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 告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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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 告 书
控告人:赵林,女39岁,益阳市长春镇接城堤新巷口组村民
被控告人:益阳市长春工业园接城堤资管会
控告事由:
控告人是益阳市长春工业园接城堤新巷口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长期居住生活在该村民组。2002年土地承包时,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因大部分承包地被长春工业园征用,剩余0。36亩承包地。2015年被控告人口头通知控告人说“你的土地被征用,快来签字领钱”控告人当时回复说“一未看到征用土地公告,二不见征地补偿,安置的书面方案,我们不同意征用,也不会去领钱。”并要求依法进行公告。时至今日,控告人仍示见土地部门的任何书面公告。2016年8月2日,被控告人突然调来挖掘机,将控告人承包地上的大樟树五棵,小杉树三棵,椿树五棵挖断,水泥地面挖至墙脚,农作物被毁。强行侵占控告人的承包地进行施工建设。控告人欲出面阻拦,被不明身体人欧打。控告人打110报警求助,被告之征地纠纷公安不介入。控告人认为,被控告人使用暴力手段,光天化日之下,强占控告人承包地,毁坏控告人财物,其行为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理由如下:
一、控告人拒绝征地补偿登记不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第三条“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地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书面形式公告。”第十四条“未依法进行征用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它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农村村民或者其它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故控告人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二、被控告人无《强制腾地》行政执法权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强制腾地》必须先由国土部门对当事人作出《限期腾地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没有提起行政诉讼,国土部门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控告人无法律授权,未履行任何法律手续,强占控告人依法承包的土地,毁坏承包地上农作物,控告人在本地求助无门,请上级政府为民作主。
控告人请求:
1、要求上级政府责令被控告人停止侵害;返还控告人土地,恢复原状;
2、赔偿财产损失三万元。
此致
控告人:赵林
联系电话:18973758139
2016年8月6日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16-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