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院博士父母被撞飞身亡,广东中山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只手遮天(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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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梁松茂,博士毕业于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此后在德国工作多年。近年来一直申请包括国家“青年千人”在内的多种国家人才计划,并获得某985高校航空航天学院特聘研究员的职位。以为可以马上实现自己读书数十载的理想: 孝敬父母,报效祖国!
然而,正当我准备收拾行李,回国尽孝报忠之际。2018年9月10日国内传来噩耗 : 常年在广东中山横栏镇与我弟同住,并帮他们照顾小孩的父母遭遇车祸。我的父母驾驶电动自行车(交警仅凭肇事司机口供,认定我母亲乘坐我父亲的电动车,而我通过现有证据分析表明我父亲骑车,我母亲步行)在离住所不到200米的地方,被一辆超速并逆行(证据确凿),并涉嫌严重危险驾驶的空载小货车撞飞。我父亲当日送医院时,医院就已经拒绝抢救,于次日离世,而我的母亲手术后,在重症监护室抢救了17天后,于9月27日也与世长辞。事故发生后,交警半小时之后才到达现场,在肇事公司法务代表的“协助”下,而作为受害者的我们没有任何亲人朋友在现场进行的现场调查。现场调查没有录音,录像。几十个目击证人无人敢作证,在大量关键证据“巧合”消失之后,交警做出了我父亲承担主要事故责任,肇事司机承担次要事故责任的判定。我们不服,提出复议,得到“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使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的复议结果。
根据交警认定与复议得出了“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使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的结果,我根据自己十余年科研经验的科学分析手段,对证据与法律条文进行的客观的分析。请全中国交警一起来评判。
事故证据分析
1。交警事故认定中,我母亲乘坐在我父亲的电动车上,而中山交警唯一证据是肇事司机编造的口供。
能够说明我母亲是步行还是坐在电动车上的客观证据原本有很多,至少有10来个第一目击证人,“福临门超市“门口摄像头,我母亲被撞后位置。而肇事司机事故发生后,自称一直在现场。如果我母亲是坐在电动车上的话,那么这些都是对他有利的如此关键的证据,他却一个都没有保留。交警是在肇事公司法务代表的“协助”下,受害者家属没有任何亲人与朋友在现场进行的现场调查。尽管法律明文规定,交警办案时必须全程录音录像,我们多次提出查看均被以“保护隐私”被拒绝,法院审理过程中,整个卷宗却没有了交警现场调查的录音,录像。现场几十个目击证人,无一人敢作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明文规定:”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肇事司机不仅没有标明受害者位置,交警在证据收集过程中,不仅现场图中没有受害者的位置,而且在对司机的口供,以及唯一的知道受害者位置的证人口供中都不询问受害者位置。路口“福临门超市”安装的摄像头能够完全记录事故发生的位置。然而,现场调查的交警并没有去询问,而第三天交警去采集时,该摄像头是事故发生第二天安装的。全中国14亿人,有几个能相信这种巧合? 虽然,交警与肇事公司想尽一切办法消灭证据,但是我弟赶到现场看到了受害者的大概位置。他说我父亲在车的正前方偏右,而我母亲则在肇事车辆右前方好几米远。我受尽折磨,反复查看自己父母被撞的视频。视频中完全看不到车上的人,我父亲驾驶电动车车灯在路口的速度非常缓慢,接近步行。并且明显看到从电动车上撞下来的是一个人,而不是两个人。我原本以为是我妈,但是我弟后来说是我爸。肇事车辆90度垂直撞向我爸的电动车,学过中学物理的教育的人,都应该能够知道,两物体同时受到90度相同发现撞击,是不可能导致司机和乘客的相对位置如此的改变。而导致两人被撞后的位置,唯一的解释就是汽车的右前角将我母亲撞飞在汽车右前方。然后再撞上我父亲驾驶的电动车。被撞后,我父亲被货车撞飞起来,推着前行数米,最后落在货车的正前方(视频中明显的现象)。而电动车由于其自身的动力继续前行,而倒在肇事车辆的右侧。交警复议认定“证据充分”。事故发生地点,距离我父母居住的地点仅为不到300米。我们也知道,他们两人傍晚出去,两人一人走路,一人骑车是经常的事。因此 请中山交警向全国人民公开,事故发生时,我母亲是坐在电动车的证据。而如果我母亲是在步行通过路口,那么肇事司机应该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以其编造口供,未保留关键证据等严重违法行为,此时,肇事司机应该是在监狱,而不是逍遥法外的在家里过年。
2。肇事车辆逆行的客观事实
该路段路宽12米,事故现场图表明,事故发生时肇事车辆已经整车在道路的左侧。明显违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右侧通行。假设肇事司机道路左侧行驶系为了超车,其行为也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四)项关于交叉路口不得超车的规定。肇事车辆的逆行行为,证据确凿,交警判决是如何做到视而不见?
除了肇事车辆逆行本身违法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法规。视频显示,肇事车辆也不是在超车。在12米宽的道路上,不超车却驾驶到道路左侧,唯一的合理解释是,肇事司机当时并没有看道路,看手机,打瞌睡或者其他的极度危险驾驶行为。
3。什么是右方道路来车先行权?法律保护的合法谋杀?
交警说我父亲承担主要责任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在没有信号灯的十字路口,不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肇事车辆在受害者车辆的右方道路,所以有先行权,所以受害者要承担主要责任。然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4条 : “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法律条文中减速慢行是这一条的重点,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车的车辆先行。而肇事车辆在限速30的道路,肇事司机口供中供述的时速35公里。不仅本身已超速。而且也违反了这一条中最重要的部分,没有减速慢行。而第二部分,”并让优先通行的车辆“ 也应该是指让在右侧法律规定下合法通行的车辆,而不是违法逆行的车辆。我的父亲在路口,驾驶速度很慢,几乎是步行速度。再退一步,即使算我父亲违反了没有让优先通行的车通过,他违反的是这一条的第二部分。而肇事司机违反的是第一部分。
在没有红绿灯的宽12米十字路口,一辆减速慢行的车辆,没有礼让一辆超速逆行的车辆而承担主要责任。如果右方道路来车先行权的法律解释是这样的,那么,这将为黑恶势力合法谋杀提供完美的“法律保护“。在这宽12米的没有红绿灯的路口,一般电动车或小轿车按照法规,减速慢行通过路口可能需要5 6秒,凶手只需要埋伏在目标车辆即将通行的右方道路,在距离路口10 20左右慢速行驶或停止等待,只要目标车辆一进入十字路口,便可以加速向其撞去。以30 35的速度将其撞伤撞死,都只需要承担次要责任。如果谋杀目标驾驶的是电动车,一般小货车就可以成为行凶武器,而针对目标车辆是小轿车,一个持有A照的司机,驾驶重载货车撞去,小轿车里的人不死也能重伤。
4。车灯的正确使用
我父亲驾驶电动车存在的安全隐患行为是没有打开车头大灯。但是视频以及事故照片中表明,电动车尾灯和前头侧灯是打开的。要大大高于普通行人和自行车的能见度,而车辆在路口通行速度为接近步行速度。在事故发生前3秒左右,我父亲左侧来车一直打开远光灯,左拐,近距离与该车会车,从而可能导致我父亲视线在2,3秒内失明,但是因为看到该车左拐,于是我父亲仍然慢速前行,他认为这仍然是道路的左侧,不会想到右侧车辆会逆行将其撞飞。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机动车在夜间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应当交替使用远近光灯示意。”的规定。肇事司机违反法规,在进路口前没有使用远近灯示意,是导致我父亲无法及时发现他的又一原因。另外,如果肇事司机是正常未超速行驶,受到我父亲左侧、肇事司机正对方远光灯车的影响后,会采用远近光灯交替,示意对方将远光灯改为近光灯。那样就能避免我父亲眼睛受远光灯严重影响。在交警多次询问灯光使用情况下,肇事司机,只字未提其正对方的远光灯车辆。结合肇事司机在12米道路仍然驾驶到左侧的事实,说明肇事司机当时眼睛根本就没有观察道路的严重危险驾驶行为。如果正对方的远光灯都看不到,那么即使我父亲的车头大灯是打开的,也不能避免被肇事司机撞飞的结果。事故发生前,事故发生点,三辆车都没有正确使用灯光,为什么交警唯独将未正确使用灯光的责任加在我父亲头上,而让另外两辆车无此责任?
5。“未确保安全,通畅的原则下通行“还是”极度危险驾驶“?
责任认定书中肇事司机唯一的责任是“未确保安全,通畅的原则下通行”。事故发生时,肇事司机不仅12米宽的道路逆行,口供表明他完全没有看到正前方远光灯车辆。而其口供中对我父亲车辆车速的描述也完全与事实不符。视频表示,电动车尾灯在路口速度明显不到每小时10公里,而该车的性能检测表明,该车都根本不可能驾驶到每小时30 40公里。该车的功率是完全符合非机动车标准,但是重量超重。因此不可能超过非机动车标准中的时速20公里。事故发生后,交警没有对肇事司机进行药物鉴定,肇事司机的酒精测试,提供的一张酒精度数为0的照片,而不是现场录像酒精测试。我请求其扣押肇事司机手机以及调取肇事司机通话记录,查看事故发生时是否有拨打电话或者看手机视频等极度危险驾驶行为。交警又是以“保护隐私“为由,拒绝扣押肇事司机手机,同样的理由,拒绝向我们提供肇事司机通话记录,并至最终卷宗中通话记录消失。于是,一个看不见直射自己眼睛的远光灯,不知道自己车辆是在道路左侧还是右侧,有了20年驾龄,仍然无法准确判定左侧来车的驾驶司机。因为,要保护隐私,不用药测。于是,这就是正常驾驶了? 出了事故就只要承担” 未确保安全,通畅的原则下通行“ 责任?
6。肇事司机是否超速
在一个限速30的路口,空载小货车撞死两人的严重事故,而司机没有超速,这样的事故在全国估计都很难找到案例。肇事司机口供中关于速度的描述有两处,第一,事故陈述中“我车速经过路口时35公里”, 第二,“我驾车到十字路口时踩了刹车,然后以30公里车速,继续行驶。” 交警根据这样的证据信息得到结论没有超速。这样的结论意味着:限速30公里的路口,时速开到35公里撞人,不算超速。踩刹车后已30公里车速前进,踩刹车前也没有超速。而这个事故中,不仅仅是事故发生撞击时,肇事车辆是否超速,更关键的是,在进入路口前是否超速?当我父亲到达路口时,肇事车辆在离路口100米的地方超速行驶,我父亲是否应该在路口等待让行呢? 车速是相对的,一个有25年驾龄的司机,将时速不到10公里的电动车,说成很快,至少30 40公里,说明进入路口前其自身的速度可能是其口供中的2倍,每小时至少60 70公里。而肇事司机在前方道路通行时的车速,前方道路有摄像头能够清晰记录,但是交警说,被一辆货车挡住了视线,不能看到事故发生现场,于是交警调取被挡住了的录像视频,而是对着电脑屏幕拍了一张照片,就算取证完成。
7。 肇事司机未保护证据和编造口供,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首先,肇事司机没有标明受害者位置,当然更巧合的是,交警不仅没有在调查中通过司机以及大量的现场目击证人在现场图中标注受害者位置,而且在肇事司机口供和唯一的证人的证词中都没有问及受害者位置, 而证人是明显知道受害者位置的。受害者位置的重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明文规定:”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肇事司机明显违法该条。而受伤人员的位置,是表明我妈是否是乘坐电动车,以及车速鉴定的关键证据。如果我爸妈的位置能够准确确定,根据国标GBT 33195 2016《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速度鉴定》,中6。2条对二轮车与汽车碰撞事故的速度鉴定提出了的非常详细与明确的指导鉴定方法,能够对肇事车速进行准确的鉴定。
肇事司机公司的法务代表与交警的协助调查下,让大量证据“巧合“地消失后,肇事司机便开始肆意地编造口供。
1。陈述材料中“发生交通事故和一辆电动车相撞,电动车上一男一女,分别撞到了车的右边躺下“。首先如前面论述的,没有其余人证物证支持电动车上一男一女。第二,分别撞到车的右边躺下。而从收集到的视频可以看到,明显有一位受害者趟在货车的前方。
2。对事故发生前的描述: 对十字路口描述 “十字路口视线很不清晰“, ” 现场没有路灯照明,视线不清晰,过往车辆和行人不多。“ 视频显示,事故发生前3秒,肇事司机正对方有开远光灯车左转,将整个路口照亮。事故发生后,至少有10多人马上聚集到现场。
3。对事故发生时的描述,“突然左侧也开来一辆电动车,速度也在30几公里“,视频显示,事故发生前6秒电动车尾灯到达路口, 事故发生前3秒已经进入路中间,而事故发生时仍然未过中线。表明时速基本等同于步行速度,每秒不到2米。另外,电动车检测表明,功率该车性能不可能达到每小时30公里。
4。对事故发生后的描述 : “相撞之后,先打120,后打110报警“。 事故上,事故发生在19:25,交警说收到警讯时间19:33,而我们从120急救中心获得的报救时间是19 :34 :26。 即在事故发生后9分多种才拨打的120。 如果说前面的一些编造是有主观记忆因素,那么这一条是口供明显造假的客观证据。因为,如果都是肇事司机本人的话,拨打的通话记录是在肇事司机的手机中的。而在此事故中,没有及时拨打120可能是导致死者最终去世的主要原因。尤其是我母亲,在抢救17天后不幸去世。如果能够在第一时间获得抢救,很有可能就已经抢救过来。
面对彻底编造的口供,交警不仅没有提出任何质疑。而且我们多次申请要调看肇事司机的通话记录,交警都已“保护隐私 “为由拒绝,并且最终该通话记录从整个卷宗中被销毁消失。
8。肇事逃逸与留在现场谋杀伤者并消灭证据 哪个更严重?
法庭上,法官说,只要肇事司机没有肇事逃逸,基本就到不了刑事责任。这个逻辑对于通常情况是非常合理的。然而,我们这次遇见的不是通常的情况。这次,肇事司机背后的是彻底丧失人性的黑社会组织及其保护伞。普通老百姓,肇事后,紧张害怕承担责任,有会选择肇事逃逸的,而极端的如药家鑫等,选择下来继续行凶。而黑社会组织的成员,他们肇事后,可以下来先向组织汇报。虽然交警将通话记录销毁,但是也有证据表明,肇事司机事故后的首先拨打的是其公司的电话。然后在组织的安排下,先拖延受害者抢救时间,然后,封口目击证人,等待法务代表与交警来,同心协力,消灭所有对肇事司机不利的证据,专门采集对受害者不利的证据。视频显示,在事故发生后,司机下车检查车辆正前方伤者(我父亲),在之后一分钟左右,再次检查我父亲。然而此时他不是在拨打120,而是在拨打公司电话。检查完之后,发现是头部受伤严重,为了减少受害者能够伤愈清醒的可能性,那样他们就可以进一步肆意编造口供。于是便再度拖延拨打120的时间,先拨打了110。 最后,在周围群众越来越多,群众中有人准备拨打120,于是肇事司机拨打了120。此时,距离事故已经9分多钟。之后肇事司机说一直在现场,但是并没有按照法规对受害者位置进行标注,在手机如此发达的今天,也没有通过照片保留受害者位置。120车来时,也没有协助救护受害者,因为唯一的证人在现场协助救护,但是不知道谁是司机,我弟赶到现场时,也正在抢救,他大喊,司机在哪,司机也并没有出现。因此,肇事司机虽然没有肇事逃逸。但是对受害者来说,确是比司机逃逸了受害更严重。因为当时目击证人很多,如果肇事司机逃逸,现场目击证人会在第一时间拨打120,我母亲能够获得及时救治,也许结局就完全不同。而肇事司机及其公司法务代表与交警协同调查,能够让几十个目击证人封口,而觉得合理合法。并且最近的超市摄像头也可以不去调取。这样恶毒的行为,是可以与药家鑫持刀杀人相对比的。
9。肇事司机是否酒驾,药驾?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34条 : 对涉嫌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驾驶车辆的人员,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及时抽血或者提取尿样等检材,送交有检验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检验。
肇事司机口供中对事故发生前与事故发生时周围环境的描述完全与客观事实不符。无法证明其当时精神是否清醒,正常。而交警并没有对其进行药品检测。基于交警的大量渎职,失职行为,没有现场录像,交警提供的肇事司机的酒测照片也值得怀疑,是否是被人哈了之后放在肇事司机嘴边拍照?老百姓对警察的信任,是基于公平公正,值得百姓信任的警察。而在此案中办案民警,已彻底沦为了黑恶势力的保护伞。不仅丧失了警察的声誉,甚至与黑恶势力一样,丧失了人性。后面还有对交警取证,判定的描述。
10。肇事司机是否被掉包?
肇事司机口供中几乎所有的描述都与客观事实不符。唯一的目击证人在现场报警,并协助救护伤者,而不知道谁是司机。司机的被掉包的无法排除。
11。荒谬的电动车认定为机动车性质。
对我父亲的责任认定中还有一条是“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因为,我父亲的电动车认定为机动车。鉴定报告中说该车超重和未安装辅助踏板,所以为机动车。然而在2018年电动车在中山仍然不能上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规定 :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我父亲的电动车有非机动车标准合格证,他在中山骑了3 4年的电动车,从未有交警警告或扣留过。并且大街上,还有数十万辆这样的电动车在市面骑行。同时我提出质疑,说知道法律的生产厂家,他们并没有严格执行GB17761 1999标准,将不合格的非机动车出具非机动车合格证。知道法律的质量监管部门,却让大批量的违规机动车出具非机动车的合格证并大量流入市场。知道法律的销售商以及工商管理部门,让大量的与合格证不符的不合格产品在市面上合法销售。更重要的是交警部门,目前大量马路上大量(90以上)使用的电动自行车均为此类机动车,却能够无牌无证驾驶,而不受到任何警告与处罚。针对该车是机动车的事实,生产厂家,销售部门,监管部门,工商部门和交警部门,都是必须或者应该知情的。然而,唯一不知情的,就是电动自行车的使用者,现在那些单位或部门都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然而,却要完全不知情的受害者来承担事故的责任。交警答复说,他们以前的处理案件,只要鉴定超标就都是按照机动车处理的。这意味着,错误的案件,还可以继续错误的判定。我父母的这个案件判定后。为黑恶势力们打开了新的合法谋杀的“法律保障“,如果有人不服,他们就可以拿出这个案子来。前面两个人被这样撞死了都是主要责任。
当然,我也理解在法律过渡时期,存在一些法律不完善的地方。因此应该要根据具体实际来判定。我也查看了网上大量相关的案例。通行的办法是,机动车超标部分是否对事故的发生或结果产生影响。如果电动车功率超标并且没有脚踏板导致超速,达到了机动车速度,或者电动车撞了行人,由于电动车超重,导致行人受伤更严重等情况,电动车按机动车赔偿判罚。那样是可以接受的。但是在本案中,我父亲的电动车按步行速度,是被撞的受害者。如果电动车没有超重,事故的后果会更严重,也许我父亲就当场死亡了。并且我父亲有多年的驾驶经验,从视频看也可以看出没有任何的驾驶操作不当。法律绝不能成为各个利益集团谋取利益的保护伞,而让毫不知情的老百姓来承担责任。在本案的审判过程中,法官都认为电动车是非机动车的客观事实。但是在下判决书时,却受了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威胁,执行这种针对毫不知情的老百姓的“法律“。如果这样的判决书,能够被认为是合理合法的,那么法律就彻底成为了黑恶势力的”保护伞“了。
根据上述的分析:
第一,大量证据并不清晰。而交警的渎职,失职是导致大量证据丢失的主要原因。
其中最关键的一条,是大量的人证物证,能够证明我母亲是否步行,却都已全部丢失。如果我母亲是步行,肇事司机不管在什么情况下都应该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条丢失的证据,受害者位置,受害者位置不仅能够判定我母亲是否步行,而且可以准确鉴定肇事车辆的速度。
第二,即使根据目前已有的证据,按照交警假设我母亲坐在电动车上,责任判定肇事司机也必须是主要责任。因为,他们同样的未正确使用灯光。肇事车辆逆行事实清晰。肇事司机进路口前超速,到路口时没有达到减速慢行,而我父亲只是没有让右侧逆行车辆。在加上肇事司机编造口供,没有保留受害者位置等一些列的违法行为。一个公平公正的交警是绝对不可能得出肇事司机次要责任的结论的。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20-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