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人:张建华,身份证:511021197312263577
  联系电话:137 9869 5678、180 8176 6789
  被举报人:内江市东兴区法院法官何刚
  联系电话:13551527775、办公室:0832 2210927
   
  由于张永发在四川地区关系网非常强大,举报人多次去相关部门反应实际问题均没有处理结果,现请求网络平台给予爆料举报人遇到实际困难。
  事实理由:
  举报人与张永发      纠纷案件(案号:(2016)川1011民初1196号),举报人向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2016年6月7日,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6)川1011民初119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对张永发所有的819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被举报人于2016年6月7日向东兴区工商分局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请协助执行下列事项:请将张永发在内江市精城建筑物拆除有限公司的股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从2016年6月7日—2019年6月6日)。初此之外,被举报人未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张永发的银行账户及其他财产进行查封、冻结。
  (2016)川1011民初119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对张永发所有的819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被举报人仅冻结张永发持有的内江市精城建筑物拆除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80的股权明显是不足值的。在未完全冻结足额财产情况下,被举报人作为执行局办案人员,仍不通过方便、实用的网络查控系统对张永发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实属玩忽职守、失职、渎职。
  前述冻结股权于2018年2月8日也被张永发成功抽逃,举报人就此事找了直接责任相关部门和法院纪委,要求提供查封冻结的相关财产、被告是怎么转让冻结股权的。法院回复是:我们冻结没有问题(见附件:东兴区法院审管办的错词回复),举报人至今没有见到除了冻结80万元股权之外的任何冻结资产,至此举报人起诉追偿案件被迫终止。
  被举报人在落实举报人的财产保全时,为何不对张永发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被举报人在此次事件中是简单的失职、渎职、玩忽职守?还是与张永发有其他不为人知的秘密?
    
   
  举报人:张建华
   
   
  2019年2月13日
   
  附件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