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关于呈请对以下审判员进行处分的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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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关于呈请对以下审判员进行处分的举报
南昌市青云谱区监察委员会:
本文通告并请求全球华人华裔监督:
一、昨天,KQ中文网、凯迪社区(以案说法)、微博社区(法治论坛、百姓声音)、微博杂谈、今日头条、那曲新闻网(社会新闻)、莆田信息网、兰考信息网、搜遍微博等媒体发表了《南昌:一份充满低级错误让业界蒙羞的判决书》。
二、《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青民一初字第84号}的合议庭组成人员如下:审判长陈胜华、代理审判员陈一萍、代理审判员朱文辉。在这份判决书中存在以下低级错误,正因为这些错误太低级,我指控他们故意枉法:
其第一条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解除其与原告黄剑平之间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效。
2008年11月12日,省一建向我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其中写:黄剑平:你与省一建于1996年10月20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因下列第4、5、6项原因,决定从2008年12月12日起解除劳动合同。”所以,该条判决的意思是:我与省一建公司13年前签订的、编号为2184的、五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属于无效劳动合同,省一建公司解除这一期间的劳动关系系合法有效。
1、劳动合同只能在合约期内依法解除,七年前已履行完毕的劳动合同是解除不掉的,因为它已履行完毕,而且,该合同的此前形成了一个事实劳动合同关系,此后形成了三个事实劳动合同关系。
2、劳动关系的外延比劳动合同的外延要大得多。《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只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提法,没有解除劳动关系的提法。劳动关系一旦形成是不会消失、不可磨灭、不可抹杀的。所以,解除劳动关系是一个病句。
3、该判决超出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判决。备注:我起诉后,省一建公司没提起反诉,第一、三条判决不在原告的诉讼请求之列。
4、三个合议庭成员中有两人未参加开庭(审判长陈胜华、代理审判员陈一萍未参加开庭)。事后我投诉此事,有一女人嚣张地狡辩说:“你提供不出开庭录像,就是没有证据!”开庭录像由你们法院掌握,书记员、另一个参加了开庭的合议庭成员、对方的诉讼参与人(二个),加上我(原告),这五个人都是人证,怎么就没有证据?!
5、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02〕25号)第十五条“对制作的裁判文书,合议庭成员应当共同审核,确认无误后签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法发〔2015〕13号}第6条“审判组织的法官依次签署完毕后,裁判文书即可印发。”
其合议庭组成人员在该判决书上只有署名没有签名,故意枉法,以致该判决书形同废纸,至今无法生效。
此致
敬礼!
黄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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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1日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19-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