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线人马进孝制造的三起假毒品案

  马进孝,出生于1964年7月1日,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文盲,农民。曾作为临夏、西固等地警方的“线人”。
  2001年以来,与甘肃省的临洮、临夏和西固等地公安机关个别人员联手,先后制造了“荆爱国贩毒假案”、“杨树喜贩毒假案” 以及“坐台女彭某贩毒案”。

  他与张文卓、边伟宏合谋炮制了荆爱国贩毒假案,使荆一审被判处死刑
  他与丁永年勾结,制造了杨树喜运毒假案,使杨树喜一审被判处死刑
  他同赵明瑞、倪兴刚密谋,导演了坐台女彭清运输毒品案,致彭一审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误入陷阱荆爱国被判死刑

  2001年8月11日,这是一个星期六。荆爱国象往常一样,开着车行驶的兰州的大街上,他接到了一个姓马的人的电话,此人他数天前曾拉过一次。这个人让他半小时后到滨河饭店门口等他。荆爱国如约前往,见面后,马上要去一趟前次去过的达板乡,说要拉个病人,并商量好价格来回是150元。到目的地后,顾主突然又说要接的病人不走了,给了荆80元钱,打发他上路。荆爱国刚走了不到500米,临洮警方截获,并从他车上后排靠背下搜出了一个深蓝色的帆布包,包内块状物被临洮警方鉴定是“海洛因”,重量3669克。
  2001年11月20日,定西地区中级法院一审判决荆爱国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荆提出上诉。
  2002年3月18日,省高院就荆案终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2003年1月4日,定西地区中级法院向荆爱国宣判:荆爱国运输毒品案是由临洮县公安局原分管缉毒工作的副局长张文卓和该局缉毒队队长边伟宏伙同马进孝共同策划、蓄意制造、全程控制的一起案件,证实本案的主要证据,是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本院不予确认;被告人荆爱国的行为不会对国家的毒品管理制度造成实际危害,其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故被告人荆爱国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2)项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荆爱国无罪。

  中圈套杨树喜死里逃生

  2000年7月下旬,丁永年与马进孝在临夏市汽车站附近见面,丁提出毒品任务未完成,让马进孝提供毒品案件线索。7月25日,马进孝与马宏宝在其家中加工了8块假毒品,后丁与马进孝电话商定,次日到兰州寻找拉运毒品的出租车,在拉运途中,马进孝报告,由丁负责人脏俱获。7月26日上午,丁驾车到临洮巴下,接上等候的马进孝一同前往兰州市,途中二人再次进行了合谋。14时许,丁驾车到小西湖畜牧研究所院内。马进孝下车寻找出租车,在小西湖街边,马进孝借口要到上海出差,去临洮取身份证,租乘杨的出租车。然后,马电话告诉丁杨的车型、车号,丁驾车紧随其后。途中,丁打电话给缉毒队教导员杨,让杨组织干警在东乡达板待命。马又电话告知马宏宝,把毒品带到沙塄渡口,诱骗杨树喜上钩,在杨单独返兰途中被警方拦截,警方从杨树喜的出租车后务厢中查获“海洛因”3279克。杨因此一审被判处死刑。在杨上诉期间,有关方面查发现,所谓杨树喜贩毒案是由临夏州公安局禁毒支队原支队长丁永年伙同马进孝炮制的又一起假案。杨树喜“贩毒”案也被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发回重审。在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等部门监督下,临夏州公安局作出撤销杨树喜案件的决定。2003年5月21日,杨树喜获释回家。

  “坐台女”出台遭到暗算险些丧命

  其实,这是马进孝与人炮制的最早一起假案。2001年6月,西固区公安分局禁毒大队原副大队长赵明瑞及警员倪兴刚与马进孝合谋制造一起毒品案件,赵、倪向马提供1万元经费。马用此经费与他人共同加工成假毒品“海洛因”。毒品道具做成后,马瞄上歌厅坐台女彭清,诱使彭帮他们运输。7月20日,马电话与赵商定由彭“交货”的具体时间、地点。7月21日,按约定,赵、倪住进临洮县某宾馆,随后马进孝也赶到,三人再次密谋后确定,在兰临公路65公里处,由彭交毒品交给赵、倪时人脏俱获。定妥后,由马调度彭从兰州抵临出场在宾馆与马、倪见面。随后,赵、倪先行一步在路上守候。马即电话通知马宏宝从马进孝家取出假毒品,渡过洮河,在沙塄木场附近交给随后到达的马进孝,马又将包交给彭,让她转交在公路上等候的赵、倪二人。彭不识阴谋,在她将包转交赵、倪时被抓获,包内“块状物”被西固公安分局检验:有海洛因。人脏俱获,彭清有口难辩。
  2001年12月19日,彭被兰州市中级法院以贩毒罪判处死缓。
  省高级法院在死刑复核中发现疑点,将彭案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