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新修订的《党内监督条例》将各级党组织履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的第一种形态表述为“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的十九大更是把第一种形态的运用写入了《党章》,多年来各级党组织运用第一种形态日渐形成共识,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同向发力,更加注重用足用好第一种形态,教育提醒党员干部少犯错误或者不犯错误,在出现轻微违纪问题时早提醒、早处置,该约谈提醒的约谈提醒,该批评教育的批评教育,该责令检查的责令检查,该诫勉谈话的诫勉谈话,充分发挥第一种形态的预防、纠错、救治功能,及时刹住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体现运用第一种形态抓早抓小的监督效果,不用等问题积重难返之时再算总账,使全体党员干部更加聚精会神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更加浓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