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正的根本保证在于接受人民的监督

  《人民日报》发表《为司法公正提供法治保障》一文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新修订的法官法和检察官法。对于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深远意义。这当然不是因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主任王爱立所说,是因为法律“明确要求法官、检察官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勤勉尽责,清正廉明,恪守职业道德。”而是因为司法责任制改革,形成了一整套监督约束措施。”“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针对干预插手司法活动、私下与当事人接触、违规过问案件等行为,都作出了非常严格的规定。通过这些规定,可以有效遏制法官、检察官的违规违纪,特别是违反审判职责和检察职责的行为。”“把司法权力关进了制度笼子。”但是否光凭制度笼子,就能关住权力呢?

  谁也不能否认,人性是一个善与恶的混合体。不能说人性中没有善的一面;但更不能否认,人性中有恶的成份。而按自然规律讲,人性还应该具有恶的成份。因为人类要生生不息、世代繁衍下去,必须自私;要有私心欲望。人既自私,就难免不损人利己;必然会作恶了。当然,如果人们都去作恶,人类社会还能安宁和谐吗?所以,人类社会必须是一个法治社会;要用法律来约束人们的行为。从这个角度说,我们每个人其实都生活在法律的笼子里。

  但凡笼子,就得有门;门上还要有锁,这样才能关得住东西。如果笼子没有门,那什么都进不去,就谈不上关什么了。而如果门上没有锁,门可以自由开关,就什么都可以自由进出。这时的笼子,不仅失去了关的作用;反而会成为别人很好的休息场所。在外面玩累了,有个清静的地方,最适合休息了。这就不能明白,作为关人、关权力的法律、制度笼子,能否真正产生作用,关键取决于笼子的锁匙,掌握在谁手里。如果锁匙掌握在被关的人手里,那笼子根本就不成其为笼子了。就如牢房里的犯人,如果牢门的锁匙由犯人自己掌握,这牢房就完全变味,根本不是牢房,而成为犯人的宿舍了。只有笼子的锁匙由他人掌握时,笼子对被关者来说,才是真正的笼子。譬如农村人家都有鸡笼子,笼子的门栓就掌握在主人手里。这时,主人不开门,鸡就是饿死在笼子里,也是休想出去的。

  对于关老百姓的法律笼子,门锁匙理所当然掌握在政府官员手里。所以,用法律约束老百姓是件很容易的事。但对于关政府官员手中权力的制度笼子,锁匙放在谁手里,却是个问题。按常规,政府官员是社会秩序的维护者,最有资格掌管制度笼子的锁匙;老百姓就是被管的人,有什么资格掌管制度笼子的锁匙呢?但这问题又来了。本来是关政府官员手中权力的制度笼子,锁匙如果还让政府官员自己来掌管;这制度笼子还起作用吗?政府官员想把自己手中的权力伸出笼子外,将笼子的门打开就是了。所以,对于关政府官员手中权力的制度笼子,锁匙是绝不能掌握在政府官员手里的。这时,我们应该清楚地认识到,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关政府官员手中权力的制度笼子,锁匙就必须掌握在人民手里。关老百姓的法律笼子的锁匙,掌握在政府官员手里;而关政府官员手中权力的制度笼子的锁匙,又必须掌握在人民手里。这大概也符合相生相克的道理吧。

  当然,所谓关人的法律笼子,关权力的制度笼子,都是一个看似形象、实则抽象的比如。人是不可能关进笼子里的。人又不是动物,怎么能关进笼子里让人欣赏呢。这里的笼子,其实是指一种约束措施。老百姓要受法律的约束;政府官员手中权力,则要受到制度的约束。只是法律制度通常是由政府官员来实行的,而如果约束政府官员手中权力的制度,也由政府官员自己来实行的话,制度就可能被扭曲、被架空,得不到切实有效的实行了。约束政府官员手中权力的制度,必须要由国家的主人——人民来实行,也就是由人民代表大会来实行。这样,制度才可能产生真正有效的作用。因此,我们强调政府行政必须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政府官员必须接受人民的监督。道理就在这里。

  这就不难明白,人民代表大会仅仅修改了两部法律;而不让司法很好地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话。这就能保证司法权力关进制度笼子;为司法公正,提供法治保障了吗?


  衡阳柏坊铜矿 唐铁云 2019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