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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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首长和领导敬请关注: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市扣庄乡派出所所长马建海,为徇情舞弊,依仗职权,滥用职权,对亲属张建华多次侵占受害控告人张志军、刘海荣宅基地情况,并故意伤害控告人造成丈夫胳膊骨折,妻子头被打伤,缝了8针的严重后果,故意指使干警陆晓明,在被害人在医院治疗昏迷不醒时,拽住手摁了指纹,制造伪证,对被告人张建华、张春喜犯罪故意包庇,立案不追究刑事责任,致使其逍遥法外,继续危害受害控告人全家。
本案以故意伤害罪由迁安市检察院以15种证据公诉于迁安市法院,该法院违背15种确凿的证据,为徇私、徇情舞弊,包庇犯罪,违背以上事实与法律,重罪轻判,只对被告张建华判处四个月拘役,在民事上造成夫妻双双的伤害,只给予14706。44元的赔偿,显失了法律的公正(见lt ;2008gt ;安刑初字第46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佐证)。 为寻求法律的公正,上诉于唐山市中级法院,该法院仍然违背事实与法律实施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枉法裁判(有lt ;2010gt ;唐刑终字第1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佐证)。 为寻求法律的公正申诉于河北省高院,该院作出违背事实与法律的驳回通知书(有lt ;2013gt ;冀刑监字第87号驳回申诉通知书佐证)。
为寻求法律的公正而被万般无奈赴省进京上访,被控告人两次接回,关押在派出所,实施两次非法拘禁,实施打击报复、报复陷害,给受害控告人不但造成合法财产的损失,更为严重的是遭到人身伤害,非法拘禁,四次共计四十天,报复陷害的严重后果,敬请首长御阅受害人血泪仇的控告申诉状。
控告申诉状
控告人:刘海荣,女,1973年生,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市扣庄乡兰若院村,身份证号码:130226197301290423,联系电话:13931558238 ,13831563649 。
控告人:张志军,男,1972年生,住址同上,系夫妻关系,身份证号:130226197206250431。
被控告人:张建华,住址同上,邻居。
被控告人:张春喜,住址同上,系张建华长子。
被控告人:孟昭学,扣庄乡土地所副所长。
被控告人:马建海,扣庄乡派出所所长。
请求事项
依刑法二百七十条,二百三十四条规定,追究张建华刑事责任。 依刑法三百九十七条,二百三十八条,二百五十四条,四百零二条,四百一十七条,三百零五条,三百零七条规定,追究第二、第三被控告人刑事责任,以正国法。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中立案标准的规定】一、渎职犯罪案件(一)滥用职权案1、3、7、8、9项规定及二款规定;(三十三)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第四百一十七条)5项规定。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1、6、7项规定;(六)报复陷害案2、3项规定,由首长责令立案,依法严惩渎职侵权犯罪的腐败分子,以正国法。 依【侵权责任法】第一章、二章相关规定,依本法第十五条(一)至(八)项规定;依【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十七条(一)项、三十一条(一)项规定,由以上被控告人承担梫权责任,个人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对受害人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消除影响,赔偿由此所造成的全部直接经济损失。 依【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由首长对本案实行问责,解决受害人合法诉求,以利安居乐业。
事实与理由
在2005年我家垒后院墙时,发现邻居张建华侵占我家宅基地,本案经村、乡、市、国土部门测量方知,控告人刘海荣宅基地被侵占的事实。为此多次找乡土地所,不但没得到解决,反而土地所副所长孟昭学依仗职权,滥用职权,将控告人被侵占的宅基地写给被告张建华,致使事态扩大,矛盾激化。 由于被控告人孟昭学的徇私、徇情舞弊,致使被告张建华更加疯狂。
在2008年对控告人实施报复陷害,一家四人将我夫妻二人实施报复性伤害,将控告人丈夫胳膊打的骨折后(经鉴定为轻伤),将控告人刘海荣头部由被告张建华长子张建喜打伤缝了8针,而被鉴定为轻微伤,对故意伤害的被告人兄弟二人未追究任何刑事责任。事实已充分认定被告人张建华、张春喜严重触犯刑法二百三十四条,二百七十条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马建海身为扣庄乡派出所所长,为徇情舞弊,依仗职权,滥用职权,指使干警陆晓明,将在医院病床上控告人丈夫昏迷中,强行拽住手在他们拟好的材料上按手印(有照片为证)。但被告未得到任何处理结果,反而更加气焰嚣张,又多次侵犯控告人家庭财产,为此多次要求派出所解决此案,但出警没有任何说法。事实已充分认定,被控告人马建海为徇情舞弊,依仗职权滥用职权,不但触犯【人民警察法】二十二条(三)(十一)、四十八条法律规定,更加严重的是触犯了刑法三百零五条,三百零七条,三百一十条,三百九十七条的法律规定,依法追究被控告人马建海刑事责任。 为寻求法律的公正,控告人要求重新鉴定,被乡派出所和迁安市公安局拒绝。为此而找律师,到唐山市人民医院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结果为轻伤。但乡派出所和市公安局对鉴定证书不认定、不立案、不抓人,被控告人马建海又依仗职权,滥用职权,伪造假现场,称控告人打了被告张春喜,并对受害控告人实施十日的处罚决定。事实已充分认定,被控告人马建海严重触犯【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三)(八)项规定,触犯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触犯刑法三百零五条,三百零七条,三百九十七条规定,依法追究马建海刑事责任。
本案以故意伤害罪由迁安市检察院以15种证据公诉于迁安市法院,该法院违背15种确凿的证据,为徇私、徇情舞弊,包庇犯罪,违背以上事实与法律,重罪轻判,只对被告张建华判处四个月拘役,在民事上造成夫妻双双的伤害,只给予14706。44元的赔偿,显失了法律的公正(见lt ;2008gt ;安刑初字第46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佐证)。 为寻求法律的公正,上诉于唐山市中级法院,该法院仍然违背事实与法律实施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枉法裁判(有lt ;2010gt ;唐刑终字第1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佐证)。 为寻求法律的公正申诉于河北省高院,该院作出违背事实与法律的驳回通知书(有lt ;2013gt ;冀刑监字第87号驳回申诉通知书佐证)。 为寻求法律的公平正义而公诉法院的案件,因官吏腐败,互相包庇一审法院。
本案由于被控告人马建海依仗职权,滥用职权,为徇情舞弊,弄虚作假,隐瞒案情,捏造事实,制造伪证,包庇纵容违法犯罪,勾结上级机关,不作为,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勾结法院枉法裁判,故意推诿,拖延,刁难,久拖不决,久拖不办,控告人被逼万般无奈赴省进京上访。
2011年12月底进京上访被接回,关押在派出所值班室20个小时,不给饭吃,以无中生有的扰乱派出所秩序,被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实施非法拘禁,依刑法二百三十八条,三百九十七条,二百五十四条规定,首先追究马建海刑事责任。 受害控告人对被控告人马建海实施非法拘禁不服,为寻求法律的公正,继续进京上访于中纪委监察部,在没有任何非访的情况下,第二次对受害控告人再次实施非法拘禁十日的行政处罚,累计四次非法拘禁每次10天共计40天。仍依刑法二百三十八条,二百五十四条,三百九十七条,追究马建海刑事责任,依【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追究领导责任。
今日,受害控告人为自己合法财产的合法权益,为人身权利的合法权利,为寻求法律的公平正义再次进京上访,请求首长和领导依法为受害控告人讨个公平正义的说法,解决受害人如请求事项中合情、合理、合法的诉求,以利安居乐业。
此呈 首长和领导
相关证据齐全
受害控告人: 刘海 荣
2013年12月20日于北京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20-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