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20日,从上午9点半开始,到下午4时左右,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庭内,一整天的气氛总是显得那么凝重。庭审法官、公诉人、案件疑犯,以及疑犯无罪辩护人都围绕着自己的工作、事项程序化开展。一起十几年前的因工程款纠纷案,而引发的罕见的合同诈骗刑事案件在这里一审开庭。
  “一个民事官司打了十年,为何没消除矛盾反倒引发刑事案件”?“一房两证到底出自谁的手”?案件的重重迷局引发了记者的疑问,也在商人群体中议论纷纷,为消除大家疑惑,记者到上饶市相关部门进行案情了解。
  工程款纠纷官司足足打了10年,直至最高法院
  “1998年5月11日,江西省政府在上海召开招商引资洽谈会,将上饶市赣东北建材大市场工程列为江西省政府及上饶市政府的重点引资项目。在会上我看中这一项目后,江西省政府领导立即与我洽谈,动员我投资。最后在我完成考察之后,立即以深圳裕光公司名义,先后筹集巨资组建上饶市裕光市场建设发展公司。”今年的3月20日,詹耀明在其涉嫌合同诈骗案庭审结束后,向本刊记者介绍了他投资上饶的来由。那时的他,时任深圳市裕光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光公司)董事长。
  詹耀明继续介绍说:在上饶市政府帮他完成一系列的投资办证手续后,他立即启动项目工程开工,并与上饶市第六建筑公司(以下简称上饶六建)签订建筑施工合同。然而,上饶六建却将工程转包给个体建筑户朱智文(因朱智文无建筑资质,在法律意义上朱智文只是上饶六建的项目经理)。由于朱智文在施工中偷工减料,项目建成后被江西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总站鉴定为质量不合格“豆腐渣”工程,并导致上饶市向市民承诺的1998年11月1日全面启动建材市场的计划落空。因此,上饶六建与上饶市裕光市场建设发展公司产生工程款支付纠纷。
  此时,詹耀明心情显得十分沉重。他向记者介绍说,他的这个官司可谓是一件十足的马拉松式的民事诉讼案件,从2000年10月20日的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开始,直至2010年10月28日止的最高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双方工程款纠纷官司一打就是足足10年时间。该案经历了反诉、上诉,省高院终审、执行、再审、申诉、提审,最高人民法院最终终审判决等近10个过程。
  詹耀明说,由于诉累以及在上饶的投资陷入困境,加之自身身体不适等原因,于是其决定将上饶市裕光市场建设发展公司的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等整体打包转让。
  一房咋出两证?
  詹耀明上饶市裕光市场建设发展公司的整体打包转让的消息在上饶市传开后,引来不少欲购者考察,其中就有浙江衢州商人杨勇青、吾香花夫妇。
  2010年8月13日,杨勇青、吾香花夫妇在通过上饶的一些朋友以及自己的律师见证下,以吾香花、邵雪刚的名义与詹耀明及其股东签订了转让协议书。詹耀明以3648万元的价格,将自己及股东的公司的股权、30。4亩土地,以及包括1至11栋营业用房在内所有资产整体转让。
  为慎重起见,杨勇青、吾香花夫妇,在合同签订当日,还将詹耀明转交的公司各种证照到相关部门进行了验证。特别是对詹耀明提供的1至11栋的营业用房的房产证,还专门请上饶的朋友到上饶市房管局办证窗口进行了真伪验证。之后,杨勇青、吾香花夫妇才将合同中约定的2000万元人民币转至詹耀明名下账户,剩余的1648万元也将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可是,到了2011年的5、6月份,有一个自称朱子文(实为朱智文)的人打电话给杨勇青说,他收购詹耀明的11栋营业房产中,有1号和3号房营业房产权属于他的,是他2002年6月通过法院执行裁定给他的。
  杨勇青深感疑惑,随后去法院和房管局核实,结果发现朱子文所持的1号、3号营业房产权证也是真的。
  房产被“套牌”自己沦为合同诈骗疑犯
  此时,杨勇青立即将这一情况通报给了詹耀明,但詹耀明在接过一次电话之后,就一直杳无音信。所以,他怀疑詹耀明在有意躲避,是成心有预谋通过虚假合同来诈骗其巨额钱财。于是,他向当地公安机关报了案。随后,在2012年9月16日,上饶市公安局以詹耀明涉嫌合同诈骗立案侦查,同年10月30日将其逮捕,随后,被转为取保候审。2013年12月26日被提起公诉,2014年3月20日为法院首次公开开庭审理。
  针对杨勇青在公安机关对詹耀明一房两证涉嫌合同诈骗的报案,詹耀明在法庭上特意就此问题进行了辩解。詹耀明表示,当他接到杨勇青电话后,才首次得知1、3号营业房产权证早已被人“套牌”,当时他也十分惊讶。他说其原所持的,现已经转让给吾香花、邵雪刚的1至11栋营业房产权证至今都没被房管局注销和做过其他质押抵债,就是与上饶六建发生工程款民诉案的10年纠纷中,也没被法院执行到位过。即使在2007年省高院终审判决生效之后,也没被执行到位。就在2007年4月23日,其在上饶市房管局的档案馆中,还查找到了1号、3号营业房的产权证还在上饶市裕光市场建设发展公司名下的证据,房管局还出具了相关证明。所以,对朱智文早在2002年就获得1号、3号营业房的产权证,詹耀明表示不可信。他始终坚信1、3号营业房房产证一直在自己原公司名下。
  詹耀明在法庭上陈述道:后来通过其辩护律师才在上饶市房管局的档案材料中发现了2份带有瑕疵的文件,一份是2002年6月11日,朱子文以向上饶市裕光市场建设发展公司购买房子的名义进行房产变更登记的表格,在整个表格中卖房方无任何印章和相关责任人签字;另外一份则是,以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份执行裁定书为依据进行变更的。该份裁定书的申请人姓名与法院存档中的裁定书中的申请人姓名不同,是进行过私自修改后的法律文件,即将朱智文修改为朱子文。该份裁定书的执行受益人明明写着是上饶六建,而不是朱子文个人。至于朱子文不是受收益人的定性,在2010年10月28日的最高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书中也有明确表示。
  至于杨勇青后来无法联系到他,是由于当时其在加拿大,无法回国处理这一疑惑案件所造成的误解。再说关于公司的法律事务,在他出国前,即2011年1月15日已授权交由其南昌律师办理。可能是杨勇青与律师沟通不畅,造成杨对其的怨恨与怀疑,所以导致杨到公安机关报案举报其涉嫌合同诈骗。
  一房发两证可通过行政诉讼渠道救济
  鉴于该案正处于一审阶段,记者不便采访一审法院和公诉机关,但就相关疑惑问题,记者选择已经走过司法程序的部门进行了采访。
  就一房发两证问题,3月21日记者采访了上饶市房管局邱鹏局长。一见到记者,邱局长就诉苦道:“他们局一年要接到类似的行政诉讼案件就达10多起。主要原因是原来房管局的管理混乱造成。”
  上饶市房管局交易中心主任黄春华,是该局在交易中心工作时间比较长的一位负责人。她告诉记者,詹耀明公司房产被一房发两证事情,在去年早些时候就听说过,他们局里也接到过詹耀明通过省住建厅转至的要求查明事实真相的信函,但办理结果如何她也不太清楚。
  对于记者质疑房管局为何会出现如此大的管理漏洞时,黄春华坦诚,这是房管局内部信息没有衔接好所致,也是早年地方与市局合并时没联网,信息相互闭塞造成。至于补救措施,建议詹耀明通过行政诉讼渠道解决,责任该谁承担就谁承担。
  采访时黄春华表示,至于记者的采访质疑,他们局会形成书面情况报告与媒体沟通,但到记者发稿止,始终没获得上饶市房管局的任何反馈信息。
  民诉案件缘何演变成刑事案件
  詹耀明的股权等转让合同,缘何瞬间演变成一起涉嫌合同诈骗的刑事案件呢?上饶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是否有先入为主,涉嫌插手经济纠纷呢?
  3月21日,记者与办理该案的上饶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杨波警官取得了联系。杨波警官在请示了其上级领导后接受了记者采访。
  杨波警官表示,詹耀明涉嫌合同诈骗案的立案侦查,是经过上级部门审核通过的,立案程序合法。其涉嫌合同诈骗的证据有:1。 在其转让股权等资产时,没有告知对方1、3号营业房房产证被人变更的真相;2。 报案人已经缴纳完30。4亩的土地变更使用性质的土地出让金,以及拆迁补偿费用,意味着该合同报案人已经履行完毕合同义务;3。 詹耀明一直回避补救措施,给报案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记者在3月20日的庭审现场旁听发现,詹耀明涉嫌合同诈骗一案瑕疵颇多,最为明显的是如今吾香花、邵雪刚所持的1至11栋中的1、3号营业房房产证一直没被注销;退一步讲,公安机关是怎么认定这一包含1、3号营业房在内的前证无效呢?公安机关又怎么只依据被告人(朱子文)变更的后证合法有效呢?公安机关在侦查时,难道没发现朱子文2002年变更詹耀明房产证时,在上饶市房管局的档案中所涉嫌使用的有瑕疵的材料吗?对于如此涉嫌使用瑕疵材料变更房产权证者,为何不移交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反而用有罪推定办法去追究前证持有者的责任?这岂不是一起典型的公安机关涉嫌插手经济纠纷案件吗?
  面对上述一系列的质疑,杨波警官没有正面回答记者的问题,只是解释说,他们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了朱智文(朱子文)在房管局变更詹耀明房产的一些瑕疵材料,他们也及时向检察机关反映了房管局人员有涉嫌渎职行为,但至今没收到任何相关反馈信息。
  法学专家:本案适合民诉调整范畴
  詹耀明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记者将该案采访情况传输给了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侯国云。侯教授在认真阅读该案采访资料后认为:本案是又一起典型的司法腐败案件。
  (注:侯国云,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硕士生导师。现任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顾问、国家法官学院兼职教授、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1993年至1996年被全国人大法工委聘为刑法修改工作小组成员,参与“1997刑法典”的修订工作。)
  侯国云教授说,公诉机关指控詹耀明涉嫌合同诈骗的证据是詹耀明转让给吾香花、邵雪刚的1至11栋营业房中的1、3号营业房,朱子文也拥有其房屋产权证。仅凭此,就认定詹涉嫌诈骗显然是不负责任。因为,詹、朱二人的房权证究竟哪个是假的尚未查清。根据现有的证据,恰恰是朱的房权证涉嫌欺诈。因为,经律师到房管局查证,上述1、3号营业房至今仍在上饶市裕光市场建设发展公司的名下,房权证并未注销,仅凭此就足以说明起诉詹耀明是错误的。
  更重要的是,就朱子文的房权证的合法性律师在上饶市房管局档案材料中发现的2份文件都带有明显瑕疵,一份是2002年6月11日,朱子文以向上饶市裕光市场建设发展公司购买房子的名义进行房产变更登记的表格,在整个表格中卖房方无任何印章和相关责任人签字。这个证据证明,朱子文存在欺诈行为,没有卖房方的印章和签字,是不可能买到房屋的。同时也证明房管局存在渎职行为,没有卖房人的印章和签字,根本就不应该给朱子文办理房产证。
  另一份是存放在上饶市房管局的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份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被私自修改,其中的申请人姓名与法院存档中的裁定书中的申请人姓名不同,即将朱智文修改为朱子文,而且,该份裁定书的执行受益人明明写着是上饶六建,而不是朱子文个人。这个证据更明确地证明朱子文存在欺诈行为。法院裁定书的执行受益人是上饶六建,怎么会变成朱子文了呢?为什么法院存档的裁定书里的名字是朱智文,房管局存档的裁定书里改成了朱子文?为何不以法院的存档为准,却以房管局的存档为准?且受益人的定性在2010年10月28日的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书中已有明确的表示:不为朱智文(朱子文)。
  以上证据足以说明三个问题:一,朱子文存在严重欺诈行为;二,房管局存在严重渎职行为;三,詹耀明的房权证是真实的,朱子文的房权证是通过欺诈行为得到的。即使上述三个问题尚未查清,至少詹耀明的房权证在房管局并未注销,凭什么说詹耀明的房权证是假的,凭什么说詹耀明是诈骗呢?
  以上证据律师都能轻易取得,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为什么取不到?是因玩忽职守而取不到?还是故意不去取证?律师取到证据并提交给公诉机关后,公诉机关为什么不予核实和认定,仍将詹耀明起诉到法院?为什么不追查朱子文的房权证的合法性?
  明眼人一看便知,这是一例典型适合民事诉讼调整范畴的案子,不适合用刑事审判来调整。
  这个案子的路径很明晰,要么是朱子文诈骗房产,要么是杨勇青企图通过刑事打压逃避结算所欠詹耀明的款项,或者是二者串通所为。显而易见,侦查人员和公诉人员是在掩盖真相,混淆是非,是在故意制造冤案。当然,不排除有什么官员在背后迫使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违心办案。
  因而,这是一例典型的司法腐败案件。
  我作为一名法学专家,强烈呼吁上级有关部门严肃追查侦查和公诉人员徇私枉法的责任,以及背后的黑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