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江苏xx广告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姜堰经济开发区华东五金城M6 204、205、206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3141055858
  法定代表人:

  被告:泰州兴业投资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 泰州市凤凰东路68号建工大厦8楼801 803房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699322985M
  法定代表人:丁留良
  联系人:丁留良 联系人:周绍详
  联系电话:138 0143 9769 联系电话 :139 1219 9079

  诉讼请求:
  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所欠工程款97400元人民币(其中质保金16400元于2020年7月17日前支付);
  二、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以每逾期1日支付1000元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7月8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
  三、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于2019年4月2日签订了《标识标牌制作安装合同书》,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泰州兴业国际大厦的标志牌进行制作安装,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共计人民币110000元,原告于合同生效后即开始履行合同义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被告要求增加相关标识标牌制作数量,导致合同工程款增加了58230。99元,双方经协商一致确认最终结算价为164000元。由于被告补签协议流程漫长,为不影响工程进度,遂与原告口头约定先予执行,待竣工后一并验收并结算。
  2019年7月8日,原被告双方代表共同就合同工程(包括增加项目)进行了验收,被告代表林翊展(系施工工程所在物业的负责人)签订了验收确认单(《xx标识报价表 已签合同》、《xx标识报价表 增项》),同时还就增加项目补签了《标识标牌制作安装增项单情况说明》。而被告在工程验收并投入使用后,却未依约付款,原告已多次催告,被告仍以各种理由拖延,最近一次催款,被告竟以验收不合格为由拒绝。
  原告认为,即使《xx标识报价表 已签合同》、《xx标识报价表 增项》标题未明示为“验收单”存在一定瑕疵,但被告代表验收后直接在上面签字确认即表明它实际上起到了“验收单”的作用。退一万步讲,即使不能将此视作“验收单”,但被告已将工程投入使用,且使用过程中亦未明确告知原告工程存在质量问题,那么原告也有理由认为被告已放弃质量抗辩,默认工程合格。
  根据合同第六条违约责任约定:“甲方未按合同第二条规定时间打款,每逾期一日,支付违约金1000元。”被告未按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至实际支付之日。
  《标识标牌制作安装合同书》系原被告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为保障诚实信用、和谐文明的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求。

  此致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江苏xx广告有限公司
  2019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