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长巷村非法倒卖大量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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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长巷村非法倒卖大量土地!
(原题目《劳驾,特此向南昌市国土资源局咨询几个问题!》)
南昌市国土资源局:
一、事情之一
1、黄际财主任披露的问题
2018年7月30日16时左右,我走进南昌市东湖区贤士湖管理处黄际财主任的办公室,说:“您是黄际财主任吗?”他说:“是。”我简短自我介绍后,黄际财主任说:“知道,有人给我汇报过。”他请我到会议室谈,到达会议室,我正要落座,他又说:“就我们几个人,还是到我办公室谈。”事后我想,这种变化的背后应该是有深意的:他与我一前一后走进会议室,表明他接待过我,马上回转他办公室,原因是会议室里有录音录像设备,他要规避录音录像。我说:“您的办公室电话是多少?”他没回应我。
黄际财主任立即召集了汤赛丁(管理处副主任兼综治办主任)、梅海波(综治办副主任)、胡玮娜(南昌市东湖区贤士湖管理处长巷村二组组长)、梁春(南昌市东湖区贤士湖管理处长巷村二组干部、公职人员)在黄际财主任办公室集体接访,黄际财主任当我的面打电话给孙乐运(贤士湖管理处集体土地征迁办公室主任兼长巷村主管二组的副书记),严令孙乐运过来共同接访,我听到黄际财主任在电话里说:“你组里的事,我必须接待人家,你跟天伟请一下假,我带他到你村里去接访啰?”由此可见,孙乐运以种种借口规避接访,他心虚。
黄际财主任说自己曾亲率几个副手动迁,假如他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动迁,他会(光明正大地)拖一车泥土倒在我家门口,(完全封堵我家的大门进出,而不是偷偷摸摸地破坏我家的后窗、利用拆迁杂碎完全掩埋我家的后窗。)
黄际财主任在指令梅海波检查我的手机没有处于录音状态,没有携带录音笔之类的录音器械后,才放胆、无忌地、大声地说出以上和以下话语。
黄际财主任说:“南昌市国土资源局向南昌市土地储备中心下达收储某块土地的指令,南昌市土地储备中心向南昌市东湖区贤士湖管理处及其长巷村下达收储通知,长巷村公示、征求全体村民的意见,取得绝大多数村民的同意后,将集体土地转变成国有土地后,才开始征收、拆迁工作。”
2、孙乐运同志披露的问题
2018年6月26日下午,我曾当汤赛丁(南昌市东湖区贤士湖管理处副主任兼综治办主任)、梅海波(综治办副主任)、孙乐运的面指控管理处及长巷村在没有取得任何批文,孙乐运当即拿来了一份厚达十几页的文件,我瞥了一眼,是南昌市东湖区政府办公厅发出的一个文件,题目是《南昌市东湖区二七北路铁路沿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通知》。这份通知的内容我三年前就已经知道了,我公开发表《呈请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政府不要胡闹》、《呈请南昌市东湖区房管局答疑解惑》后不久,区政府和区房管局就停止、放弃了对下沙沟地块(含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和土地征收。
我说:“我的邻居胡名权家及长巷村二组的房屋均离二七北路铁路沿线远着呢,中间隔着一大片(江西)造纸厂的宿舍,造纸厂的宿舍没拆迁,长巷村二组的房屋却拆迁了,何也?”
汤赛丁副主任说:“赶紧拿规划图过来,查一下,看看是不是在拆迁红线范围内。”孙乐运端坐未动,他的肢体语言提示我:不在拆迁红线范围内,所以孙乐运端坐未动。
孙乐运说:“(南昌)市土地储备中心与长巷村签订了土地收购协议,22万元一亩,我们是帮助市土地储备中心拆迁,拆完了,土地就归属市土地储备中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章 建设用地,各级国土资源局本身无权收储土地,更无权指令或委托其它单位收储土地。
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9条至第30条,贵局无权收储土地,更无权指令或委托南昌市土地储备中心收储土地,贵局的职权和职责、应该做什么,在这些法条中规定得清清楚楚。
4、大概半年前,长巷村二组原址的空地的围墙出口出悬挂过一块精制的招牌,其内容大致是江西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建中金大厦宿舍项目部,招牌悬挂了四、五个月,二、三个月前,招牌突然又不见了,出现变故的原因不详,但有一条是可以肯定的,对长巷村二组和省一建公司宿舍楼的征收均为中金公司的商业征收,不是出于公共利益。
5、2015年3月中旬至今,南昌市东湖区下沙沟路25号楼梯口挂出了这样一块招牌:“东湖区二七北路铁路沿线旧改项目集体土地(下沙沟片区)房屋征收工作分指挥部”。请问被告:二七北路的铁路距离省一建宿舍楼和长巷村二组有1里多路,中间隔着江西造纸厂的大片宿舍楼(大概有几千家住户)和南昌市印刷九厂的厂区,为什么离铁路近的它们至今丝毫未动(至今三年多,没有纳入征收范围),而离铁路远的省一建宿舍楼和长巷村二组却被纳入征收范围?为什么像挖眼珠似的,下沙沟地块除省一建宿舍楼和长巷村二组,周围的地方均没有纳入征收范围?!
6、《南昌市东湖区贤士湖管理处办理黄剑平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中写:“经调查,按南昌市旧城改造指挥部的统一部署,2015年东湖区启动下沙沟地块的旧城改造工作,在下沙沟地块上涉及国有城镇房和长巷村集体土地的农房需要征迁。国有城镇房由东湖区房管局负责征迁,集体土地上的农房由东湖区贤士湖管理处集体土地征迁办公室负责征迁。”
《南昌市东湖区贤士湖管理处办理黄剑平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中写:“2015年南昌市土地储备中心对长巷村的集体土地进行了收储,贤士湖管理处集体土地征迁办公室成立了下沙沟地块动迁分指挥部,负责对整个片区的农房进行了签约、兑付、倒房工作。”
7、南昌市东湖区贤士湖管理处集征办的强拆活动自2015年开始,至今持续了三年多,被告管辖的好多自然村的房屋被集体抹平了,一块块的大空地长满野草和树林,其荒芜的景象向路人诉说着曾经的妖孽与魔怔。农民们至今无家可归、流离失所。
行政机关没有强拆权,只有法院根据生效法律文书才能强制拆除。
南昌市东湖区贤士湖管理处很嚣张、很牛逼,在强拆农房的同时,顺带强拆邻居单位(省一建公司、不属于南昌市东湖区贤士湖管理处的行政管辖的单位)的建筑,挖倒并掩埋邻居单位围墙约三十米,挖倒并掩埋车棚约二十五米,挖毁现浇水泥房两间,破坏我家窗户,将几十车拆迁杂碎物倾倒在围墙内,堆了两层楼那么高,完全掩埋了我家后窗。
对弱势人群而言,民以法为天,没有法律的屏障、保护,他们最容易受到欺负和凌辱。
综上,南昌市东湖区贤士湖管理处存在重大、明显、明确的违法事实。而且,其在办理信访、调解的过程中,一再抵赖、扯谎、制造迷局、给我下套。
8、也许有人要问我:为什么不起诉南昌市东湖区房管局,它才是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部门,它推到了省一建公司两栋宿舍楼,卸除了两百多户的门窗,你是省一建公司的公房使用权人!
事情妙就妙在:区房管局和他的委托人没有动我家房屋的一丝一毫,没有损害我的核心利益和直接利益,(备注:损害了一点边缘利益,即:民工将两扇院铁门和我家前门对面的铁栏杆焊割走了),我赖得管。
当然,南昌市东湖区贤士湖管理处集体土地征迁办公室主任孙乐运当面对我说过: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指使挖掘机司机使用挖掘机进行了顺带强拆,从而损害了我家的利益,但他没有提供证据和事实让我相信,比如:某司机亲口指证,而且,孙乐运主任的诚信品德不可靠,有过对我说谎和耍小聪明的记录,我确定他是转移视线并嫁祸于人,我坚决不上当。
9、乙方不具备征收方的主体资格
根据南昌市东湖区贤士湖管理处集体土地征迁办公室主任孙乐运的当面陈述和《南昌市东湖区贤士湖管理处办理黄剑平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南昌市东湖区贤士湖管理处及长巷村村委会充其量是征收方的帮办,协助征收方做一些辅助性的工作,征收方应该是南昌市土地储备中心、南昌市推进旧城改造指挥部、或其他单位,南昌市东湖区贤士湖管理处及长巷村村委会不具备征收方的主体资格,而且,在协议书中,我看到:署名南昌市东湖区贤士湖管理处,实际加盖的却是南昌市东湖区贤士湖管理处农房征收章(4),故从纯法律的视角判别:被告和长巷村村委会为乙方、农民为甲方,双方签订的征收协议书因乙方不具备征收方的主体资格而无效。
2018年7月17日下午,汤赛丁副主任在梅海波办公室当我面说:“管理处和长巷村是受征收方的委托(而工作并签订征收协议)”。既使如此,南昌市东湖区贤士湖管理处和长巷村村委会只能作为代理人出现在征收协议书中。
10、欺诈多多
动迁时向农民灌输“又得钱又得房”、“拆一还一”的安置方案,但协议书中没有明确写上这一句,三年多过去了,农民盼望中的回迁房连影子都没有。农民们上当了尚不自知,农民们哪做过生意,签过合同。他们哪知道每一条、每一句都要在协议书中写明。“又得钱又得房” 、“拆一还一”的安置方案以先入为主的方式,在他们的脑海里已经形成了思维定势,如果贤士湖管理处及长巷村以协议书为依据拒绝提供回迁房,农民们连哭都不知道向哪里去哭!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被征收户的居住权必须得到保障,我曾经看到过这样的法条。
11、征收单价奇低且没有支付价款
根据我早已公开发表了的《强拆追踪之十九:敲骨吸髓、大发民难财的都有谁?》一文中的记述,1、档案袋中没有收款收条、转账单据或其他凭证,可视为三年多过去了,农民们(被征收户)至今没有实收货币补偿款。2、除第一户外,其他户主和分户主均未填写其手机号码,其身份证复印件全部模糊不清,除个别头像有一点模糊的影像,绝大多数的头像全黑。故这些征收档案严重涉嫌造假。3、货币补偿的单价低得出奇:接近一千元每平方米。同地块的商品房的购置价约为一万七千元每平方米。
2018年7月16日下午,在其办公室,综治办副主任梅海波说:“你看到的可能是猪圈啦或其他辅助性建筑的补偿单价。”
我说:“不是辅助性建筑,52点几个平方米,就是长巷村二组办公室楼梯口旁边的那一家,二楼已经被拆毁了,还剩一楼。”
梅海波说:“根据市里的规定,城中村农房的补偿单价为2310元每平方米,过渡费8元每平方米。”
我说:“有这样的规定?”梅海波没回答。
12、宅基地
协议书中,有意遗漏了应该给予农家宅基地的补偿。
二、事情之二
1、2015年5月,下沙沟和上沙沟张贴了很多《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东征【2015】第6号)和《南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洪发改投字【2015】38号》,欲对该地段的房屋(包括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
2、我当即写作并发表了两篇文章,这两篇文章至今处于发表状态,文中明确指出了市发改委、区政府、区房管局的错误,并提出了尖锐地批评意见,区政府、区房管局由此彻底放弃了对该地段房屋的征收图谋,但是,至今三年多,“南昌市东湖区临江商务区滨江片区改造项目房屋征迁工作分指挥部”一直不甘心,不停地组织签名、集会、群访、拉闸、停水等等,要求“先房改后征收”,请问:哪条法律规定必须“先房改后征收”?最多的时候,我家对面的操场上站满了人,起码有一、二百人。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但是,南昌市东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事处居然在分文未补偿的情况下,以与住户签订“提前交房货币补偿协议”的方式,诱骗住户(乙方)“乙方自愿将房屋腾空,交付甲方全权处理(包括房屋拆除)”,本诉状的附件之一就是这么一份协议的复印件。苦主“自愿搬迁”后,房屋被强拆,补偿款分文未到手,怀抱“提前交房货币补偿协议”苦苦等待。
苦主说拆迁办已经预付了他补偿款的百分之八十。我请他出示存折或其他转账凭证给我看,他苦笑不语。他的这句话明确是受胁迫或叮嘱的谎话,因为“补偿协议”的第4条写“正式协议签订后,甲方收回乙方执有的本协议存档。”而他手中的“补偿协议”是原件(即公章是红色的),即“补偿协议”的原件没收回,说明至今没签订正式协议,说明此事已经彻底烂尾。(备注:他是省一建公司的公房使用权人,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这两篇文章的题目为《呈请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政府不要胡闹》、《呈请南昌市东湖区房管局答疑解惑》,其中写:
(3)、根据《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因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搬迁期限、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以及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原因达不成协议,当事人申请裁决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并裁决,东湖区人民政府无权作出裁决决定,东湖区人民政府不懂法,东湖区房管局不懂法,尽胡闹!
(4)、南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也胡闹,要批就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开展前期工作”很不恰当:
南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洪发改投字【2015】38号
关于临江商务区滨江片区地块改造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批复
东湖区政府:
报来“东府文【2015】28号”文及相关资料收悉。为进一步做好旧城(棚户区)改造和房屋征收安置工作,根据市政府办公厅“洪府厅字【2015】110号”抄告单文件精神,经研究,同意临江商务区滨江片区地块(铁线湖、铁路西货场、二七北路粮库、熊邓村、下沙沟、沙滩魏村)改造项目开展前期工作。请抓紧完善规划、用地、环评审批等项目前期手续,力争早日开工建设。
公章为:南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4月8日
抄送:市政府郭安市长、刘建洋副市长。市旧改办、规划、国土、环保、房管、统计局。
南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4月8日印发
3、没有公告过
(1)、《南昌市东湖区贤士湖管理处办理黄剑平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中写:“2015年南昌市土地储备中心对长巷村的集体土地进行了收储,贤士湖管理处集体土地征迁办公室成立了下沙沟地块动迁分指挥部,负责对整个片区的农房进行了签约、兑付、倒房工作。”
(2)、《征用土地公告办法》
第三条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
第五条 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第七条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对征收土地公告内容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的查询或者实施中问题的举报,接受社会监督。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3款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我们知道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农村土地的征收程序作出了相当严格的规定,目的是不言而喻的。
(4)、我可以作证,没有出现过公告,因为我公司宿舍与长巷村二组的进出路径完全相同,如有公告,我一定能看到,长巷村村委会换届选举的相关公告至今贴在道路两边的墙上。
三、可供参阅的法律及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用土地公告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条文及《南昌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
四、五十篇文章
针对本事件,我追踪写作了五十篇文章,经使用百度、谷歌、360、必应、雅虎等搜索引擎搜索,有二千多家次媒体和网站发表了这五十篇文章,人民日报是中共中央的机关报,人民网是其官网,人民网强国社区百姓监督栏目发表了其中的十七篇文章,按先后顺序,这五十篇文章分别是:1、《南昌 :挖围墙、埋房屋、砸窗户,如此寻衅,天理何在 ?!》;2、《南昌:寻衅拆迁,综治主任说:“我们还可以不理你!”》;3、《南昌:强拆发生后,治保主任说:“可能是拆迁公司擅自行动!”》;4、《邪门:南昌长巷村强拆农房时一并强拆邻居建筑》;5、《妙语连珠:我对网友“非撕不可”的回复的回复!》;6、《南昌东湖:呈请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责的哀求信》;7、《欺诈、抵赖、偏狭、虚伪, 您见过如此履职的公职人员吗?》;8、《南昌:贤士湖管理处虚构拆迁公司,推卸强拆责任!》;9、《江西:我真可怜,请求调解遭遇抵赖、欺骗和推诿!》;10、《忍辱负重:饱受蹂躏之后,我仍然竭力促成调解!》;11、《江西南昌:关于免于恐惧的声明》;12、《黄剑平致以江西省人民政府的紧急求助信》;13、《南昌:综治办副主任梅海波凭空编造lt ;处理意见书gt ;》;14、《南昌:综治办副主任梅海波凭空编造lt ;处理意见书gt ;(补充了漏记)》;15、《 劲爆:南昌:综治办副主任梅海波如此继续抵赖和狡辩!》;16、《江西:不心虚,不悔改,誓将抵赖进行到底!》;17、《106张拆迁现场的照片已经上传并发表成功 》;18、《江西:遭强拆后,项目办主任孙乐运如此对我吼叫、辱骂!》;19、《强拆追踪之十九:敲骨吸髓、大发民难财的都有谁?》;20、《江西:征迁分指挥部再三寻衅滋事,天理何在?!》;21、《江西:强拆追踪之二十一:通过网络喊话!》;22、《强拆追踪:虚构拆迁公司和挖掘机司机如此隐身!》;23、《我家的权益受损与违法拆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24、《强拆追踪之二十四 :集征办主任孙乐运出尔反尔!》;25、《强拆追踪之二十五 :管理处主任黄际财的接访纪要》。26、《江西:关于贤士湖管理处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报案》;27、《强拆追踪之二十七:关于违反lt ;治安管理处罚法gt ;的报案!》;28、《特朗普总统以翻云覆雨的方式书写传奇》;29、《浅析美国频繁退群的原因及其对世界的创伤》;30、《强拆追踪之二十八:此致江西省一建公司的征询函》;31、《强拆追踪之二十九:前承包人爆料》。32、32、《强拆并违法办理信访的行政附带民事起诉状》;33、《强拆追踪之三十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报案的最新稿!》;34、《江西:关于贤士湖管理处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报案(第二稿)》;35、《求救:南昌:董家窑派出所夜班刘作明等人中断接处警》;36、《峰回路转:南昌:董家窑派出所已经接收报案材料》;37、《江西:强拆及顺带强拆的行政赔偿起诉状》;38、《江西:强拆及顺带强拆的行政赔偿起诉状(节选)》;39、《历经又一次毒气袭击,我还活着!感谢佛主垂怜!》;40、《我遭到多次毒气袭击的原因》;41、《南昌铁路运输法院立案庭的职业操守亟待提升》;42、《紧急情况:南昌:有人持假冒准运证摸黑行动!》;43、《违反lt ;南昌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gt ;的紧急举报(有补充)》;44、《关于南昌铁路运输法院立案庭错误理解法条的提醒函》;45、《法治奇葩:“一案一诉”是一个伪命题!》;46、《以退为进,我接受“一案一诉”的补正指令!》;47、《 行政违法之诉之一:违法使用单位公章!》;48、《行政违法之诉之二:诈骗加强拆等于流离失所》;49、《行政违法之诉之三:顺带强拆外单位建筑物,何其嚣张!》;50、《劳驾,特此向南昌市国土资源局咨询几个问题!》(本文、待发)。
备注:第28、29篇文章中有大量的笔墨和篇幅提及本事件,第1篇文章题目中的“砸窗户”应改为“钻窗户”。
五、我的结论
综上,南昌市土地储备中心与长巷村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刑法》第228条)。南昌市国土资源局涉嫌构成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刑法》第410条)。
六、我的问题
1、黄际财同志、孙乐运同志以及《南昌市东湖区贤士湖管理处办理黄剑平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中涉及贵局和南昌市土地储备中心的说法是否属实?
2、我的以上结论是否正确?
3、能否恳请贵局帮忙劝说南昌市东湖区贤士湖管理处尽量、尽快弥补我的权益损失?(拖得越久,我投入的时间、精力、财力就越多,损失就越大。)
4、如有冒犯、冒昧、冒失之处,贵局能否不吝赐教并多加包涵?
黄剑平、
13687919248、18879166394、hao13027241181at 163。com、
2018年9月27日
后记1:已经有不少媒体发表了《劳驾,特此向南昌市国土资源局咨询几个问题!》。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18-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