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史红军利用参与长风办棚户区改造拆迁工作的职务便利伪造手续骗取安置房,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
  1。史红军在本案涉及范围内没有职务便利。温树民2013年6月13日询问笔录证明 :史红军职务为长风中路街道办事处城建办主任,主管廉租房的申报、资金的发放、相关手续和城建部门的对接等工作,并不负责棚户区拆迁户的手续办理和安置房分配等与采煤沉陷房屋有关的工作,因此,在本案涉及范围内申请人没有职务便利。
  2。史红军未伪造手续。这一事实可由证人贾吉2013年5月30日在另案中的询问笔录(新证据)证明:此事由王红星主任提议、负责,温树民书记安排,“温树民书记安排我、赵风壁、李献荣、史红军我们四个人找手续,先把拆迁手续提供给市沉治办,等房子分到以后在和钉子户结合”“由于我们和拆迁房屋所属企业和社区说不上话,温树民书记就说由他联系,过了一段时间,拆迁房屋所属企业和社区居委会的人到我们棚改办说温树民书记安排他们盖章,我就安排李献荣负责书写证明让拆迁房屋所属企业和社区盖章这个事,证明出好以后由李献荣将这些证明送到了市沉治办”,因此申请人未实施伪造相关手续的行为。
  3。涉案阁楼不但不属于安置房,而且还是违章建筑。根据主管领导王红星2013年6月9日的询问笔录(新证据)证明:牟山一区每栋楼共六层,大多加盖了顶层阁楼即七楼,按照市采煤沉陷安置政策阁楼不属于安置房。
  4。通过查阅鹤壁市城乡规划管理局档案(新证据) :牟山一区北区建筑规划总图设计为砖混六层,七层未经建筑规划许可,不在规划审批范围内。
  作为该案的标的物,阁楼具有违章建筑的非法性,不可能得到国家认可,由此派生的权利也不可能得到法律保护。
  违章建筑既不是国家公诉机关的起诉主体,又不属法院受理范围。
  恳求山城区检察院检察长张新江关注冤假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