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海口市开发区房地产总公司与出资人海南金峰房地产开发(澳大利亚)公司(下简称:申请人)合作开发判决执行查封,海口市东海房屋开发公司(下简称:被执行人)偿还工程欠款在执行查封一案、回转执行海南恒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简称:被回转执行人)返还查封财产一案,十五年来法院三次查封被执行财产流失并暗中终止执行令人发指幕后。
  海口市人民检察院不予监督本案执行,海南省人民检察院转高院查办,2019年1月3日,申请人对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海中法执第248号民事执行裁定书,回转执行查封被执行财产9年不执行一事,以《监督执行申请书》、《控告书》、《两案合并执行申请书》、《执行异议申请书》,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监督“依职权回转执行”,从高院查办结果的信息中得知:承办案人梁某和韩某“于2011年8月9日,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申请执行人恒金公司目前无可执行财产”,中止执行隐瞒申请人多年。
  案情基本事实:
  一、第一次查封被执行财产因超越审判程序裁定流失
  2004年12月24日,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以(2004)美执字第38号执行裁定书执行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五栋别墅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以海南横川发展实业公司,经由海南川登建材工业有限公司,经由海南川登建材工业有限公司,经由海南裕丰租赁公司,因海南裕丰租赁公司将五栋别墅抵押给其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经多人次轮转而来再抵押的房产依法就涉及绪多个主体的法律审判程序才能确认的,执行异议的承办案人李某在执行审查中就擅自超越职权以第4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财产归长城公司(详见法律文书1);长城公司即使将五栋别墅委托海南亚奥拍卖公司拍卖,也将76万多元转给被执行人,案件承办人蒙某已证据查明后不予执行追还。
  二、第二次查封被执行8亩土地财产人为流失事实
  (2006)美民执字第180 2号民事裁定书,第二次查封被执行8亩土地。被回转执行人,所谓以其4年前和被执行人签订的《土地项目股权转让协议书》,和付了总地价款40万元(20)土地定金为由提出执行异议,后再委托海口市仲裁委仲裁合同成立来支持其主张对抗查封。2008年5月29日,(2008)海中法执复议字第32号民事裁定书,不予采信仲裁,裁定另案起诉。但,同年6月17日,中院却暗中立案执行仲裁。此时,查封的8亩土地执行案已移至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行并以(2009)龙执字第61 3号执行裁定书,继封地至2014年11月1日止,美兰法院对此则擅自暗中以《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囯土局对查封地进行解封,(2009)海中法执字第198 1号执行裁定书,将龙华继封中的地裁定过户给被回转执行人(详见图片2 6);
  三、第三次查封回转执行的财产人为从而中止执行流失
  申请人发现龙华法院查封之中的8亩土地被裁定过户后申诉,(2009)海中法执申字第1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被执行人与被回转执行人恶意窜通,通过仲裁移迁被执行查封财产”。 2010年8月5日,(2009)海中法执字第198 3号执行裁定书,(2010)海中法执字第248号执行裁定书回转执行执行查封8亩土地。案件承办人梁某(审判长)和韩某,在2011年8月2日,所谓就“巳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无可执行财产中止执行”;倒行逆施暗中报结中止执行。
  四、有查封财产可执行的承办案人绕道纵容抗拒执行
  被回转执行人不顾法院查封地嚣张将地建成“碧水名城” 后公开销售查封地上房产。案件承办人清楚,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并责令其提供地等价值房产给法院处置的,相返纵容无作为。在2013年5月14日,以(2010)海中法执字第248 3号执行裁定书解封查封地给其办理房屋过户。即使后另又查封其名下海口市国籍用字第000038号土地使用权和地上九栋房屋。但,承办人梁某,自2016年11月起今四年来对评估公司《补充资料函》要求,提供查封地上恒金花园9栋房屋的准确位置给予评估的则停止无作为。申请人多次的查询执行情况其态度生硬冷莫:要么他很忙,要么待有时间阅案后处理,要么要接待最高法检查案件,要么该执行案号院电脑中无有,要么要过年,要么待今年3月后恢复执行。九年来,(2009)海中法执申字第12号执行裁定书已裁定:“被执行人与被回转执行人恶意窜通,通过仲裁移迁被执行查封财产”。处置查封地建成“碧水名城” 销售地上房产抗拒执行九年严重违法行为,申请人无数次申请法院追究责任申报撤销其法定代表人美兰区人大代表的则置之度外置若罔闻!?
  法律明确规定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6个月内执结。损毁法院查封财产抗拒执行责任追究的,《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追究刑事的都有明确规定,而十五年来法院执行行为令人深思其幕后隐藏了什么!?恳请各界人士和网友以维护法律尊严与司法公正给予评论。

  海口市开发区房地产总公司
  海南金峰房地产开发(澳大利亚)公司
  二0一九年五月二十六日