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跟刘,余买卖房屋纠纷案的事实情况,详述如下,由于我不善言谈,只能写出来,相信法官看了双方始末证据事情经过会有知悉。
  2017年3月5号,中介打我手机说有人买房,于是加我微信,我发定位面聊。刘老婆和中介与我见面,他们拿着一份上写七八位业主姓名,电话信息纸张,上面有我的,简单谈价说草签协议,本案提交的房屋买卖合同他们说是草签协议,后面还要补签正规协议,但是最终他们没有同我在签正规协议,其并未告知具体交易流程明细,让我先收卖房定金,协议签字人是律师老婆是本案原告律师(真实炒房人刘的老婆(抄袭上海诈骗买房案例诈骗买房),说买房人是其妹夫余自立,谈完律师老婆让本案律师刘给我汇款4万定金。
  后按揭公司邮寄空白按揭资料给我签,我认为空白资料对我风险太大不能签,于是有了我让对方一次性付款的争议,并且明确表示过不行就不能继续,因为是空白文件我拒绝签字,中介及刘以他们是行业专业人员威胁恐吓说我签了买卖协议,必须配合签字,我签了部分,有些我未签,快递给按揭,后收到按揭人员微信让我接到银行核对信息电话时要我将成交价提高配合作假,提交给银行的信息与实际合同交易金额不符合,我当时严正拒绝不同意,期间我并未接到银行任何关于按揭事项的核实电话,后面还有同贷书下达为什么?后续中介以自己专业便利自己频繁预约催促我过户,加之对方一次次以自己是专业人士律师等威胁恐吓不配合就会让我赔偿100万并且法院会判决强制过户房屋,刘更以自己专业律师经验跟我通话诱导我让我说自己承认违约,迫于压力不得已跟他们擀旋,于是就有了他们提供的一些所谓的我违约的证据,我跟他们有严正说明交易可以,但要按照法律法规,每一步,都正规明白交易对方不肯,对方就以我签了他们的协议,我就必须配合他们作假。
  1。签订的合同协议合情,合理,合法—其不合理不合法,弄虚作假,我不能配合。
  2。我有收到对方的首付款项,截止最后我并未收到对方任何款项,除了草签协议定金,在没有任何保障的情况下,只以作假的银行同贷书,中介催促过户,就是欺诈骗贷骗房,请求追诉无良中介,及律师滥用自己的所谓专业,已经钻法律空子坑人。
  3。合同法 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中介是骗人诱骗草签,也未补签正规协议,(协议上特别提示:国家规定房屋买卖必须严格按照真实价格,如存在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等违反诚实信用行为,法律法规不予支持保护)协议也未约定买家付款具体时间,都是以xx代替, 我签字后才告知银行放款需要3个月,后添加“贷款金额,添加允许其可以办理网签”。
  4。房屋买卖管理法严格规定:禁止炒房(我后来有去中介交涉发现中介卖房系统有把我的房子有另外的所谓的另外屋主另行挂卖,首付不得低于30,买家首付严重失实,不受法律保护)
  5。广东省高院关于房屋买卖纠纷指引:第九条 出卖人与买受人恶意串通,为骗取借款而签订虚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因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而无效,担保权人可依照《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对借款合同行使撤销权,
  合同作假或被撤销,因房产价值造成的波动造成损失,由各方过错造成的损失由各方各自负担。
  6::5月19号没去过户,老婆拿走了房产证所以我也没办法,是因为前面提交给银行的资料虚假作假违法,老婆坚决不同意,因为这件事我们几次吵架甚至老婆动手打架,对方先是威胁法院会判强制执行并且赔款100万,又说作假有问题不会有我的问题,然后我一直矛盾,所以我没有直接拒绝。
  7::关于电话录音:说我直接承认违约,是因为电话跟对方律师故意激怒我激动讲的,对方律师摘录对话语音,摘录诱导我说我违约,其实我并没违约,在2017年3月18号左右,以及2017年8月11号有直接微信记录内容:
  无良中介:王生你这边什么情况,我公司收到客户催告函,约你几次你都爽约,你怎么处理。
  我回复:卢小姐对方虚假骗贷怎么解释,对方作假骗贷,怎么是我爽约,你是中介你有义务处理好吧(做好合法交易工作)。
  这些是在对方电话录音前我严正提出过几次质问,对方都置之不理,只说让我过户,试问交易协议草签不和法规的合同,怎么交易,只收了定金,对方违法作假骗贷,让我配合过户怎么交易?
  敬呈阅法官:相信法官了解事情始末及双方证词言论,能够明辨对方的套路做法。法庭是不是支持 合同诈骗?,是不是支持炒房?是不是支持作假骗贷?是不是支持依仗中介专长,律师自身专长优势,欺负无知民众,欺诈民众钻空子坑人?是不是支持鼓励无良按揭中介进行所谓的潜规则来坑蒙拐骗?事实证明。。。。法律给予了“公正”判决。 关于判决诉讼费受害人承担,鉴定费按照国家条文规定鉴定费不过4千。而对方竟然有8000鉴定费。法院这边就是这样明辨是非,让无良中介,按揭公司,无良律师恶意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