监督立案条件(复函附后),我认为东西湖区检察院对军人不负责任,相互推诿,没有搞清案由基本情况:
我的父亲陈多奇(其)中国人民解放军抗美援朝,中南空军后勤部战士,系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街何家庙村569号。于2008年4月,父亲离奇失踪,同年5月,同村村霸宋留印父子拿出一份《住房归宿》证明,非法、暴力、强行硬拖把我76岁的老母亲万兰华拖出该房。宋留印说:我父亲在《住房归宿》证明上按了手印指纹的,无偿把房子送给他。当时报警,熊成运警官出警,他不但没有制止宋家这种恶劣的行为,反而与宋留印串通一气,锁上了我家房门,并且宋留印之子宋涛当着熊成运的面说:“公安局是我家开的,你想到哪去告,就到哪去告”。熊成运在一边无任何反应,从这一天起,我们无家可归,到处流浪。于2014年,我可怜的母亲万兰华含恨去世,死后连办理丧事的位置都没有,所有亲戚不敢通知,连舅舅家不敢联系,因熊成运失职、渎职,当时没有搞清事实真相,导致一案二命,家破人亡,给我们家造成损失与伤害,报案8年讨不回公道。于2016年7月21日,东西湖公安分局给我一份《不予立案》通知书,决定不予立案,我对东西湖公安分局东公(2016)4号不立不服,认为他们不作为。歪曲事实真相。请求东西湖检察院监督他们立案、侦查。 、
于2017年12月27日,东西湖区检复函:没有证据证实陈多奇是否死亡,如其死亡,是否系他杀不清楚,本案不符合监督立案条件。控告人认为:难道人一定要死或者知道被人所杀害之后才够立案侦查条件吗 ?人失踪和不知道何人所杀,不够公安局立案侦查和检察院立案条件吗 ?东西湖公安分局把陈多奇被人谋害人命一案认定为霸占房屋产权纠纷。控告人认为:东西湖分局认定法律、法规错误。把工作、生活、户口所在地认定为不是本辖区,宋留印拿出《住房归宿》证明,已经清楚说明是陈多奇按了手印指纹,难道不是事实证明吗 ?房屋被抢劫,发生地都在东西湖区。所以东西湖区检察院作出不予立案监督的复函不服。控告人认为是一种推诿,不作为的行为。东两湖公安分局为什么不追究宋留印的责任,为什么不查清《住房归宿》证明真伪 ?
综上: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公安机关的侦查实行监督,所以我恳请上级人民检察院重视我的父亲陈多奇的失踪一案,对我父亲失踪一案实行监督。
控告人:陈爱荣
电话:13026336311
2019年3月2日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19-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