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80岁的戴元爽在1999年前是一个江苏阜宁县施庄镇戴坎小学的老师,这个从部队的大熔炉里锤炼出来的人民教师不能容忍学校领导的腐败,在多次要求查账监督中得罪了领导,被带上了一顶“流氓罪”的帽子。
  戴元爽一审被判刑两年,阜宁县检察院却以地方干群强烈要求为由提起抗诉,戴元爽最终被判刑两年半。
  二十年来,因为反腐被带上流氓罪帽子的戴元爽一直走在喊冤控告的路上,虽然江苏高级法院也认为戴元爽被判有罪判决存在问题予以再审和亲自提审,面对铁证如山的冤案,戴元爽等来还是继续走在喊冤控告的路上。
  戴元爽已经是八十岁的老人了,他此生能等来洗清冤屈的阳光岁月吗?

  从两年到两年半,戴元爽认为指控属于民事纠纷拒绝认罪
  
  阜宁县检察院指控,戴元爽在1987年至1997年期间,在戴坎小学及本村境内多次寻衅滋事,殴打无辜,流氓作案九起。
  庭审中,戴元爽对起诉状认定的犯罪事实矢口否认,辩称自己没有犯罪。
  戴元爽和他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戴元爽犯流氓罪的依据不足。有6起犯罪事实均不是寻衅滋事,且有一定的前因引起的,且部分事实有出入。有两起指控已经被有关部门处理,不属于犯罪。
  阜宁县法院的一审判决很简单,连证人证言等环节也惜墨如金省掉了。1997年7月31日,阜宁县法院一审判决戴元爽犯流氓罪,判处两年徒刑。
  戴元爽从始至终都认为自己无罪,面对阜宁县法院的一审判决,戴元爽立即提起上诉。
  戴元爽认为,所谓流氓罪的每一起事实都是事出有因,没有寻衅滋事,没有殴打无辜,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戴元爽被无辜判刑两年,丢掉了人民教师的工作,整个人生被毁掉了,阜宁县检察院还是不放过他。
  在阜宁县法院一审判处其两年徒刑之后,阜宁县检察机关认为量刑畸轻,向盐城市中级法院提起了抗诉。
  阜宁县检察院提起抗诉的理由是:戴元爽为非作歹称霸一方,流氓作案时间长,起数多,恶习深,后果严重,危害性大;戴元爽犯流氓罪行引起公愤,地方干群强烈要求严惩;戴元爽拒不认罪,毫无悔 改之意。
  阜宁县检察院的抗诉要求竟然是:接受地方党委、人大、政府及受害人邓成仲的要求提起抗诉,请予以重新判处。
  检察院不是依法抗诉,抗诉的理由竟然是党委政府领导的要求。检察院的抗诉意见也竟然得到了盐城市中级法院的认同,戴元爽的刑期却从两年增加到了两年零六个月。

  两次再审,有冤的戴元爽还是被定性为有罪

  也就是从二审判决下发那天开始,戴元爽被推上了上访控告之路,并从黑发告到了白发,告到了风烛残年的今天。
  2002年,在戴元爽锲而不舍的喊冤之下,江苏省高级法院下发了(2002)苏刑监字第026号再审决定书。
  再审决定书载明: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决定指令盐城市中级法院再审。
  之后,江苏省高级法院再次发出了(2003)苏刑监字第037号再审决定书,决定戴元爽冤案由江苏省高级法院再审。
  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是戴元爽要喊冤这么多年的唯一动力,也是江苏省高级法院要指定盐城市中级法院再审和亲自提审的唯一原因。
  2003年9月,盐城市中级法院下发了(2003)盐刑再终字再第2号判决书,该判决是不公开审理形成的。
  这个判决给戴元爽扣上戴在头上喘不过起来的帽子:戴元爽身为人民教师,理应为人师表,却目无王法,长期横行乡里……故原二审判决是正确的,判刑两年半没有任何问题。
  江苏高院决定提审此案之后,下发了(2003)苏刑再终字第006号裁定书,这个裁定书也是不公开审理中下发的。
  在再审期间,戴元爽认为他的有罪判决的8起事实都是民事纠纷,不构成犯罪。并且,戴元爽向高级法院提供了其收集的被害人的陈述和证人证言为证。
  出狱之后,戴元爽收集的被害人的陈述和证人证言能被江苏省高级法院在提审中采纳吗?
  江苏省高院认定: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都是戴元爽出狱之后取得的,这些陈述和证人证言和原审时的陈述等都是矛盾的,且难以做出合理性解释,因而不具有证明效力,不予以采信。
  江苏省高院还是维持了盐城市两级法院的有罪判决,戴元爽上告到了最高法,最高法也是照本宣科,维持了江苏省高院的再审关于戴元爽有罪的结论。

  当年所有受害人站出来证明,戴元爽不构成流氓罪

  什么叫做流氓罪呢?
  “以打人取乐,随意殴打群众,或多次向人身、车辆、住宅抛投石块、污物等,造成后果,引起公愤的;在城乡市场强拿硬要,欺行霸市,扰乱正常贸易活动,引起公愤的;3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4。结伙哄抢、哄拿或任意损坏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具有上列四种行为之一,并且“情节恶劣”的才叫构成“流氓罪”。
  当年的阜宁县检察院指控戴元爽在1987年到1997年间,在戴坎小学及本村境内无故寻衅滋事作案九起,有八起认定为“寻衅滋事”的“流氓罪”。
  戴元爽真的构成流氓罪吗,这8起所谓犯罪行为到底有多少水分呢?
  1987春,戴元爽致周进眼角出血事件是一起误会,且双方在追诉前早已化解该事实,有周进本人及多位证人的证言证实,不属于任何流氓行为。
  1987秋,戴元爽不是将陈学武的被子抱到外面,而是将被角拖到地上。该事实由陈本人及证人周新才、周凤的一致陈述所证实,且与打人无关,当然不属于流氓行为。
  1989年9月328日,戴元爽打了当时的校长邓诚仲两个嘴巴。戴元爽为什么要打校长两个耳边呢?
  前因是校长邓诚仲公然侮辱了戴元爽的人格,且在追究前已经派出所调解,派出所的结论是 :邓作为校长用语不文明,不应侮辱人格;戴元爽不该打邓嘴巴,双方都有一定的责任,建议双方协调处理。
  有前因的打人事件有多位教职工予以证实,也不属于“以打人取乐,随意殴打群众(他人)”的流氓行为。
  法院说戴元爽在1991夏殴打了戴欧。真相是是两人拉扯时双双滑到沟里,此事有证人戴立纯、陈秀华和戴春香等一致证实。
  法院说戴元爽在1995年4月拆集体桥板纯属子虚乌有。
  法院认定戴元爽在1997年1月殴打戴立风、戴启稳。之后,再次发生了戴元爽殴打了他们。真相则是相邻关系处理过程中的矛盾和冲突,戴元爽被他们殴打,此事有证人陈干、周玉珍崔秀英、顾正实、唐兵等一致证实,其中,唐兵曾在一审中出席法庭作证。
  戴元爽被判刑两年半,判决所依据的仅是所谓的被害人陈述和30名证人证言,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
  在判决前后都是拒绝认罪的戴元爽出狱之后,这些所谓的被害人和证人都给戴元爽写下了陈述,都将虚假陈述的责任推在了施庄镇党委政府领导的身上,这些证据是当时的书记、镇长以及派出所和村干部的积极配合下取得的、统一口径的产物。
  可是,在庭审中证人戴伯华出庭作证“证明“戴元爽被打”的庭审事实却在阜宁县人法院(1997)阜刑初字第147号刑事判决中没有体现出来。
  阜宁县人民法院(1997)阜刑初字第147号刑事判决的一审开庭时,所谓30名证人证言,是在施庄镇党委政府领导下、派出所和村干部的积极配合下取得的、统一口径的产物。
  盐城市两级法院以“无故殴打多人,流氓作案8起对戴元爽判刑两年半是没有法定证据证明的”情绪化的产物。
  法院一边将戴元爽判刑,一边却没有任何一份法医验伤证明书来证明在1987年春至1997年元月期间,戴元爽在戴坎村和戴坎小学,寻衅滋事,无故殴打多人,流氓作案8起给“被害人”造成任何“身体伤害”。而出庭作证为戴元爽澄清的证人,之后还遭到派出所的打击报复。
  当年所有的受害者都站出来证明和戴元爽发生的过节都是属于民事纠纷,和流氓罪无关。今天的法院却认为这些受害者的陈述和过去的证言前后矛盾,不予以采信。
  正因为当年的受害人给戴元爽讲出了真相,告知了事实,这才是戴元爽要坚持喊冤几十年的根本原因。
  为何一个被多个受害人都证实属于普通的民事纠纷的案件却在1997年被制造罪名打造成为流氓犯,为何戴元爽喊冤这么多年不纠正这一错案呢?


  实名控告:戴元爽 身份证:320923194311080957 电话:15189359090
  戴元爽声明为本文真实性和所有控诉行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