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认定,李天一的嚣张与梦鸽的挣扎
  梦鸽李双江强奸刑法
  郝建国 分类: 法眼
  梦鸽的挣扎实在没有技术含量,她申请李天一涉嫌轮奸案公开审理,在内行看来就是一个笑料。法律保护的刑事审判中的隐私,是指受害人的隐私。你儿子可以把禽兽之行不当回事,人家女方不可能发把被5个男人轮奸的恶梦向全世界人民公布吧?

  李天一究竟是否构成刑法上所说的强奸(轮奸不是独立罪名,而是强奸的严重情节),以下几点很关键:

  一、人类的性行为的意识与行为之间有一定的逻辑性,侦查双方从认识到发生性行为之间的所有活动,包括既往关系,性交前的沟通(如果有),性交场所、体位,女方在性交前后的行为表现等,是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基本点;

  二、女方的外伤是认定强奸最直接、最有力证据(因性交造成的性器官损伤另说);

  三、别说陪酒女,卖淫女同样有性自主权,假如女方在前期“磋商”过程表示愿意,但在性行为之前意志变化,天一们霸王硬上弓,还是强奸……若女方愿意卖于一人而不愿意卖于多人,小子们同样面临强奸指控;

  四、女方是否在摆脱人身自由限制或威胁后第一时间报案——一般而言,女方报案的时间距性行为的时间越远,事件与强奸的关系越远(此条对于考量杨某某及酒吧是否存在敲诈勒索十分重要)。



  认定强奸的核心是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意志是非常主观而且会随时变动的,证据则必须是客观的。怎么办?那就是通过事发时的客观情景(双方关系,性交场所、体位,女方在性交前后的行为表现等)来分析其性交时女方是否自愿。基于此,司法实践中,报案人是否反抗就成为最重要的证据了。

  如果不愿意,反抗是本能。动物的反抗是跑掉,人因为通常在房子里造爱,反抗的方式主要有大声呼救,拒绝对方宽衣解带,抓、咬、踢打对方等。以上反抗都是很容易留下证据的,如邻居听到呼救声、女方衣服被撕坏、双方身上留下抓、咬、踢打伤痕等——在性交的问题上,除去暴力因素外,如果女方执意不从,一般插入是很难完成的(猥亵可以)。

  此案中,女方有外伤,这是认定“违背意志”最直接、最有力的证据。

  李天一案发后,梦鸽一方放言,称女方是陪酒女(就差没说卖淫女),女方事后发短信要钱,因此更像性交易纠纷。

  女方是什么职业重要吗?别说陪酒女,卖淫女也有性自主权。她没有卖的权利,难道还没有不卖的权利了?1984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出台的有关强奸案件的司法解释明确指出:“在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时,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来划分。”

  假如那位杨小姐愿意卖于一人而不愿意卖于多人,天一们一轰而上同样构成强奸中的轮奸;假如她在前期“磋商”过程表示愿意,但在性行为之前意志变化,天一们霸王硬上弓,还是强奸……

  必须说明,如果妇女属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的情况,则可以认定为违背意志。具体到李天一案,假如真有5个男子威胁,女不敢反抗是成立的。女方醉酒时,也属于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的情况。

  比较复杂一点的是“半推半就”状态,此种情境下发生性关系是否“违背意志”就要谨慎判断了(有时“推”只是一种害羞或矜持的意思)。

  一些女性,由于“处女膜情结”或者潜意识中“女性吃亏论”(基于男女不平观念下的一种认识),抑或性行为没有想象得那么好,或者没有得到理想的报酬,事后开始怀恨对方、报复对方,向警方报案称自己被“强奸”,不能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强奸,男方还可以依法追究对方诬告陷害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