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江夏区法院法官枉法裁判,判决年轻人无故殴打70岁病重老人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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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A,女,1949年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1(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恒,女,198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嘉鱼县人,户籍地址 :湖北省嘉鱼县潘家湾振兴街1号,身份证号421202198211171301
被申请人2(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 张根,男,1981年11年25日出生,汉族,嘉鱼县人,户籍地址 :湖北省嘉鱼县潘家湾镇振兴街1号,身份证号422322198111255630
申请人A,是以下诉讼案中的原告:
2019年3月20日,因被申请人一家在武汉市江夏区法院和在我家多次入室闹事打砸伤人,我起诉到武汉市江夏区法院的身体权纠纷案(案号:2019鄂0115民初649号);
2019年6月5日下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身体权纠纷案上诉案(案号:2019鄂01民终6140号)。
申请人儿子ZZ与被申请人张恒原有婚姻关系,于2013年1月领结婚证,2013年12月举办婚礼,2014年9月孩子出生。被申请人张恒一家一直试图通过婚姻获取不义之财。2016年3月在申请人儿子ZZ购买新房前后开始谋划离婚方案,张恒一家背信弃义,违背购房前的不分割房产的约定,趁房价暴涨近3倍(2016。32018。5从65万暴涨至160万,庭审时被迫竞价到180万)和申请人A2017年4月查出癌症后无法照顾孩子时多次串通他人诬陷造谣、伪造证据逼迫离婚诈骗钱财。被申请人张恒一家为了制造假象故意激化矛盾,多次非法入室闯入申请人家威胁、闹事、谩骂、打砸甚至打伤人,被申请人张恒和张根(张恒的哥哥)侵犯了申请人的身体权、财产权、名誉权、生命健康权,并造成了严重伤害,申请人的养老金被被申请人以法律名义骗光,申请人丈夫FF病情因无钱医治而持续恶化。
申请人不服武汉市江夏区法院于2019年4月7日作出的2019鄂0115民初649号和武汉市中级法院于2019年8月8日作出的2019鄂01民终6140号做出的判决。现依据《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第二百条相关规定,向贵院依法提出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一、依法撤销原一审和二审判决;
二、改判支持申请人全部诉讼请求;
三、改判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一、认定事实错误
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根据是公正审理民事案件的基础,以法律为准绳是正确解决民事纠纷的依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关于第(二)、(四)、(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一、二审对本案的一些关键证据没有进行必要的审慎定性分析,而作出了错误判决。
1。一审立案时案由错误,被定性为简单身体权纠纷,故意排除对其他人身权利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立案时就仅以身体权纠纷为由立案,剥夺申请人方对其他人身权利的诉讼请求,明显有意偏袒被申请人。
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被申请人张恒及其家人(其哥哥、母亲、表弟、表妹甚至同学)分别于2016年的7月、8月、10月、2017年的2月、5月、2018年4月28日和5月27日多次到申请人家中闹事、辱骂、打砸、甚至伤人。被申请人一家逼迫离婚诈骗钱财故意激化矛盾,在2018年5月27日闯入申请人家中入室打砸,武汉市洪山区喻家山派出所出警但双方未签订任何调解协议。2018年8月15日发生在武汉市江夏区法院的被申请人故意打人事件,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派出所以管辖权为由拒绝出警,而法院法警也未出面制止。在2018年9月的闹事打人事件中,被申请人一家为强制执行寻找借口故意挑起事端多人围殴我和我儿子ZZ,被申请人张根在明知我身患癌症情况下故意打伤我的眼睛造成血肿随后2次晕倒,事实已经构成刑事立案标准,但被申请人一家偷偷与警察达成协议,我儿子眼镜被打断不了解我伤情情况下被诱骗签字调解。被申请人张恒和张根不仅侵害了我的身体权,张恒应当承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刑事责任,而公安和法院也应当追究被申请人张根的故意伤害行为的刑事责任。
其次、被申请人张恒婚前隐瞒甚至公然欺骗,一向以弱者形象示人以博取他人好感和同情。被申请人缺乏文化和家庭教养,极端自私、为人骄横跋扈,任何事情只要没有达到其骗取钱财的目的,就会纠集其家族亲戚到我家闹事。几年以来,被申请人张恒在家饭来张口、衣来伸手,对家庭毫无责任感不做家务也没有经济支出,甚至在孩子生病住院几乎住进ICU病房,张恒和其家人都以各种理由不到医院照顾探望。其父母2次收取我们的彩礼,每年还从我和我儿子ZZ索要贵重礼物从没有回过一次礼,但张恒从未给我们两位老人做过一餐饭做过一件事,反而故意制造常见的婆媳矛盾的假象,在家中寻找借口闹事吵架,多次辱骂我们“老不死的东西”、“出门被车撞死”【20170220001多次动手打上诉人父母。wma、20161010张x打我母亲。mp4、20170220001张X打我母亲。wma、目录《多次辱骂殴打老人》中的所有录音】。被申请人张恒分别于2016年5月,2017年7月2次无故抛弃年幼孩子长期夜不归宿,期间6次带领其亲属同学到我家闹事打砸。平时抚养照顾不到3岁孩子的重担完全落到我儿子和我们两位老人身上。经过精心策划,张恒于2018年3月起诉离婚,武汉市江夏区法院于2018年8月15日主持调解离婚,在调解现场,被申请人张恒在众目睽睽之下殴打我、我儿子和大女儿,事后不仅没有道歉反诬陷我儿子ZZ。2018年9月9日,张恒一家再次故意激化矛盾,被申请人一家围攻我儿子,打伤我和我儿子,我的右眼被张根打伤成血肿2次晕倒在地。
被申请人一家对我造成严重的身心伤害,我没有癌症家族病史,经医院检查也没有癌症基因。身体一向健康,性格开朗,但因为长期照顾孩子、做家务,劳累受气还多次被辱骂殴打,怨气郁结2017年4月被查出癌症。被申请人6次携其亲属在大学校园入室闹事打砸伤人后颠倒黑白造谣诬陷,反而贼喊捉贼报警,产生非常恶劣的影响,我丈夫FF之前只患有轻度呼吸道疾病,我丈夫因此导致身体状况急剧恶化而多次紧急住院。被申请人张恒以离婚方式公然诈骗2位老人的养老金。被申请人一家的一系列行为对我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造成了严重损害。
这一系列非法行为,被申请人侵害了我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对我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同时侵害了我的健康权,此外还应当承担非法侵入住宅、威胁生命安全所造成的侵权责任。
一审立案和庭审时对证据的认定不充分,定性为简单的身体权纠纷,剥夺了申请人对其他人格权利的诉讼请求,被申请人应该同时承担物质和精神损害赔偿甚至应追究刑事责任。
2。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有意弱化被申请人的侵权责任
立案时一审法官就定性为“纠纷”,认定为双方责任,从而故意弱化对方的侵权行为。在2019年3月20日的身体权纠纷一审庭审过程中,面对被申请人非法入室打砸闹事伤人和在法院故意打人的视音频铁证,被申请人律师以所谓不符合证据!三性”为由公然耍无赖,反诬我儿子没有协助行使探视权。对于被申请人非法入侵我家打砸闹事伤人甚至在法院打伤重症老人的恶意行为,在一审判决书中多次使用“因语言不合发生冲突”、“拉扯”等故意弱化侵权行为的词汇;对于被申请人2018年8月15日在法院公然打伤我的行为,判决书中轻描淡写,而且试图规避法院的责任;对于2018年9月9日被申请人张根打伤我右眼造成血肿的事情,法官在判决书中故意写成“眼睛上部”,与我出示的证据和庭审笔录中记载明显不符,是有意帮助被申请人逃避法律制裁!再从一审判决的案件受理费看,在被申请人没有出具任何证据反驳我的证据的情况下,法官反而要我承担约90的责任。
2018年4月28日至2018年5月27日期间被申请人一家曾多次到我家砸门闹事。就算仅就法官界定的3件闹事事件的真正起因。依据常识可以判断,闹事的起因绝不是被申请人所述的我儿子ZZ没有协助行使探望权所致。原因如下:
① 我和我丈夫都是70多岁重症病人,2018年5月27日被申请人闹事打砸的地点是我家,2018年9月9日的事件也发生在我家门口,我们常住大学校园。按照法律常识,如果是想故意打人,怎么会放入被申请人一家人入室行凶?2018年8月15日,被申请人张恒在武汉市江夏区法院再次打伤我的事实,有多名见证人, 且视音频证据可证明事情的起因完全是被申请人故意所为。
② 被申请人辩称起因是由于我儿子没有配合对方行使探望权所致,这个理由更加荒唐!2018年5月27日之前被申请人已经到武汉市洪山区法院诬告起诉离婚还未开庭,根本不存在我儿子需要配合行使探视权义务。事发当晚我儿子放被申请人张恒入室,对方故意借机闹事,摔砸我家的物品,我们试图制止,被申请人母亲肖立娥在门外等候多时趁机强行入室,其哥哥张根在楼下负责谋划。被申请人一家明显经过精心预谋,故意闹事打砸甚至打人把事情闹大,再报警制造假象反诬我儿子打人,视频证据【20180527张X在我父母家打砸1。3gp、20180527张X在我家打砸2。3gp、20180527张X在我父母家打砸3。3gp】均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及家属在我家中打砸、辱骂甚至殴打我和我家人的事实。2018年6月27日被申请人拿着伪造的证据到武汉市江夏区法院诬告起诉离婚。
2018年4月28日被申请人在电话中辱骂我们“两个老不死的东西”,!出门被车撞死!,并威胁过来砸门,当晚趁我们不在家故意毁坏防盗门和猫眼,2018年5月27日事发当晚武汉市喻家山派出所安澈警官在对方报警40多分钟之后才到达现场,没有对事件起因和现场进行调查也没有签署任何调解协议,反而相信被申请人一家的一面之词,还滥用职权为对方“出谋划策”,安X警官更是事后威胁我会把证据交给法院,而且说“一定会离婚”。一审连基本的案件事实都没有弄清,从一审判决结果也可以看出法官判定对方入室闹事主要的责任应该由受侵害方承担,而且以民警没有结案调解为由对我方要求被申请人赔偿和赔礼道歉的主张不予支持,反而认为是我方没有控制好情绪不应制止被申请人的犯罪行为?
被申请人2018年8月15日在武汉市江夏区法院公然殴打我和我儿子、女儿。被申请人在法院用装有重物的挎包砸中我儿子的肝脏,被申请人出门后又在法院走廊用挎包打了我和我女儿。我们报警后江夏区纸坊街派出所以管辖权为法院为由不予出警,法院法警也未出面制止。一审庭审过程中,一开始被申请人再次耍赖,面对铁证才被迫承认打人事实,但仍然一如既往的耍无赖嘴脸拒绝承认错误,仍然反诬我儿子没有配合她行使探视权。事实是被申请人提出无理要求违规接走孩子不符合时间规定。视频证据【张x法院打人。mp4】也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张恒故意挑衅闹事的流氓本性,我和家人克制忍让没有任何过激和违法行为,绝不是判决书中所说!双方言语不合发生的冲突!。判决书2019鄂0115民初649号第4页所述“被告辩称双方已经经民警协商,并签订了互不追究对方责任的协议,原告无权主张的意见,由于双方并未提供2018年8月15日民警协调结案的相关证据,故对原告方的该项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法官竟然以此逻辑不通的荒唐理由判决被申请人不需道歉不赔偿!武汉市江夏区法院本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江夏区纸坊街派出所民警虽没有出警但不是法院逃避法律责任和偏袒被申请人的理由,被申请人的行为已经构成民事甚至刑事责任。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和法院的民事刑事处罚本属于两个独立的范畴。除了公安机关应当进行行政处罚外,法院作为司法机关也应当以司法权对被申请人进行处罚。判决书以公安机关没有出具调解书为由驳回受侵害方的诉讼请求甚至把责任推卸到受害方明显于法于理都说不通。
离婚后2018年9年9日被申请人一家为了给强制执行寻找借口,在我儿子已经将孩子交给被申请人已经配合被申请人行使探视权情况下,被申请人一家多人故意激化矛盾,围攻我儿子(【20180909张家闹事打人1。mp4、20180909张家闹事打人2。mp4】显示冲突发生前孩子已经交给被申请人张恒),被申请人张根明知我罹患癌症属于重症病人,更是借机闹事扩大矛盾打伤我的眼睛正中造成血肿,伤情事实是已经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一审判决书中写的受伤部位却是“眼睛上部”,有意帮助对方逃避法律制裁。庭审笔录第15页6行、第21页第8、10行清晰记载的受伤部位与判决书(2019)鄂0115民初649号第3页最后一行所写明显不符。法官再次以警方的证据已经签订了和解协议为由再次驳回了我方要求赔偿以及道歉的请求。
除一审庭审过程中展示的3次闹事的证据外,被申请人还多次携其亲属同学在我家中闹事【20161010张x和其同学闹事打人。mp4、20168张家闹事。mp3、20161010001。amr、20161010002。amr、20161010003。amr、20161010004。amr】,严重干扰我的日常生活,给我造成了严重的伤害。这些行为都是被申请人及其家属3年多以来精心预谋策划,步步紧逼,以达到通过诬告起诉离婚诈骗钱财、逃避抚养责任、祸害申请人全家的目的,每次冲突都是被申请人及其家属实施诈骗计划的一部分。所有冲突发生的根源完全在于被申请人方,被申请人方理当承担100的赔偿和书面道歉责任。
3。对于被申请人侵权证据的认定,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一审庭审过程中,被申请人狡辩的套路:首先不管我方有无证据一律否认;等到我出示证据时又否认证据“三性”;如果实在无法否认,再继续耍赖,承认事实但不赔偿不道歉,要我再出具进一步赔偿的依据,我出具的赔偿依据不仅需要法官认可,还要被申请人进一步质证。也就是对于证据的确认基本是由被申请人主导。被申请人一家一贯擅长耍无赖,其代理律师沙登峰自称曾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担任审判员和其他司法部门任职,面对铁证仍然强词夺理颠倒黑白否认打人事实,反诬我儿子没有配合行使探视权。被申请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我方出具的证据均显示被申请人多次闹事打砸伤人,且被申请人当庭未出具任何证据,庭后也无证据交换。从庭审过程和判决结果看,审理程序明显和被申请人表演的套路惊人契合,法官的判决明显采纳了被申请人的狡辩之词故意对我方的证据部分采信甚至不予采信。明显违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以及其他多条法律条文的规定。
4。对于精神伤害事实认定错误
判决书中故意忽略关键证据、孤立证据与被侵权人的健康权、名誉权之间的关联,从而为侵权人逃避法律责任。
因果关系是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对因果关系的证明是决定责任成立的关键。对于被申请人多次对我的侵权行为和因侵害导致的精神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我方所提供的证据可以反映几个闹事事件之间关联性,从而揭露出被申请人闹事的真实目的和所应当承担的全部责任,庭审过程中法官孤立证据,忽略这些证据之间的关联,在证据细节上!鸡蛋里挑骨头!,试图将被申请人的赔偿责任降到最低。被申请人面对铁证不得不承认在我家和在法院打伤我的事实,但是一审法官只认定3次闹事打人事件,对于提交的光盘中的被申请人其他多次的、连续的侵权证据未予采信,割裂了侵害事实和我因此患病之间的关系。而事实恰恰是由于被申请人多次、连续闹事以及平时对我的侮辱谩骂甚至虐待打人的侵扰行为,严重干扰了我的生活,直接造成了我罹患癌症;一审法官有意忽略证据之前的关联性,从而否定证据和病症之间的联系,是完全不顾事实故意偏袒被申请人的行为。
二、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如前所述,一、二审判决对于侵权事件的主要责任认定以及对于证据的认定是错误的。审理过程既然已经偏离了正常轨道,判决更是“失之毫厘谬以千里”,所依据的适用法律错误。判决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关于符合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十一)项“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以及第(十三)条“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的规定。
1。故意提高案件受理费,压低损害赔偿
即便受侵权人出具大量视音频和照片资料,法官表面采信部分证据,但从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看,法官明显把被申请人闹事的主要责任推卸到我们身上。损害赔偿的计算没有特定标准,给人的印象更像是菜市场小商贩之间的讨价还价一样毫无公理可言。损害赔偿金和案件受理费汇总表格如下 :
A起诉赔偿和判决赔偿清单对比
序号条目金额判决赔偿金额
1医疗费26310。72元只支持挂号费3。8元
2精神损害赔偿50000元不支持
3书面赔礼道歉不支持
4合计76310。72元3。8元
5一审案件受理费预交412元实际缴费362元
6二审案件受理费预交824元实际缴纳824元
从表格中可以看到,我的所有诉讼请求被无理驳回。从案件受理费的分配来看,我要承担90责任。我是70多岁重症的受害者,白养了被申请人张恒几年,养老金还被榨干,无故被辱骂殴打被非法侵入住宅,没有获得道歉,获得的赔偿仅是3。8元,缴纳的案件受理费却高达1186元!而被申请人作为侵权人几乎没有损失,反而从多次的闹事打砸事件中伪造了证据,再通过诬告起诉离婚以诈骗方式获得了大量经济利益。在2018年7月的离婚诉讼一审中,对于房产增值补偿法官按照“四舍五入!方式胡乱计算。让人不得不惊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大得毫无边际!损害赔偿金的计算方式,毫无法律依据,违背了《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第二十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
2。判决违反公序良俗原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于老年人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
《民法总则》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十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八章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规定,被申请人作为侵权人理当承担完全的侵权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被申请人张恒多次辱骂、甚至殴打我,非法入室行凶损毁老年人财物,以及被申请人张根故意打伤我的事实,一、二审法院都判决不道歉不赔偿。一、二审判决都违背了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民事审判程序中应该维护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规定,也明显违反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于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进行惩治的法律规定。侵权人的违法成本低,这样的判决助长了侵权人肆意妄为的气焰,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
3。对于赔礼道歉和精神损害赔偿的判决错误
一、二审判决对于受侵害方明显的财产损失和身体伤害只判决侵权人只赔偿很少金额,在此基础上再判决侵权人不予道歉不对精神损害赔偿,明显不合理不合法。
被申请人多次当众辱骂甚至殴打我,非法闯入我位于大学校园的家中无理取闹打砸,在外传播不实信息诬陷,使我们2位老人生活不得安宁,对我们造成了尤其严重的精神伤害,我因长期负累受气患上癌症,我丈夫病情加重,我们全家存款被诈骗我儿子还身负巨额债务,我们重病无钱医治导致病情持续加重。被申请人一家通过诈骗行为获得大量经济利益,除侵犯我的财产权和身体权外,还侵犯了健康权甚至生命权,对我的人格尊严以及名誉也造成了严重的损害,理应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 条明确规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受到侵害的,违反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据此,这些权利的保护范围包括精神利益。此外《侵权责任法》第2 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应当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经济状况等综合因素确定。
《民法通则》第134条将赔礼道歉规定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之一;第120条第一款还限定了其适用范围,即“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侵权责任法》第15条第7项亦延续了该项规定,将赔礼道歉规定为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之一种。赔礼道歉责任主要适用于人身权或财产权受侵害的情形。加害人的过错是一个适用条件,但是并非必须达到严重的程度。该司法解释第8 条也明确规定,侵害该司法解释所列各项权利的,受害人可以请求赔礼道歉。另外侵害物权、债权、股权等财产权,在侵权人有明显预谋故意并为此获得大量经济利益,但判决的损害赔偿并不充分的情况下,被侵权人要求侵权人赔礼道歉也是合情合理。
被申请人作为侵害方,故意非法侵入我家中闹事打砸伤人,在法院公共场合辱骂殴打伤人,无论从保护人格权还是财产权的角度,被申请人都应当书面道歉并赔偿物质和精神损失!
对于被申请人对我造成的严重伤害和损失,以及我方的关于书面道歉和精神损失抚慰金的合理合法的主张,一、二审法院故意枉法裁判,以我方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不予支持,没有事实基础,判决不当。
三、二审程序中的违规问题
1.二审程序流于形式
武汉市中级法院的二审程序本应是普通程序,但庭审过程比简单程序还要简单,庭审过程只有李行参加,合议庭成员万军、何义林没有参加庭审过程,也没有参与案件的审议,合议庭2名成员甚至对案情一问三不知。此外二审判决书最后落款日期明显错误。再次说明3个判决明显未经过合议庭成员认真审议,而是敷衍草草结案。
2.被申请人律师公然多次违反庭审纪律未受处罚
被申请人代理律师沙登峰自称曾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担任审判员和其他司法部门任职,多次开庭迟到。在武汉市中级法院的二审开庭时公然迟到一个半小时、甚至没有签署对方当事人授权委托书直接参与庭审、庭审结束又单独找书记员“沟通”;从武汉市江夏区法院到武汉中级法院,都没有对律师的违规行为进行惩戒。
3.武汉市中级法院违规收取案件受理费
一审判决结果出来后我立刻提出上诉,一审法官要我提前全额预交案件受理费。武汉市中级法院的上诉庭审过程草草收场,我的上诉请求被全部被驳回,法院却违规对我收取全额的案件受理费?!书记员更是拒绝开具发票,至今没有出具任何收款凭据。我们的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是一审诉讼费的2倍,共计1424元,加上一审上诉费用,我们作为被侵权人不仅没有讨回公道得到应有的补偿,竟然还要花费大量事件精力倒欠给法院1000多元。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武汉市中级法院的收费行为明显不合理也不合法。
书记在我党首次以依法治国为主题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提到 :!执法不严、司法不公,一个重要原因是少数干警缺乏应有的职业良知。许多案件,不需要多少法律专业知识,凭良知就能明断是非,但一些案件的处理就偏偏弄得是非界限很不清楚。!。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曾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所作的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的报告中提到:“”四风“问题在法院依然不同程度存在,一些法官群众观念不强,司法作风不正,对当事人冷硬横推;有的法官缺乏司法良知和法纪观念,违背法官职业道德,甚至徇私枉法,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陷入司法腐败、违法犯罪的深渊。”。
被申请人一家从预谋策划离婚,早在2016年8月被申请人就通过其同学到我家闹事时逼迫我儿子离婚要钱要房,而且声称“一定会打赢官司!”,而且串通多人伪造证据诬告,盗取银行卡和个人网络帐号,为何胆敢多次闯入私人住宅辱骂、打砸、打伤重症老人?甚至公然在武汉市江夏区法院嚣张跋扈,在众目睽睽之下打伤老人?离婚后还对我儿子进行非法定位、闯入我儿子住宅等一系列黑社会行为?为何流氓可以如此横行霸道?本质原因就是其认为有掮客律师和黑恶势力在背后撑腰!
从2019年1月起诉立案,到3月一审开庭直至二审判决结果,前后持续大半年时间,耗费了大量时间精力和金钱,正义诉求得不到伸张,法律的尊严被肆意践踏、被玷污,反而倒贴给法院近千元。这难道就是某些法官鼓吹的司法公平公正公开!?神圣的法律在某些法官和律师的眼里是“任人打扮的小姑娘!,可以随意操控和解读,甚至公然违反法律充当恶势力保护伞。诉讼双方的博弈过程不是基于案件的事实和法律的公平正义,而是基于关系、权力和金钱!一、二审明显混淆是非,判决缺乏法律依据,违反公序良俗,败坏社会风气,错误的引导社会价值观,破坏社会和谐。
综上所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四)、(五)、(六)、(十三)项之规定,特向贵院申请再审,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A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20-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