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萍乡市房产管理监察大队眼里只有开发商,没有广大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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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江西天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未向本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GF 2014 0171)。
针对江西天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此种违法行为, 2019年2月22日上午10时,本人和其他2位萍乡润达美墅的业主及萍乡广播电视台记者张庆圣,共4人,一起当面到萍乡市房产管理监察大队投诉,该大队办公室主任严志伟接待了我们。在业主们拿出合同、翻开法律书、指出法律条款后,严志伟当即表态:开发商的此种行为涉嫌违法,监察大队会进一步核实和调查,秉公执法。随行人员萍乡广播电视台张庆圣记者对投诉过程进行了全程录音、录像。
2019年4月16日晚上8点半,在萍乡一套八点一刻栏目中,多位萍乡润达美墅的业主在视频中现身投诉:江西天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在签订合同之前,向业主明示“两办法一合同”。(网址:http ://www。sohu。com/a/30882054099911800),有视频、有音频、有人像!
萍乡广播电视台也就此发表了题为:“萍乡润达美墅陷“合同门”!多位业主质疑,矛盾争议不断。。。 。”的专题报道,百度可搜索,多家网站进行了转载。
但时至2019年6月26日前,萍乡市房产管理监察大队却一直不给正面答复,对开发商是否按规定明示“两办法一合同”避而不答、或忽悠式回答,态度就是
一个“拖”字。背后原因令人深思!
2019年6月26日,经过业主多次电话询问和催促,在多次回避和忽悠后,萍乡市房产管理监察大队终于被迫给出了一个正面答复:开发商已按规定明示。理由是:1、2019年4月8日,江西天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了一张书面答复,说公司销售员明示了“两办法一合同”。2、江西天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明示参照废止的合同示范文本GF 2000 0171制订的合同,属于按规定明示。
因为萍乡市房产管理监察大队的此答复与事实严重不符,与建设部“建房(2014)53号”文件相抵触,于国家法律法规相违背,本人随后多次致电萍乡市房产管理监察大队,提出异议和自己的看法,该大队主任严志伟接的电话,但他却拒绝尊重事实、拒绝尊重法律法规、拒绝秉公执法。
本人理由如下:
1、萍乡市房产管理监察大队草率认定。该大队仅凭当事一方(开发商)的一张自说自解的纸质情况说明,就认定开发商已按规定明示,不调查、不核实、不甄别, 置2019年4月16日多位润达美墅业主在萍乡一套节目中现身投诉的事实于不顾,真是草率、轻信、荒唐、失职!
该大队如此睁着眼睛乱认定、说瞎话,眼里只有开发商,没有广大群众!在该大队心里:开发商说的就是真实的,群众说的就是谬论。这样的大队太荒唐、包庇痕迹太明显,充当保护伞的动作太露骨!
2、不做书面询问材料,不遵从执法程序。萍乡市房产管理监察大队不对当事双方做调查笔录,甚至对前来投诉的业主,都不曾口头询问及书面记录开发商是否按规定明示之事。
3、业务执法水平极其低下。该大队办公室严志伟身为主任,但房产执法业务知识却极其贫瘠,群众都知道开发商违反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3条,他却还不知道,还反问群众:你说开发商违反了哪条?!直到群众把书摊开来,把法律法规条款指给他看,他才承认。
4、执法程序不到位。既然开发商说已公示“两办法一合同”,该大队是否向相关公众(业主)调查询问,以及到售楼部这个公示地点,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呢?该大队太失责、太不履职。
5、能力缺失。在业主投诉开发商未按规定明示,而开发商书面答复已按规定明示,当事双方对事情陈述不一致,陈述材料1 :1的情况下,该大队不深入调查、不扩展调查面、不厘清事情原委、不甄别真伪,工作态度不行、工作能力欠失。
6、不虚心、不客观。在业主提出异议和看法时,该大队办公室主任严志伟表态:“不用你教我怎么执法!”。其不虚心、不客观,缺乏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的耐心。
7、理解和贯彻上级文件精神的水平低下。国家规定:2014年4月9日后,开发商必须明示GF 2014 0171和GF 2014 0172,GF 2000 0171的示范作用已经于2014年4月9日被建设部“建房(2014)53号”文件废止。
江西天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明示的仅仅是一个自己参照GF 2000 0171制订的合同文本,这就属于不按规定明示。道理很简单,很容易懂,执法人员更容易懂,但该大队懂装不懂,答复:开发商于2017年3月,明示一个参照GF 2000 0171制订的合同文本,叫做按规定明示。
总之,萍乡市房产管理监察大队在处理润达美墅业主的此次投诉中,极其不负责任、极其草率,眼里只有开发商,没有群众!该大队包庇、袒护开发商的痕迹非常明显!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19-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