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武穴市实验中学八位教师即将无家可归 流浪街头

  尊敬的各位领导:
  我们是湖北省黄冈武穴市实验中学的八位教师,住在武穴市实验中学老校区“清华园”宿舍,为党的教育事业兢兢业业的工作,为国家培养了一大批优秀人才,现在面临着无家可归,露宿街头的困境。武穴市政府把实验中学老校区整体收储拍卖,改建商品房出售,在学校没有对我们进行妥善安置或补偿的情况下,武穴市法院判决我们限期搬离。下面我们从理、法、情三个层面陈述我们诉求:
  (一)首先从理的层面陈述;2005年9月学校为解决青老年教师的后顾之忧,将“清华园”教师宿舍三至六楼八套房出售给经济较困难的教师居住,具体分配方案是:第一批照顾非武穴籍的青年教师;第二批照顾中老年市内无住房的教师,并严格按工龄、校龄、学历、绩效等方面评估打分,由高到低排名顺序,并按当时武穴市场均价,按不同楼层不同价格及面积计算购房款,要求我们在会计室交清购房款后在学校事先议好打印成格式的《协议书》上签字,才能拿到入住钥匙,这份《协议书》是学校单方事先议写好的,没有经过双方协商,直接要求我们签字,才能办理相关入住手续。
  (二)从法律知识的角度上,我们对这份《协议书》逐条进行解读:第一条(1)从《武穴市实验中学关于综合大楼宿舍部分单元房有条件转让使用权的说明》中,可以看出学校已经将宿舍的“使用权”转让给我们了;(2)“乙方只有在交清房款的前提下才有资格参与分房…”,所谓“分房”,说明学校分给我们教职工的是福利房,不是租房,按合同法四十一条之规定,理解发生争议的,应该按照通常理解予以理解。第二条权属问题,我们只要使用权,自己居住没有转让给别人住。第三条“当乙方符合退房条件或必须退房时,甲方负责收回”我们的解读是,我们不符合退房条件,理由是:学校既没有给我们分新房,我们又没有其他住房,而且这种没有设定学校在什么具体情况下收回才算符合退房条件,属不对等条款,所谓“协议书”是指双方逐条通过协商,达成共识条件的合同,才叫“协议”,所以这种没有事先设定具体条件属单边“协议”。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按通常理解予以理解,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因此,我们不符合退房条件。第四款未涉争议;第五条,事实上是对第三条的符合退房条件的补充说明,就是说乙方只有在学校分了新房的情况下,必须退出校内原有的住房,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符合退房条件,事实上,学校一直沿用了这个惯例(例如,做新教师宿舍时,有老师分了新房退出旧房)。第六条关于协议的解释权属校委会,这也是个不对等条款,学校可以随便找个理由,要求我们退房,依据《合同法》第四十条之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这个“协议书”对我们教师这个弱势群体极为不利,这八套房子是我们八户按当时市场均价购买,实属我们享有终生使用权(当初校领导也是这么承诺的),政府规划要求我们退房,应该给我们以福利房进行安置。敬请领导为民做主,真正体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党的宗旨。

  (三)从个人情感的角度来讲,各位领导,人都有情感,以我们八位老师当中一个60多岁的退休老师为例,他为党的教育事业奋斗四十三年,刚一退休,就这么个80平米的安身之地,也无法居住下去,现在学校却要求他限期搬离,要他往哪搬?他现在又没能力再购房子,兔子也有个窝,鸟儿也有个巢吧!无论从情从法从理上说得过去吗?各位领导!尊老爱幼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老有所养,老有所依,是党的惠民政策让人民过得更加幸福。难道让这位老教师和我们真的露宿街头,无家可归?所以,我们恳请各级领导为我们八位教师作主,做一次扶贫济困的善举,让我们有个安身之地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