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任性乱作为”,法院“袒护疑作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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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任性乱作为”,法院“袒护疑作伥”
——从山东省成武县法院对一行政拆迁诉讼案奇葩判决谈起
案情简介:
2017年9月,张国强与案外人张福金、赵训荣共同居住的房屋被定陶县政府征收,经张福金、赵训荣同意,张国强与张福金(携带土地证、房产证原件)一起去“拆迁指挥部”,以张国强名义与定陶区住建局(以下称住建局)签订了“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后来因张福金反悔,住建局单方决定解除了与张国强所签“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张国强对此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至法院,诉讼期间,住建局又与张福金签订一份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将所涉房地产货币补偿给了张福金、赵某某,纠纷由此产生。现将成武县法院的一审行政判决书全文及住建局证据公布如下。
张国强对住建局违法解除补偿协议愤慨之极,本想依法维权,由法院做主讨回公道,不料,成武县法院一纸“奇葩”判决,更是令人失望,张国强百思不得其解,经咨询专业人士,认为住建局行政乱作为,一审法院本应纠正,但却“葫芦僧乱判葫芦案”,明显在袒护、纵容住建局,有“沆瀣一气”之嫌。对此,张国强特做出以下说明,肯请社会各界人士点评、监督。
一、一审时住建局提交的卷号为243的“拆迁档案”,首页载明了自1996年12月20日至2017年9月11日,圈内文件目录及内容中,明确记载有张福金名下的土地证、房产证(该事实与补偿协议第九条约定相互印证),足以证明以下事实:
第一,2017年9月11日,原告与住建局签订补偿协议时,张福金名下的土地证、房产证已交给了住建局,不动产证显示的产权人是张福金,如张福金不同意张国强作为被征收人,住建局不应也绝不会仅凭张国强一面之词,就与其签订补偿协议的。
第二,2017年11月24日,即补偿协议签订73天后,张福金不可能再拿着(或提供)其名下的土地证、房产证要求变更被征收人,其名下房产证、土地证已于2017年9月11日交给了住建局拆迁指挥部归入张国强拆迁档案之中。
以上事实足以看出,一审“以根据张福金的申请及提供的房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认定房屋产权人为张福金,事实清楚”,明显属错误认定事实。住建局辩称张国强是以居住权利人名义签订补偿协议,纯属编造的理由,因为,无论依据法规规定抑或政府制定的征收补偿方案,均应与产权人签订补偿协议。
二、一审判决认定“住建局有权解除补偿协议”错误:
首先,该认定不符合补偿协议约定的解决争议方式。根据补偿协议第十条“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通过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既然双方约定了争议的解决方式,住建局就应信守约定
而不应违反,否,就属“滥权”行为,一审判决对此应予司法制衡而非“放纵”。
其次,该认定不符合法律规定。
补偿协议属行政合同,经依法签订就具法律效力,况且,张国强已按约定履行了搬迁义务,住建局尚未履行回迁安置义务。而行政合同生效后,非依法律规定、非经法定程序、非依法定情由任何一方不得撤销、解除。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105条规定,张国强与张福金之间的争议属民事纠纷,属“私权范畴”,丝毫不损害不涉及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是对行政机关划定的红线,因此,住建局无权变更或解除补偿协议,一审判决却无视法律、法规之规定,轻率认定住建局有权单方解除,无疑是对住建局滥用行政职权的放纵。
三、一审以“房产已由张福金、赵某某分割完毕”为由,驳回张国强诉请错误。
张国强与住建局签订补偿协议在前,住建局违法解除在后,张国强就解除补偿协议诉讼期间,住建局又与张福金签订一份补偿协议,将所涉房地产货币补偿给了张福金、赵训荣。张国强认为,已提起的确认解除补偿协议无效之诉,与之后的房地产被处分、分割无关,从不讲诚信及无视法律的角度而言,只要住建局愿意,随时都能与他人再行签订多份补偿协议。
张国强以上观点及理由,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关注,并发表看法。
张国强联系电话:18615482856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19-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