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区政府剥夺我巨额房产财物
文章目录
我是江西赣州市赣县区行政机关退休人员。现住江西赣州市赞贤路8一63号。身份证:362121195107050010 联系电话:15870718868。
2018年4月26日晨,赣县区政府区长张景霖丶副区长钟晓斌率区城建丶房产丶城管丶市场监督和管理丶公安等局及区梅林镇政府领导和于部职工一百多人,未履行任何法定手续和安置补偿,不法拆除我位于区城市主要街道中段临街面的650多平米五层框架结构,价估700多万元房屋,几十万元室内财物至今下落不明。在大量事实证据面前,法院裁定赣县区政府不是适格被告并伪造我房屋危房证据,定性赣县区政府不法拆除为“危房消险“。
一、违反程序征收,补偿严重低于市场价格。2017年4月,我位于赣县区政府所在地城市主要街道一赣新大道黄金地段64号,600多平米五层框架结构和39平米砖木结构,2000年建成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我有房屋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城市规划建设项目许可证。尽管区政府将我房屋列为棚户房屋上报,我仍鉴字同意,以支持工作。但征收单位将我区城市主要街道上区位房屋,编造为“赣县区梅林镇桃源村桃源小组房屋”区位,并按此区位对房屋估价。我7月6日上午向拆迁指挥部书面报告后,7月6日下午,房地产估价公司经区政府拆迁指挥部转送我的《房地产估价报告》只改了地点名称,但数据与初评无仼何改变。该报告以区政府征收文件设定的住房补偿指导价格分文不差套评。框架结构房3600元平米,装饰装修最高不超过500元平米,奖金800元平米,补助800元平米,合计最高5700元平米。对我房屋估价5400多元平米。区政府安置房优惠价5600元平米,需加交500元平米装修费(不含装饰费),合计6100元平米。对我房屋估价低于优惠安置房价格。时节点附近类似商品房销售均价8500元平米。对我店面(116平米)估价9000元平米,时节点附近类似商品店面售价30000元平米以上。为此,7月13日我向拆迀指挥部办公室送交和以EMS快递向拆迁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钟晓斌副区长)提交了《估价复核申请书》,但拆迁指挥部、领导和房地产估价公司拒绝对我房屋做估价复核,致使协商补偿无据,无法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区领导委托的与我协商的工作人员反倒恐吓我是“与政府作对”。区政府设定征收房屋补偿指导价格沒有法律法规依据。房地产估价公司以委托单位设定价格进行房地产估价,是与征收单位合伙刻意评低被征收人房屋价格。我要求估价复核符合征收程序。要求复核怎么就和“与政府作对”划上等号了。
二、征收手段恶劣,制造危房假证。
1、违法强拆。2017年7月17日,区政府征收拆迁指挥部未履行仼何法定手续,未给予任何补偿,将我39平米砖木结构房屋毁灭,我向多位区领导报告,至今沒有处理结果。
2、实施房屋危险切割。我的房屋是和他人合建的4000多平米的五层框架结构大楼,我的房屋位于大楼西端的一至五层,占地宽4。88米,长24。21米。2017年9月20日至30日,区房屋征收拆迁指挥部将我房屋从大楼主体结构中切割开来,一层致五层连结全部切断。指挥部无人通知,更未与我协商,也未釆取仼何安全措施。切割房屋,有可能导致我房屋出现重大安全危险问题,直接关系我一家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侵害我的重大利益。
3、房屋连续遭到破坏。
4月19日凌晨1:05分,我店面25平米钢制大门被人用挖掘机全部损毁。
4月22日凌晨2点,一帮不明身份人员用石块狂砸我房屋玻璃。
4月24日下午1点,4名着城管大队服装人员,光天化日之下,用镑锤砸我住房安全门锁,致门无法开启。区政府实施违法强拆前几天,连续发生破坏我房屋犯罪行为,如果说与征收无关,与征收单位无关,很难解释通。
4、编造危房证据。
2018年1月28日,梅林镇政府、区城建局和房产局根据区政府要求,向区政府提交了所谓我房屋属危房《现场勘报告》,并于4月10日发出了《危房限期拆除通知书》。赣州市章贡区法院判“原告未提出鉴定申请,被告亦末向本院提交其依法作出的安全鉴定,被告即作出《危房限期拆除通知书》,违反法律规定”。“撤销梅林镇政府作出《危房限期拆除通知书》”
2018年6月15日,收到赣州中级法院《司法鉴定意见书》,距赣县区政府违法强制拆除我房屋已经两个多月时间了。区政府从未告诉我房屋有险情,未到过我房屋勘测和取证,更无我在场勘察取证,我与房产局从未有过证据之争,况且其与其他单位共同作出的《现场勘察报告》,都拿不出《危房鉴定意见书》。而且房产部门是国家法定的危房管理、鉴定的权威机构。该局未提供危房证据材料申请司法鉴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无证据材料予以受理违法。司法鉴定机构亦未通知我与房产局就证据质证。所有材料无我签字。《司法鉴定意见书》的主要危房证据是伪造的(上诉后,我将证明鉴定机构证据造假的证据提交省高级法院行政庭法官)。
三、区长披挂上阵,违法强制拆除。2018年4月26日,赣县区政府张景霖区长、钟晓斌副区长亲自在现场。区长在现场巡转,与强拆人员交谈。参与强拆单位领导在我店面门口与参拆单位领导齐聚在一起。副区长在现场滥用职权,阻止房产所有人进入自已房屋行使所有权和维护自已合法权益。当房屋所有人质问副区长政府沒有危房证据,副区长蛮横作答“危不危房,我们的事”。当房屋所有人质问其今天就是要强拆了吧,副区长明确答复“对。”区领导完全主导实施违法强拆行政行为,充分行使区领导职权。区政府是实施违法强拆现场的最高行政机关,区领导是实施违法强拆现场的最高行政领导。
另外,下列事件与区政府违法强拆有直接关联:
1、2018年1月28日梅林镇政府等单位上报区政府《现场勘察报告》,至4月26日有两个多月时间。该报告违反法律规定,又沒有危房鉴定证据。区政府沒有作处理意见,有失察、不作为、渎职之责。
2、梅林镇政府2018年4月10日17:30分送达《危房限期拆除通知书》,17:33分我即向区领导报告,区政府沒处置和撤销违法《危房限期拆除通知书》,是默认、纵容该镇政府作出《危房限期拆除通知书》行政行为。
3、2018年4月18日,获悉区政府征收拆迁指挥部要强拆我房屋信息,我当即向区领导短信报告,“刚刚拆除公司老板告诉我,指挥部要与其签订合同拆我房屋。指挥部可以与拆除公司签订合同灭失我第三方私有物权?这是严重刑亊犯罪! 特向你报告,请予制止”。此短信同时转发钟晓斌副区长。区领导、区征收拆迁指挥部未作否认澄清。接着19、22、24日连续发生破坏我房屋犯罪案件,26日我房屋被违法强制拆除。说明区政府早已决定强拆我房屋并有具体按排。
赣县区政府2017年4月开始房屋征收至9月20日前,无人说我房屋是危房,但2017年9月20日至10月1日我房屋被区政府从大楼主体结构中切割开后,我房屋就成了证据图第二部分图一至图八的状况。2017年10月28日就有了区房产局在相关材料第一次说我房屋“危房”。64号大楼不是危房,该楼组成部分的我房屋怎么单是危房?危房又怎能切割?切割后危房是不是该区政府负责?钟晓斌副区长在违法强拆我房屋时,口口声声说是为“消除安全隐患,”这是上游喝水狼吃掉下游喝水羊的强盗逻辑!安全隐患哪里来?区政府就是危房安全隐患制造者。这就是区政府为实施2018年4月26日违法强拆制造的拆危依据。
四、袒护行政机关,不惜违反法律。我房屋被违法强拆后,我即以赣县区政府为被告起诉至赣州市中级法院。我向法院提交了违法强拆现场区领导组织实施违法强拆的照片、录像、录音等大量证据。但法院刻意袒护被告,丧失公平正义。
1、错误分配举证责仼。庭审中,审判长明确:“原告承担举证责任”,“若一旦确认被告赣县区政府为本案适格被告,则被告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政府应承担举证责任”。就是原告要承担完全举证责任。实质就是按“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分配举证责任。沒有按“举证倒置原则”要求被告赣县区政府举证,证明非其实施违法强拆行政行为。显然不公平。原告当庭作了充分的举证,应由被告赣县区政府举证,提供非其实施违法强拆的现场证据,在此基础上推定赣县区政府是否适格被告。一审法院推定行政行为主体举证程序错误。
2、排斥原告合法证据。确认违法强拆行政行为主体,关键在违法强拆现场的客观事实证据。原告提供了充分违法强拆现场证据。被告赣县区政府亦承认区领导在违法强拆现场的事实。法院应对是否可确认赣县区政府违法强拆行政主体作符合法理阐释。原告提交了赣县区政府领导组织实施违法强拆现场证据。被告赣县区政府就应提供其在违法强拆现场与违法强拆有无关联的证据。否则,就是举证不能,赣县区政府就要承担违法强拆法律责任。赣州市中级法院(2018) 赣07行初149号《行政裁定书》称“原告提供的拆除现场照片、录像、录音不足于证实被告赣县区政府实施强制拆除”。亊实上,原告向法院提交了区政府领导在现场组织实施违法强拆照片23张和房屋所有人在现场与副区长钟晓斌的长时间对话录音。法院就应当对原告证据作法理阐释并给出“不足”的理由。赣州中级法院和省高级法分别作的《行政裁定书》对原告证据不审理、不表述、不阐释,未载记一字。事实上就是非法排斥原告证据。
3、回避区领导在违法强拆现场亊实。领导在违法强拆现场亊实是裁定违法行政主体机关绕不过去关卡。在现场行政机关和领导的级别是认定违法行政机关的决定因素。一、二审法院不仅对区政府领导在违法强拆 现场的亊实,对区政府领导在现场与违法强拆有沒有关联,区领导在违法强拆中的地位、作用,区领导不法言行及区领导在现场应承担责仼等客观亊实沒有作符合法理的阐释和推定,连一字记述都回沒有。完全回避赣县区领导在违拆现场事实,以赣县区政府下级单位、基层政府违法强拆前作出的违法行政决定为 依据表述、阐释,裁定“赣县区政府不是适格被告”。
4,以原告房屋系不明行政机关拆除,推定行政主体机关。省高级法院以“行政主体不清”为由,裁定梅林镇政府“实施强制拆除”。2018年4月26日违法强拆原告房屋,是白天数百名强拆人员大张旗鼓,轰轰烈烈进行的,不是偷拆。成千上万的人们目睹了区政府实施违法强拆的壮举。在违法强拆现场的区领导和参与强拆各单位领导面目逐一可辩。我提供的证据多角度纪录了区政府实施违法强拆现场情况。一审和二审法竟将如此大张旗鼓公开违法强拆案件,以不明强拆行政机关,“行政主体不清”作违法行政主体推定,悖于亊实、不合逻辑、违反法律。
5,以基层政府作的行政性决定,推定上级政府“不是适格被告”。梅林镇政府作《危房限期拆除通书》和区政府实施违法强拆,是两个不同级别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区政府、区领导在违法强拆现场与参与违法强拆单位、基层政府及其领导是直接隶属的上下级关系。中国行政体制是下级服从上级制。本案还存在“行政主体不清”的问题吗?,还存在“错列”、“漏列”被告问题吗?作出《危房限期拆除通知书》不等于实施了违法强拆事实。赣州市中级法院以梅林镇政府承认其“实施强制拆除”为由,裁定是梅林镇政府实施强制拆除。仅是一面之词。该镇政府沒有实施强拆的仼何证据,只是参与违法强拆单位之一。梅林镇政府能领导区政府、区领导吗?有整合这么多区政府部门参与其实施强制拆除的权力吗?实质是在为区政府顶责。假设属梅林镇政府实施违法强拆,在现场的区领导就应立即中止镇政府违法行为,否则就是支持、纵容违法行政行为,可视为区政府是同一违法行政行为主体。赣县区政府“不是适格被告”?被吿赣县区政府推责梅林镇政府实施违法强拆,为什么其至今未对梅林镇政府违法行为作处置,相关镇领导沒有被追责,原告被剥夺巨额财产沒有得到应有赔偿和补偿。区政府、区领导与梅林镇政府、镇领导及区政府部门、领导同在违法强拆现场, 区政府却以下级政府《危房限期拆除通知书》等强制拆除前的行政行为决定证明非区政府实施违法强拆的证据, 并被一、二审法院釆信确认,荒唐。 区政府、区领导在违法强拆现场,是依据镇政府《危房限期拆除通知书》在履行职务吗?下级政府作出行政决定对上级政府有约束力吗?因此,梅林镇政府作出《危房限折除通知书》等行政行为决定虽属违法(章贡区法已判决违法和予以撤销),但与区政府组织实施的违法强制拆除行政行为无直接关联,不能作为裁定“赣县区政府不是适格被告”的证据。一审、二审法院仅依被告赣县区政府部门、下级政府在违法强拆前行政决定认定该被告“不是适格被告”。是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法院应对区政府领导在违法强拆现场的亊实,在违法强拆现场活动的事实,区领导在违法强折现场行使职务的亊实,区领导在违法强拆现场明确申明要强拆的事实等进行审理,从而推定赣县区政府是否适格被告。否则就是事实审理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6、为被告编造证据。赣县区政府违法强拆我房屋后,为掩盖违法行为,区政府房产局申请司法鉴定机构违法编造《司法鉴定意见书》。赣县区政府沒有将《司法鉴定意见书》提交赣州中级法院。被告证据目录沒有《司法鉴定意见书》。庭审中,原、被告双方也沒有就《司法鉴定意见书》质证。庭审笔录也无任何记載。但赣州中级法院将《司法鉴定意见书》载入(2018) 赣07行初149号《行政裁定书》,表述为“2018年4月26日江西赣州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房屋作出了司法鉴定,鉴定为该房屋危险等级评定为D级,同日被梅林镇政府对原告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纯属赣州中级法院虚构伪造。一是被告梅林镇政府和赣县区政府的答辩状及庭审中都未作一字如此內容陈述。二是《司法鉴定意见书》记载的是“2018年4月26日组织相关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勘察”。与赣州中级法院虚构的“对原告房作出了司法鉴定”的意思大相径庭。三是将赣县区政府房产局委赣州司法鉴定机构作《司法鉴定意见书》,表述为“赣州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房屋作出了司法鉴定”。略去委托单位 ,赣州中级法院为其违反法律预留了为被告调取证据合法的空间。赣县区房产局委托作的司法鉴定结果,就不存在赣州中级法院调取被告无法取得的证据问题。赣州市中级法院将未提交法院的,而且违法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确认为被告的所谓“拆危”,合法证据,严重违反法律。赣州市中级法院《行政裁定书》毫无公平正义可言。对赣州中级法院严重违法问题我向省高级法院举报,该法院(2018) 赣行终1006号《行政裁定书》未审理赣州中级法院严重 违法及由此产生影响公平正义审案的问题和认定亊实错误问题,裁定“维持”赣州中级法院裁定结果,并且编造了《危房鉴定报告》,丧失公平正义。
综上所述,我的房屋是区政府带队违法拆除的而非其部门。一审法院伪造了《司法鉴定意见书》,二审法院伪造了《危房鉴定报告》,一丶二审《行政裁定书》非法无效。区政府沒给予我补偿,是非法剥夺公民合法财产。裁判部门利用公权力打击压制当事人做诉讼权利,仼意裁定事实,严重认定亊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并存在严重危法行为,侵害我的合法权益。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20-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